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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加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2、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
3、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急
4、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详细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详细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留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急性掌握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
5、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准时依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预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三)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状况;(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详细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五)有明确、详细的事故应急程序和预防次生、衍生事
8、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方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供应便利条件。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详细评审指南或规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执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准时、精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
9、保密的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规定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0、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评审人员的姓名、单位、专业、职称;(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
11、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以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必需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12、。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
13、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依据实际状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省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15、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准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根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状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状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应急预案评估工作。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和组织机构等变化状况适时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状况应有记
16、录并归档,并根据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准时修订:(一)因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面临的风险或其他环境因素发生重要变化的;(五)重大危急源状况发生变化的;(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八)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处置中发觉需要作出调整的;(九)在日常应急演练中发觉需要作出调整的;(十)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状况。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其他负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