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该《规定》旨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其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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