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证明完全致力于实施《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可促进持续改进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的流程
1.1.1
工厂应制定成文的政策,说明工厂打算履行其按规定的质量生产安全、合法和真实产品的义务,及其对客户的责任此项政策应:
1.1.2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制定和维护一个清晰的计划来开发和不断改进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该计划还应包括实现的积极文化变革所需的措施。
这应包括:
计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更新。
1.1.3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建立明确的目标,以依照食品安全与质量政策和本《标准》维护并改进所生产产品的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这些目标应:
1.1.4
审查过程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价:
1.1.5
1.1.6
1.1.7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提供安全的、并且依照本《标准》的要求生产食品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生产安全、可靠、合规、符合规定质量的产品,以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8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相应的体系,以确保工厂及时了解并评审:
科学和技术的最新发展;行业实践规范;
原材料真伪鉴别(掺假)的新风险;
1.1.9
工厂应备有本《标准》最新一期的真实正本或电子版本,而且及时了解在BRCGS全球标准网站上所发布的对本《标准》或协议的任何更改。
1.1.10
在工厂已取得对本《标准》的认证的情况下,工厂应确保在证书中所指定的审核到期日或之前进行重新认证通知审核或混合审核
1.1.11
工厂的最高层生产或运营经理应参加本《标准》认证审核的首次会议和总结会。相应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应做到在审核进行期间根据需要随叫随到
审核期间,工厂高级管理团队的一名成员在场,就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计划是否有效实施进行讨论
1.1.12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在上一次按照本《标准》的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已得到有效的处理,以避免再次发生。
1.1.13
BRCGS全球标准标志及对认证状态的描述只能依据本《标准》审核协议部分(第三部分,第6.7节)详列的使用条件使用
1.1.14
1.2
组织架构、职责及管理权限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沟通机制,以实现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高效管理。
1.2.1
公司应建立可体现公司管理结构的组织结构图。应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各项活动的管理责任,且得到各负责经理的理解。另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如果负责人缺席,谁将代表负责人行使职权
1.2.2
1.2.3
员工应意识到有必要向指定的经理报告任何风险或任何不安全或不符合规格的产品、设备、包装或原材料的证据,以便解决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问题。
1.2.4
如果工厂不具备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方面的适当内部知识,可使用外部专家(如食品安全顾问);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仍由公司责任。
※2
食品安全计划--HACCP
公司应制定以食品法典HACCP的原则为基础的全面实施且有效的食品安全计划。
2.1
2.1.1
小组的领导者应对食品法典HACCP原则(或相等原则)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证明具备相应的能力、经验和培训。如果对特定培训有法规要求,则应予以落实。
如果工厂内部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可寻求外部技术力量,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应始终是工厂自己的责任
2.1.2
应明确确定每一项HACCP计划的范围,包括所涵盖的产品和流程
2.2
前提方案
2.2.1
工厂应建立和维护适合生产安全、合法食品的环境所需的环境和运营计划(前提方案)。作为指南,这些计划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清洁与消毒(见条款4.11);
虫害控制(见条款4.14);
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维护计划(见条款4.4和4.6);
人员卫生要求(见条款7.2);
人员培训(见条款7.1);
供应商批准和采购(见条款3.5.1);
运输安排(见条款4.16);
交叉污染预防程序(见条款4.9和4.10);
过敏原管理(见条款5.3)
工厂特定区域的前提方案应考虑生产风险区(见条款4.3.1);
前提方案的控制措施和监控程序应明确地编制成文,而且应包含在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的制定和评审中。
2.3
产品描述(步骤2)
2.3.1
组成(如原材料、成分、过敏原、配方);
成分的原产地;影响食品安全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如pH值、aw);
处理和加工(如熟制、冷却);包装系统(如气调、真空);
贮藏和配送条件(如冷藏、常温);
既定贮藏和使用条件下的最长安全保质期
2.3.2
最新的科学文献;
公认的指导原则;
客户要求;
任何现有工厂HACCP计划的副本(如已投产的产品);
设施和设备布局图(见4.3.2);
工厂用水分布图(见第4.5.2条);
2.4
预期使用识别(步骤3)
2.4.1
应说明客户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预期替代用途,确定消费者目标群体,包括产品对弱势群体(如婴儿、老年人、过敏患者)的适用性。
2.5
制定工艺流程图(步骤4)
2.5.1
应制定包括每一种产品、产品类别或流程的流程图。此应囊括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范围内食品加工的各个方面,从原材料收货到加工、贮藏和分销。作为指南,此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原材料,包括引进的设施和其他接触材料(如水、包装材料);
各加工步骤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外包加工和分包工作;
潜在的加工延迟;
返工和再利用;
成品、中间品/半成品、副产品和废品
2.6
审核流程图(步骤5)
2.6.1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一次地通过现场审核和自查验证流程图的准确性,并在流程发生变更时,确保任何变更都已被视为HACCP或食品拿权计划的一部分。应考虑和评估每天和每季度的变化情况。保留流程图的验证记录
2.7
2.7.1
物理污染;
化学和辐射污染;
欺诈(例如冒牌或故意/有意掺假)(见章节5.4)蓄意污染产品(见4.2节);
过敏原风险(见条款5.3);
另外,这还应统筹考虑加工链中的先前和后续步骤
2.7.2
应考虑下列事项:
可能出现的危害(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影响消费者安全的严重程度;
易感人群;
(存在或引入的)毒素、化学品或异物;
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或产品的污染;
在消除危害不现实的情况下,应对成品中危害(性)的可接受水平作出理由充分的说明并编制成文
2.7.3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考虑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措施。在通过现有的前提方案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应对此作出说明,而且应对方案在控制危害方面的充分性进行确认。可以考虑采用一种以上的控制措施。
2.7.4
如果通过前提方案(见第2.2节)或CCP以外的控制措施(见第2.8.1条)来实现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则应进行说明,并确认该计划控制特定危害的充分性。
2.8
确定关键控制点(CCP)(步骤7)
2.8.1
对于每一种需要进行控制的危害,应对控制点进行评审,以识别那些临界的控制点。这需要采取逻辑方法,而且可辅以使用决策树。临界控制点(CCP)应为那些要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点。如果在某个步骤中识别到了危害,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对此进行控制但却没有现成的控制措施,那么应在该步骤,或者更早或随后的步骤中对产品或流程进行改造,以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
2.9
为每一个CCP设定关键限值(步骤8)
2.9.1
对于每一个CCP,应确定其相应的临界限值,以清楚地识别流程是处于受控状态还是失控状态。临界限值应:
在测量为主观测量的情况下,应由明确的指导或样本进行支持(如照片)。
2.9.2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验证每一个CCP。记录的证据应表明所选的控制措施和识别的临界限值能够持续地将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2.10
为每一个CCP建立监控系统(步骤9)
2.10.1
应为每一个CCP建立监控程序,以确保符合临界限值。监控系统应能够检测CCP的失控,而且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可及时地提供信息,以采取纠正措施。
作为指南,应考虑,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联机测量;
脱机测量;
连续测量(如温度记录仪、pH值计等)。
2.10.2
2.11
建立纠正措施计划(步骤10)
2.11.1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临界限值或存在失控倾向时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这应包括,指定人员对在过程处于失控状态期间所生产的任何产品所要采取的措施。
2.12
验证HACCP计划并建立验证程序(步骤11)
2.12.1
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应在任何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变更之前进行确认,以确保计划在实施前有效控制已识别的危害。对于现有的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可以使用第2.12.2和2.12.3条中详细说明来完成验证。
2.12.2
应建立验证程序,以确认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包括由先决条件计划管理的控制继续有效。核查活动的例子包括:
2.12.3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或在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更改之前,评审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和前提方案。作为指南,评审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3
HACCP文档和记录保存(步骤12)
2.13.1
文档和记录保存应充分,以使工厂能够核实(验证)已建立和维护HACCP和食品安全控制,包括由前提方案所管理的控制(措施,英文版没有,加上更好理解)。
3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3.1
食品安全与质量手册
应将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公司流程和程序编制成文,以实现一致有效的运用,促进培训工作和支持安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3.1.1
工厂的规程、工作方法和规范应装订成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手册
3.1.2
3.1.3
3.2
文件控制
公司应运行有效的文件控制系统,以确保只提供和运用正确版本的文件,包括记录册
3.2.1
公司应制定文件管理程序,此将构成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的一部分。
这应包括:控制文件一览表,标明最新的版本编号;
对文件做任何改动或修改的理由记录;
文件更新时替换现有文件的系统;
如果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文件还应:
备份以防丢失。
3.3
记录填写与维护
公司应保存真实的记录,以体现对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的有效控制
3.3.1
如果记录是电子形式,这些记录还应:
适当备份以防丢失
3.3.2
记录应考虑以下各种情形保存一个确定的期限:
任何法定或客户要求;
产品的保质期。
如标签上有说明,应考虑保质期可被消费者延长的可能性(如通过冷藏)。作为最起码的要求,记录应保存一个长达产品的保质期加12个月的期限
※3.4
内部审核
公司应能够证明食品安全计划的有效应用,《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工厂食品安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实施。
3.4.1
3.4.2
内部审核应由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合格审核员进行。审核员应为独立审核员(例如,不对他们自己的工作进行审核)。
3.4.3
检查总结应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审核(见1.1.4条款)
3.4.4
除内部审核方案外,还应制定一个单独的编制成文的检查计划,以确保现场环境和加工设备依照适当的食品生产条件得到维护。作为最低要求,这些检查应包括:
卫生检查,以评估保洁和内务管理绩效;
加工区检查(门、墙、设施和设备),以识别建筑物或设备对生产的风险。
3.5
供应商和原材料审批和绩效监督
※3.5.1
原材料和包装供应商管理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审批和监督体系,以确保知晓由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带给最终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任何潜在风险得到管理
3.5.1.1
公司应对每一种原材料或原材料组(包括初级包装)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记录,以识别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造成的潜在风险。这应考虑以下各项的潜在可能性:
过敏原污染(过敏原含量和潜在污染);
异物风险;
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
品种或类别交叉污染;
替换或欺诈(参见5.4.2条款);
与受法律控制或客户要求的原材料有关的任何风险。
另外还应考虑原材料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风险评估应构成原材料验收和测试规程以及供应商审批和监督流程的基础。
对原材料的风险评估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进行更新:
当原材料、原材料的处理,或原材料的供应商有所变动时;
当有新风险出现时;
当发生产品召回或撤回后,且涉及某种特定的原材料;
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3.5.1.2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供应商审批规程,以确保所有原材料及初级包装供应商有效地管理原材料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规程应基于风险,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审核应确保这些计划是供应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确保任何由此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实施。供应商的审核应由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产品安全审核员进行。当供应商审核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时,公司应能够:
调查问卷的范围应包括产品安全、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可追溯性、HACCP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且经过了一名可证明有能力的人员的审查和验证
3.5.1.3
应有成文的流程来持续评估供应商的表现,评估应基于风险和明确的表现指标。
流程应完整执行。
在审批通过是基于调查问卷的情况下,应至少每3年重新审批一次,而且供应商必须在此期间通知工厂任何重大变化,包括认证状态的任何变化。应保存评估记录。
3.5.1.4
3.5.1.5
如果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采购自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的公司(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工厂应知道最后一道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身份,或者对于大宗商品产品,应了解原材料的集散地。如3.5.1.1和3.5.1.2条款所述,应从代理人/经纪人,或者直接从供应商获取批准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所依赖的信息,除非代理人/经纪人自身属于《BRCGS代理人和经纪人全球标准》或其他符合GFSI基准之标准的认证商家
3.5.1.6
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并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并且供应商批准是基于问卷而非认证或审核,可追溯系统的验应至少涵盖最后一个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
在原材料从农场或养鱼场直接进货的情况下,对这些单位追踪系统的进一步验证是非必须的。
3.5.1.7
程序应规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动:
3.5.2
原材料和包装的验收、监督与管理规程
3.5.2.1
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3.5.1.1条款)制定原材料和初级包装收货时的验收规程。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验收及其下发使用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应提供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清单和要满足的验收要求。应明确规定、实施和审查验收的参数和测试频率。
3.5.2.2
应制定程序以确保经批准的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变化传达给收货人员,且只有正确版本的原材料才被接收。例如当标签或印刷包装被修改后,只有正确的版本才应被接受并放行进入生产环节。
3.5.3
服务提供商管理
公司应能够证明,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服务是适当的,并且对服务过程可能导致的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实施有效的控制。
3.5.3.1
应制定服务提供商审批和监控程序。此类服务应包括以下各项(如适用):
该审批和监控程序应基于风险,并考虑到以下各方面:
3.5.3.2
3.5.3.3
应根据风险和规定的绩效标准,制定对现有服务供应商进行持续绩效评审的文件化过程。该过程应全面实施。评审记录应予保存。
3.5.4
加工外包管理
3.5.4.1
3.5.4.2
公司应确保外包加工商获审批和监督,以确保他们有效地管理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风险,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和监督规程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如果供应商审核是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的,公司应能够:
3.5.4.3
3.5.4.4
外包加工的要求应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服务规格书(类似于成品规范)。这应包括对产品的任何特定处理要求。
3.5.4.5
任何外包加工运营均应:
3.5.4.6
公司应为加工部分外包的产品建立验收和测试规程,可包括目测、化学和/或微生物测试。检查或测试的频率和法应取决于险评估。
3.6
规格
应制定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成品和可影响成品完整性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规格。
3.6.1
3.6.2
应对所有成品制定准确、最新的规格。它们可采用打印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或作为在线规格系统的一部分。它们应包括重要数据,以满足客户和法定要求并可协助客户安全使用产品
3.6.3
如公司生产客户品牌的产品,应与客户签署正式的最终产品规格书。如果规格书未予以正式同意,公司应能够证明已采取措施以确保建立正式的协议。
3.6.4
规格评估的进行应足够频繁(应采用充分的频率评审规格书),以确保数据是最新的,或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要考虑到产品的改变、供应商、法律法规和其它风险。评估评审和变化应有书面记录。
※3.7
纠正和预防措施
工厂能够证明,根据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如不合格品、内部审核、投诉、产品召回、产品检测、二次和第三方审核以及在线评审),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7.1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处理并纠正在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程序应包括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和实施预防措施。
3.7.2
如果不符合项可能导致产品安全、真实性或合法性风险,应进行调查和记录,包括:
根本原因分析应用于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并在趋势分析显示某种不符合显著增加时实施持续改进。
3.8
不合格品控制
工厂应确保任何不符合规格要求的产品均得到有效的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3.8.1
应制定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
※3.9
可追溯性
公司应能够追踪从供应商,经过所有的加工步骤并发送到客户的所有原材料的产品批次(包括初级包装),而且反之亦然。
3.9.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可追溯控制程序,以便在工厂所有过程中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在适用的情况下,追溯系统应满足销售国或预期使用国的法律要求。
3.9.2
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半成品、部分使用材料、成品和处于调查中的材料,应进行适当的标识,以确保可追溯性
3.9.3
工厂应测试各个不同产品组的追溯系统,以确保可确定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供应商到成品的可追溯性,反之亦然。对于食品原料和成品(即包括印有食品安全和法律信息的包装和标签),可追溯系统的测试应包括数量检查/物料平衡。可追溯性测试应包括一个在测试中应使用的参考文件的总结,并清楚展示其中的关联。测试应按预先确定的频率进行,最起码每年进行一次,而且保存检验结果。可追溯性应可在4小时之内实现
3.9.4
在执行返工或任何返工操作的情况下,应保持可追溯性
3.10
投诉处理
3.10.1
在提供充足的信息的情况下,应记录、调查所有投诉,而且应记录对问题的调查结果。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及时有效地根据所查明问题的严重性和频率采取相应的措施
3.10.2
3.11
突发事件管理、产品撤回和召回
公司应建立计划和体系,以有效的管理突发事件和在必要时进行有效的产品撤回或召回。
3.11.1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报告和有效地管理影响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的突发事件和可能的紧急情况。这应包括对应急计划的考虑,以保证产品安全、真实性、质量与合法性。
突发事件可包括:
在从工厂已放行的产品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考虑撤回或召回产品的必要性
3.11.2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产品撤回和召回程序。作为最低要求,应包括:
3.11.3
3.11.4
4
现场标准
4.1
外部标准和工厂安保
生产现场应具备适当的大小、位置、结构和设计,以减少污染风险和促进安全合法成品的生产。
4.1.1
应考虑对成品的完整性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当地活动和现场环境,而且应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在已采取保护现场(免受污染物、洪灾等之害)的措施的情况下,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评审,以反映所出现的任何变化
4.1.2
应保持外部区域井然有序。如果建筑物附近设有草坪或种植区,应经常性地对其进行修剪和良好维护。在工厂控制之下的外部交通道路应表面平整且维护良好,以降低产品污染风险
4.1.3
应对建筑物的构造进行维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产品污染(如清理鸟巢、封住管子周围的缝隙以防止虫害侵入、进水和其他污染物侵入)
4.1.4
4.2
食品防护
系统应确保产品、场区和品牌在受工厂控制期间免受蓄意破坏
4.2.1
员工参与威胁评估和食品防护计划时,负责的个人或团队应了解工厂潜在的食品防护风险。这包括对工厂和食品防护原则的了解。法律对特定培训有要求的,应予以落实。
4.2.2
公司应对出自蓄意污染或破坏企图的潜在产品风险进行成文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威胁。该评估的输出结果应是一个成文的食品防护计划。应保持对此计划进行审核,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市场情报。
对此计划的正式审核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况时:
在适用的情况下,食品防护计划应满足销售或预期用途国家的法律要求。
4.2.3
在原材料或产品被确认存在特定风险的情况下,食品防护计划应包括旨在减少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在预防措施不足够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制定系统来识别任何损害。应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监督,记录结果,并至少每年一次对控制措施进行审核
4.2.4
应在食品防护计划中对识别出存在重大风险的区域进行规定,并进行监测和控制。这些应包括产品和原材料(包括包装)的外部存储区和进货点。对员工进行食品防护程序的培训。
※4.3
布局、产品流和隔离
4.3.1
工厂应根据标准附录2中的定义,评估现场生产、加工或包装的产品所需要的生产风险区。
4.3.2
应具备工厂地图(布局图)。作为最低要求,该布局图应明确以下规定:
4.3.3
承包商和访客,包括司机,应了解他们所访问区域专门针对危害和潜在产品污染的各项要求。
4.3.4
人员、原材料、包装、返工和/或废料的移动不应削弱产品的安全。应制定加工流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包装和成品的污染。
4.3.5
工厂应具备充足的作业空间和储存能力,以使所有的操作均能够在安全卫生条件正常进行
4.3.6
建筑施工和整修期间所建的临时结构的设计和选址应得当,以避免害虫滋生和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4.4
建筑物构造、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工厂、建筑物和设施的构造应适合预期的目的。
4.4.1
墙壁的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灰尘积累、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凝和发霉,而且便于清洁
4.4.2
地板应具有适当的耐磨性,以满足加工要求并承受保洁材料和方法。它们应具备一定的抗渗透性,得到良好的维护且便于清洁
4.4.3
排水系统的选址、设计和维护应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而且不会削弱产品的安全。机械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在一切可行的情况下可将工艺废水直接引向排水口。在用水量大或直接采用排水管道不可行的情况下,地板应具备足够多的地漏,以向适当的排水系统处理各种水流或废水流。
4.4.4
天花板和吊顶的构造、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产品污染风险。
4.4.5
在吊顶或屋顶存在空穴的情况下,除非空穴完全封闭,否则应提供到空穴的足够大的入口,以方便检查害虫活动
4.4.6
当高架走道、夹层临近或跨过有开放式产品的生产线时,它们应:
4.4.7
在存在产品风险的情况下,按设计需打开以进行通风的窗户和天窗应安装充足的滤网,以防止害虫侵入
4.4.8
应对门(包括内部和外部的门)进行维护并保持良好状态。作为最低要求:
4.4.9
应提供适当且充分的照明,以确保正确的加工操作、产品检验和高效保洁。
4.4.10
应在产品贮藏和加工环境中提供充分的通风和抽风,以防止产生冷凝或过量灰尘
4.4.11
4.5
公共设施——水、冰、空气和其他气体
应对生产和贮藏区所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监控,以有效地控制可造成产品污染的风险。
4.5.1
在加工食品的生产、产品制作过程中所用的作为原材料的水(包括冰和蒸汽),洗手用水,或者设备和工厂的保洁用水,均应足量供应,在使用点应达到饮用水标准,或者根据现行的适用法律不得造成污染风险。
如果工厂涉及水的储存和处理(如储水罐),应进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应至少每年一次对水的微生物或化学特性进行分析。采样点和分析的频率应以不造成风险为基础,统筹考虑水源、现场贮藏和配送设施、先前的采样记录和用法
4.5.2
应绘制最新的水配送系统示意图,包括水源、蓄水池、水处理和水回收(如适用)。此示意图应用作水采样和水质管理的依据.
4.5.3
应对所有作为产品的成分或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空气或其他气体进行监控,以确保不会产生污染风险。应对所有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在使用点进行过滤。
4.6
设备
所有生产和产品处理设备应符合预期用途,其使用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产品的污染风险。
4.6.1
任何新设备都应有书面的采购规范,详细说明设备的工厂要求。这可能包括:
4.6.2
应基于风险设计和建造设备,以防止产品污染。例如,使用正确的密封件、防渗水表面或光滑的焊缝和接头,避免这些地方暴露在产品中,否则可能导致异物、微生物或过敏原污染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应适合与食品接触,且满足一切适用法律的要求。
4.6.3
应制定基于风险的书面调试程序,以确保在工厂安装新设备期间保持食品安全和完整性。
调试程序应包括受新设备影响的任何其他工厂程序的更新,例如,培训、操作程序、清洗、环境监测、维护计划或内部审核。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地清洁和维护。
4.6.4
应制定程序来管理生产区域静态设备的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得到管理并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4.6.5
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设备应以不会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方式清洗和存放。存放在内部生产和储存区域的设备应保持清洁。已存放但非日常使用的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应当在使用前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
4.6.6
在开放式产品区域使用的移动设备(如叉车、托盘车、剪式升降机和梯子)不会对产品构成风险。不能避免在外部区域使用移动设备
且不能避免对产品产生风险的情况下,应在设备进入生产区域前对其进行清洁消毒。
4.6.7
电池充电设备不应存放在开放的产品区域(除非电池完全密封/免维护)或对产品有风险的地方
4.7
维护
工厂和设备应实施有效的维护计划,以防止污染并减少故障的可能性。
4.7.1
应策划包括所有工厂、加工设备和移动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或状态监测系统。调试新设备时应明确维护要求,并在修复现有的设备后评审。
4.7.2
4.7.3
4.7.4
4.7.5
用于设备和工厂维护的材料和零件应具备适当的级别或质量。那些因为直接或间接地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和成品接触而可能导致风险的材料(例如润滑油),应为食品级材料且具备已知的过敏原状态
4.7.6
应保持工程车间清洁、井然有序,而且应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工程碎屑转移到生产或贮藏区。
4.8
员工设施
员工设施应足以容纳所需数量的人员,并且其设计和操作应尽量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设施应保持良好和清洁。
4.8.1
应为所有的人员提供专用的更衣设施,包括员工、来宾、和承包商。这些设施的设置地点应能够允许不经过任何外部区域而直接进入生产、包装或贮藏区。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相应的规程(如配备擦鞋机)
4.8.2
应为所有工作于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的人员提供可容纳个人物品的足够大的储物设施
4.8.3
外部服装和其他个人物品应在更衣设施内与工作服分开存放。应提供分别存放干净和脏工作服的设施
4.8.4
应在生产区的入口及其他适当处提供适用且充足的洗手设施。作为最低要求,此类洗手设施应提供:
4.8.5
应对洗手间进行充分的隔离,而且不得直接面对生产/包装和贮藏区。洗手间内应提供洗手用具品,包括:
区之前所提供的唯一设施的情况下,这应适用于4.8.4条款的要求,而且应设立标志,以引导人员在进入生产区之前使用洗手设施。
4.8.6
在国家法律允许吸烟的情况下,应提供专门的受控吸烟区,其与生产区的隔离程度应达到能够确保烟雾无法到达产品,而且应配备充分的向建筑物外面抽排烟雾的设备。
应在生产区内外的吸烟设施处提供充分的处理吸烟者弃置物的措施。
不应允许使用电子香烟或将其带入生产区或贮藏区
4.8.7
员工带入生产场所的所有食物均应以干净且卫生的状态适当存放。不得将任何食物带入贮藏、加工和生产区。在休息期间允许在外面进食的情况下,这应在配备适当垃圾控制措施的适当指定区进行
4.8.8
4.9
化学和物理污染的控制: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应制定适当的设施和规程,以控制产品的化学或物理污染
4.9.1
化学控制
4.9.1.1
应制定管理非食用化学品使用、贮存和操作的流程,以防止造成化学污染。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4.9.1.2
当必须使用浓香型或污点形成材料的情况下,如进行建筑施工,应制定程序,以防止产品产生污点污染风险
4.9.2
金属控制
4.9.2.1
应制定成文的政策,以控制锋利金属工具的使用和储藏,包括刀子、设备上的切割片、缝纫针或丝。这应包括对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和对任何丢失物品进行调查的记录。不得使用美工刀。
4.9.2.2
应避免采购使用书钉或有其他异物危害的材料作为包装材料的一部分的成分(配料)或包装。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书钉、纸夹(曲别针)和图钉。在使用书钉或其他物品作为包装材料或封装材料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4.9.3
玻璃、易碎塑料、陶瓷及类似材料
4.9.3.1
应避免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否则(或)应采取防碎措施。
4.9.3.2
应制定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产品包装除外)的程序。
作为最低要求,此类程序应包括:
4.9.3.3
4.9.3.4
在玻璃窗可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保护,以防破裂。
4.9.3.5
在可造成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灯泡和灯管(包括位于电子灭蚊器设备上的灯管)均应得到充分的防护。在无法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应配备其他的管理方法,如金属筛网或监控规程。
4.9.4
包装产品的玻璃或其他易碎容器
4.9.4.1
容器的储存应与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包装的储存分开进行。
4.9.4.2
应建立体系,以管理容器清洁/检查与容器封装(包装)期间所发生的破碎问题。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成文的指南,以确保:
4.9.4.3
应保持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容器破碎情况的记录。在某个生产阶段期间未发生任何破碎的情况下,也应作相应的记录。应对记录进行评审,以识别发展趋势以及潜在的生产线或容器的改进。
4.9.5
木制品
4.9.5.1
除非加工要求(如产品在木制品中成熟),否则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木材。在不能避免使用木制品的情况下,应按基于风险的频率木制品的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以确保其保持良好的状况,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产品污染的损坏或碎片。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木材应符合要求(例如,无损坏或碎片,无污染,使用的木材处理,仅根据法律使用并批准用于食品使用)。
4.9.6
其它物理污染物
4.9.6.1
应建立程序来防止原材料包装给原材料造成的物理污染(例如为去除包装的拆除包装袋和拆箱程序)。
4.9.6.2
工厂应对便携式手持设备,例如文具(钢笔、铅笔等)、手机、平板电脑和开放产品区域使用的类似便携式物品进行控制,以尽量减少物理污染的风险。工厂可考虑,例如:
4.9.6.3
基于风险,应实施程序以尽量减少其他类型的外来异物污染(即不同于第4.9节中详细描述的污染类型)。
4.10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
应通过有效使用设备去除或检测异物来降低或消除产品污染的风险
4.10.1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的选择和操作
4.10.1.1
应对每一个生产过程进行与食品安全计划(见第2节)相联系的文件化的评估,以识别使用设备探测或剔除异物污染的可能性。需要考虑的典型(代表性的)设备可包括:
4.10.1.2
探测和/或剔除方法的类型、位置和灵敏度应作为公司成文体系的一部分予以明确。要考虑到配料、材料、产品和/或包装的产品的性质,运用行业的最佳操作规范。应对设备的位置或影响设备灵敏度的任何其他因素进行确认与核准。
4.10.1.3
工厂应确保对异物探测和/或剔除设备的测试频率作出规定,并考虑:
在异物探测器和/或剔除设备失效的情况下,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具体措施应包括对自上次成功测试或检验以来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离、隔离和重新检验等。
4.10.1.4
4.10.2
滤网和筛网
4.10.2.1
用于控制异物的过滤器和筛子应具备规定的网孔尺寸或容量规格,而且其设计应能够提供对产品的最大实际保护
4.10.2.2
应按根据风险大小确定的成文的频率对过滤器和筛子的破坏情况进行检查或测试。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在发现过滤器或筛子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对此作相应的记录,而且应调查对产品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4.10.3
金属探测器和X射线探测设备
4.10.3.1
除非风险评估证明金属探测设备无法提高食品安全,否则应配备金属检测设备。在不采用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应书面说明这样做的理由。通常,只有在使用更高效的替代保护方法(如使用X射线、细筛或产品过滤)的情况下方可不使用金属探测器。
4.10.3.2
金属探测器或X射线设备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4.10.3.3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金属或X射线设备操作与检测程序。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4.10.3.4
作为最低要求,金属探测器测试程序应包括:
在使用在线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如可能,应将产品放置在产品流中进行测试,而且应核实拒绝系统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确时机。在生产线启动时和生产期结束时都应对在线金属探测器进行测试
作为最低要求,x射线设备测试程序至少应包括:
4.10.3.5
4.10.4
4.10.4.1
应对磁铁的类型、位置和强度做出明文规定。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磁铁,包括最终产品的测试,例如去除产品污染,应对其的检测、清洁、强度测试和完整性检查制定程序。应保持所有检查的记录
4.10.5
4.10.5.1
用于最终产品测试的光学测试设备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应对检查进行记录。
4.10.6
容器保洁--玻璃缸、罐及其他刚性容器
4.10.6.1
应根据风险评估实施相应的规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源自包装容器(如缸、罐和其他预制刚性容器)的异物污染。这可包括采用带罩棚的输送机、容器翻转和通过用水或空气喷嘴进行冲刷的异物清除措施
4.10.6.2
应在每个生产期检查并记录容器保洁设备的能力。在系统包含脏或损坏容器排斥装置的情况下,检查应包括对测试容器和有效排斥的测试。
4.10.7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
4.10.7.1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如重力分离、流化床技术或抽吸器,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对检查进行记录
※4.11
内务管理和卫生
4.11.1
应保持厂区和设备处于清洁和卫生的状况。
4.11.2
应为建筑物、厂房和所有设备建立成文的清洁和消毒程序并加以维护。对加工设备和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程序至少应涵盖:
4.11.3
对于食品接触表面和加工设备,应确定清洁效果的可接受限值。这些限值应以与产品或加工区域有关的潜在危害(如微生物、过敏原、异物污染或产品对产品的污染)为基础。因此,应根据情况通过外观目测、ATP生物发光技术(参见词汇表)、微生物测试、过敏原测试或化学测试确定可接受的清洁水平工厂应确定当监测到的结果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在清洁程序是已确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风险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对清洁和消毒的程序及频率进行确认且保持记录。这应包括源自食品接触表面化学残留的风险
4.11.4
应提供进行清洁所需的资源。在有必要拆解设备进行清洁或进入大型设备内部进行清洁的情况下,应对此排定适当的日期,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将日期排定在非生产期间。应对清洁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或者在需要进入设备内进行清洁作业的情况下,提供工程支持。
4.11.5
在将设备重新投入生产之前应对设备的清洁程度进行检查。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目测、分析和微生物检查,而且应用于识别清洁效果的趋势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推动改进
4.11.6
清洁设备应:
4.11.7
4.11.7.1
4.11.7.2
应针对关键流程参数确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效能限值,以确保清除目标危害(例如土壤、过敏原、微生物和孢子)。
这应得到核准且保存核准记录。
4.11.7.3
4.11.7.4
4.11.8
环境监控
4.11.8.1
4.11.8.2
应为环境监控计划定义适当的控制或行动限值。公司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控制限值或阳性结果有增加趋势时(即趋向于控制或行动限制)。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
4.11.8.3
4.12
废弃物/废弃物处理
废料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管理,而且应有利于防止积聚、污染风险和害虫的诱引。
4.12.1
在法律要求废料的处置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应由持有许可证的承包商进行处置,而且应保存处置记录并供审核使用。
4.12.2
。根据具体情况,外部的废料收集容器应加以覆盖或将门保持关闭
4.12.3
应对开放产品区域的废物清除进行管理,以确保其不会危及产品安全
4.12.4
如果向第三方转移不安全的产品或不达标的品牌材料以进行销毁或处置,该第三方应为安全产品或废料处置方面的专业公司,而且应提供包含所收集以进行销毁或处置的废料数量的报告
4.13
过剩食品和动物饲料管理
应制定有效的流程,以确保工厂初级加工活动副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4.13.1
4.13.2
如果将不符合规格的客户品牌产品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则应事先征得品牌所有者的同意。应制定流程以确保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所有产品(自有品牌和客户品牌)适合消费且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持其可追溯性。
4.13.3
4.14
虫害管理
整个工厂应制定有效的预防性害虫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虫害存在的风险,而且应准备好可用的资源以快速响应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以防止对产品造成风险。害虫管理计划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
4.14.1
如果发现害虫活动,这不得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污染风险。应在害虫管理记录中记录工厂所存在的任何害虫侵扰情况,而且应作为有效害虫防制计划的一部分,以消除或管理害虫侵扰,从而使其不会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风险
4.14.2
4.14.3
●从事害虫管理活动的员工满足任何法定的培训或注册要求
●可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应对任何害虫侵扰问题
●拥有现成的获取必要专业技术知识的渠道
●了解管辖害虫防治产品使用的立法
●使用专门的上锁设施存放杀虫剂
4.14.4
记录可以是纸质版(硬拷贝),也可以在一个电子系统(例如在线报告系统)中管理。
4.14.5
诱饵站或其他鼠类监控或控制设备应选址得当且得到维护,以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风险。除非是在处理活跃的侵扰,否则不得在存在开放式产品的生产区或储存区使用有毒的灭鼠诱饵。在使用有毒诱饵的情况下,这些诱饵应受到安全保护。应对遗失的诱饵站进行记录、审查和调查。
4.14.6
昆虫杀灭器、外激素捕捉器和/或其它昆虫监控设备应适当的选址和操作正确。如果使用灭蝇器时存在昆虫被驱离后还会污染产品的危险,应采用其他系统或设备。
4.14.7
工厂应制定充分的措施来防止鸟进入建筑或在装卸区上方筑巢
4.14.8
如果发现侵扰或明显的害虫活动,应立即采取措施,以查明处于风险中的产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任何可能受影响的产品均应依照不合格产品规程予以处理
4.14.9
4.14.10
应以基于风险的频率进行深入、成文的害虫管理评估,但作为最低要求应由害虫防治专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虫害管理措施的评审。
4.14.11
4.14.12
员工应清楚害虫活动的迹象并知晓向指定经理报告任何害虫活动证据
4.15
贮藏设施
用于成分、包装、中间品和成品贮藏的所有设施均应适合其相应的目的。
4.15.1
4.15.2
如适用,包装材料应远离其他原材料和成品储存。任何适合使用的部分使用包装材料应得到有效的防污染保护且明确标识,以在被运回适当的贮藏区之前保持可追溯性
4.15.3
如果要求进行温度控制(例如对于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贮藏区应能够将产品的温度保持在规定要求之内,而且操作应能够保持规定的温度。应在所有的储存设施内安装带有适当温度报警器的温度记录设备,或者建立手动温度记录检查制度,此应至少每4小时进行一次,或按可在产品温度超过规定极限之前进行干预的频率进行,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法性或质量
4.15.4
在贮藏要求对环境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应规定并有效地实施贮藏条件。应保持对贮藏条件的记录。
4.15.5
如果需要进行外部贮藏,应防止产品受到污染和变质。在运回工厂之前,应对这些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
4.15.6
工厂应为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在储存期间的正确库存周转提供便利条件,而且应确保材料能够按其生产日期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按正确的次序得到使用。
4.16
发货和运输
应制定相应的规程,以确保发货以及从工厂运输产品所用车辆和容器的管理不会对产品的安全、安保或质量产生风险。
4.16.1
4.16.2
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
4.16.3
4.16.4
应对装载/卸载所用的所有车辆及设备制定维护制度和成文的保洁规程。应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
4.16.5
4.16.6
5
产品控制
5.1
产品设计/开发Y
应为新产品或流程以及对产品、包装或生产流程的任何改型制定产品设计与开发规程,以确保生产安全和合法的产品。
5.1.1
5.1.2
5.1.3
在有必要对产品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确认以确保能够生产所需质量的安全产品的情况下,应运用生产设备进行试制
5.1.4
5.2
产品标签
5.2.1
5.2.2
5.2.3
5.2.4
在随带食用烹饪说明以确保产品安全的情况下,这些说明需要得到全面验证(确认),以确保当按照说明烹饪产品时,能持续稳定地烹饪出安全、可吃的产品
※5.3
过敏原管理
公司应建立过敏原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的过敏原污染(交叉接触)风险并满足销售国标识的法规要求
5.3.1
工厂应进行原材料评估,以确定过敏原污染(交叉接触)的存在性和可能性。这应包括对原材料规格的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应从供应商处获取其他信息(例如,通过问卷了解原料、配料和生产工厂的过敏原情况)
5.3.2
公司应识别并列示工厂所操作的含过敏原的材料。这应包括原材料、加工助剂、中间品和成品以及任何新产品开发成分或产品
5.3.3
5.3.4
5.3.5
在使用返工产品或进行返工操作的情况下,应实施规程,以确保含过敏原的返工产品不会用于本来不含过敏原的产品中
5.3.6
5.3.7
5.3.8
5.4
产品真伪、承诺和产销链
应建立相应的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风险,而且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均合法、准确且属实。
5.4.1
当人员参与脆弱性评估时,负责的个人或团队应了解潜在的食品欺诈风险。这应包括了解工厂使用的原材料和脆弱性评估的原则。
5.4.2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流程,以获取关于供应链所面对的历史或现行威胁的信息,这些威胁可能会带来原材料掺假或冒牌风险(即欺骗性原材料)。例如,此类信息可来自:
为第1.1.8条完成的活动
5.4.3
应对此每年进行一次正式审核,并在下列情况出现时进行:
5.4.4
在原材料被识别出存在掺假或冒牌的特定风险的情况下,脆弱性评估计划应包括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或测试流程,以减少识别出的风险
5.4.5
5.4.6
5.4.7
5.5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和购买产品包装的过程应适合预期的用途。包装应贮存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和变质的条件下。
5.5.1
5.5.2
公司所采购的用于直接与产品成分接触或用于实际工作中的产品衬层(垫片)或袋子,应使用适当的颜色(如使用产品的对比色)且具备耐撕裂性,以防止意外污染
5.5.3
5.6
产品检验,产品现场检验和实验室分析
公司应进行或使用外包实验室,运用适当的程序、设施和标准确,对产品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至关重要的醒目进行检验和分析
5.6.1
5.6.2
5.6.3
5.6.4
致病菌测试(包括作为工厂环境监测计划一部分进行的病原体检测)应转包给外部实验室,或者在内部进行的情况下,试验设施应完全与生产和储存区隔离且备有操作程序,以防止发生任何产品或生产区域污染风险
5.6.5
在生产场所设有检测实验室的情况下,其选址、设计和操作应能够消除对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应对控制编制成文其予以实施,而且包括以下考虑事项:
5.6.6
在公司进行或转包对于产品安全性或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的分析的情况下,实验室或分包商应取得公认实验室的认证,或者按ISO/IEC17025的要求和原则进行操作。如果没有使用认可的方法,应提供书面的正当理由说明。
5.6.7
应制定规程,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5.6.6条款中所述的对安全和合法性至关重要的实验结果除外。
5.7
产品放行
公司应确保,除非遵守了所有约定的规程,否则成品不得放行。
5.7.1
5.8
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
5.9
动物主要转换
6
流程控制
※6.1
操作控制
6.1.1
6.1.2
6.1.3
6.1.4
在过程参数或产品质量由在线监控设备控制的情况下,这些设备应连接到适当的故障报警系统上,并对这些系统进行常规测试。
6.1.5
在对产品的安全或质量至关重要的设备内的加工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以基于风险和设备性能(如反应罐-杀菌釜、炉子和加工容器内的热分布;冷冻箱和冷藏室内的温度分布)的频率对加工特性进行验证并核准。
6.1.6
应制定在设备发生故障或加工相对于规范出现偏差情况下建立产品安全状态和质量的规程,以确定要采取的措施。
6.1.7
当工厂处理超出审核范围的产品或材料(如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时,应对其进行控制,以确保其不会对审核范围内的产品造成产品安全、真实性或合法性风险。
※6.2
标签和包装控制
产品标签活动的管理控制应确保可对产品正确地贴标签和打码。
6.2.1
6.2.2
开始生产前和改换产品后应对生产线执行成文的检查。此类检查应确保生产线已得到适当的清理且已处于生产就绪状态。当改换产品时应执行成文的检查,以确保在转入下一轮生产之前,上一轮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印刷包装和标签均已从生产线上清除
6.2.3
6.2.4
6.3
数量——重量、体积和数目控制
工厂应运行数量控制体系,该体系应符合产品销售国的法定要求以及行业部门的任何其他规范或客户的特定要求。
6.3.1
数量检查的频率和方法应满足管辖数量审核的相应立法的要求,而且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
6.3.2
在产品的数量不受立法要求管辖的情况下(如散装数量),产品必须符合客户要求,而且应保存记录。
6.3.3
6.4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和控制
工厂应能够证明测量设备充分准确且可靠,以提供对测量结果的信心。
6.4.1
工厂应识别和控制用于监控关键控制点及产品质量、合法性和质量的测量设备。
6.4.2
6.4.3
应对参考测量设备进行校准,而且对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有可追溯性且坚持进行记录。当使用设备评估临界限值时,应考虑校准的不确定性。
6.4.4
当发现规定的测量设备的运行不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时,应制定规程,以对要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当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依赖于已被发现不准确的设备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存在风险的产品不会提供销售
7
人事
※7.1
培训:原材料处理、准备、加工、包装和储存区
公司应确保所有从事影响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工作的人员、通过培训、工作经验和资质、均达到相应的能力,以从事他们各自的活动。
7.1.1
所有人员,包括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在开始工作之前接受适当的培训,而且在整个工作期间应受到充分的监督
7.1.2
7.1.3
7.1.4
7.1.5
7.1.6
应提供所有培训的记录。
7.1.7
7.2
个人卫生: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公司应制定个人卫生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从人员的污染风险,应适应所生产的产品且由全体人员遵照执行,包括前来生产设施的机构工作人员、承包商和来宾
7.2.1
7.2.2
入生产区之前应洗手,而且应按适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的频率洗手。
7.2.3
暴露皮肤上的任何割伤和擦伤均应贴上与产品颜色不同的适当颜色的且含金属探测条的创可贴(最好为蓝色)。这些物品应由工厂发放且监督。在适当的情况下,除创可贴外,还应戴手套
7.2.4
7.2.5
应为员工制定流程和书面指导,以控制个人药品的使用和存放,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7.3
医疗检查
7.3.1
7.3.2
在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应使来宾和承包商清楚了解那些妨碍人员访问开放式食品区的症状、感染或疾病的类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来宾应填写健康调查问卷,否则应在进入原材料、制作、加工、包装和贮藏区之前确认他们不患有可导致产品安全风险的病症
7.3.3
应为员工(包括临时工)、承包商和来宾制定规程,以规定在他们可能患有或已接触某种传染病的情况下要采取的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寻求专家的医疗建议。
7.4
防护服:前往生产区的员工和访客
工作于或进入生产区的员工、承包商或来宾应统一穿公司发放的合适的防护服。
7.4.1
公司应对有关在指定的工作区(如生产区、贮存区等)穿防护服的规定编制成文且向所有的员工(包括劳务人员和临时工)、承包商或访客传达。另外,这也应该包括有关穿防护服离开生产环境的政策(如在进入洗手间、食堂和吸烟区之前应脱掉)
7.4.2
防护服的发放应做到:
7.4.3
员工清洗防护服是例外情况,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接受:
7.4.4
防护服应基于风险按适当的频率换穿
7.4.5
如果使用手套,应经常更换。在适当的情况下,手套应适合于食品操作、为一次性使用、具备独特的颜色(可能情况下为蓝色)、全新且不会脱落松动的纤维。
7.4.6
在提供不适合洗涤的个人防护服配件的情况下(如锁子甲、手套和围裙),应以基于风险的频率对其进行保洁和消毒。
8
工厂应能够证明生产设施和控制措施对于预防产品的病原体污染是适当的。
8.1
8.1.1
工厂地图(见4.3.2)应包括病原体控制步骤的位置。
8.1.2
在高风险区是生产工厂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在这些区域与工厂的其他部分之间设立实际的隔离屏障。隔离应将产品流、材料(包括包装)的性质、设备、人员、化学品、废料处置、空气流动、空气质量和公共设施的提供(包括排水管)考虑在内。转移点的位置不得消弱高风险区与工厂其他区域间的隔离。应制定操作规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如材料进货时进行消毒)。
8.1.3
8.1.4
8.2
8.2.1
8.2.2
应为高风险区以充足的换气频率提供新鲜过滤空气。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统筹考虑气源和相对于周围区域保持正气压的要求,对过滤器规格及换气频率制定成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