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我市《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暨营商环境大提升年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推动降成本工作走深走实,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县营商办组织梳理编制了2023年第一期惠企政策服务指南,供万安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参考咨询。第一期惠企政策涉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医保、人社、金融、科技、农业农村、民政、市场监管、教体、财政、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国家、省、市、县级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事项158项。为确保惠企政策全覆盖,后续我们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

目录

万安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1

1.节能降碳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39

2.省级创新平台建设补助…………………………………………43

3.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建设补助……………………………………45

4.产业升级平台及项目建设补助…………………………………47

5.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项目补助…………………………………49

6.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51

7.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54

8.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56

9.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58

10.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60

11.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62

12.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64

13.江西省第一、第三产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69

14.企业上市扶持……………………………………………………74

15.技术交易专项补助………………………………………………78

16.独角兽、瞪羚企业奖补…………………………………………80

17.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补………………………………………82

18.吉安市“揭榜挂帅”项目认定…………………………………84

19.2021年科技计划专项配套……………………………………86

2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87

21.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奖……………………………………88

22.科技进步奖………………………………………………………90

23.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补………………………………………92

24.科技口企业研发投入奖补………………………………………93

25.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奖励…………………………………95

27.市内采购奖补……………………………………………………99

28.企业融通供应链扶持…………………………………………101

29.市内供需配套扶持……………………………………………103

30.行业领先奖励…………………………………………………105

31.创新平台及企业奖励…………………………………………107

32.产品品牌奖励…………………………………………………109

33.专精特新奖励…………………………………………………111

34.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113

35.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15

36.工业企业入规奖励……………………………………………118

37.2022年首季工业强劲开局奖励………………………………119

38.2022年工业纾困扶持奖励(工业企业增产扩产)…………121

39.上台阶奖励……………………………………………………123

40.信贷融资扶持…………………………………………………125

41.2022年工业纾困扶持奖励(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27

42.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129

43.免收小微企业、园区企业不动产登记费………………………131

44.家庭农场补助项目……………………………………………133

45.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补助项目………………………………134

46.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135

47.水稻品种创新后补奖励项目…………………………………138

48.现代种业发展………………………………………………139

49.全县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项目奖补……141

50.全县农产品加工贴息…………………………………………142

51.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补……………………………143

52.省级田园综合体、精品园区(农庄)创建……………………144

53.农机购置补贴…………………………………………………145

54.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146

55.养老服务优惠补贴……………………………………………147

56.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150

57.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151

58.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152

59.房租减免………………………………………………………154

60.投标保证金减免………………………………………………155

6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56

62.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奖补…………………158

63.油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奖补…………………………………161

64.吉安市专利奖奖励……………………………………………164

66.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166

67.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167

68.事后奖励………………………………………………………168

69.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扶持………………………………169

70.万安县县长质量奖……………………………………………170

71.企业岗前培训…………………………………………………171

72.企业技能提升培训……………………………………………173

7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175

7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77

75.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178

76.创业贴息贷款…………………………………………………180

77.工业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补贴…………………………182

78.企业见习补贴…………………………………………………184

79.招工用工补贴…………………………………………………186

80.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188

81.农产品进项抵扣调整规定……………………………………191

8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93

8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95

84.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197

85.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199

86.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

87.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203

88.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05

89.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6

90.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7

9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

销售……………………………………………………………208

9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210

9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11

9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212

9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13

9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14

97.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15

9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17

9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19

100.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221

10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223

10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225

103.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228

104.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30

10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31

10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32

10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目录)购置税优惠政策…233

108.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35

109.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36

110.防汛、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37

111.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39

112.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240

113.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241

114.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242

11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243

116.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费税……244

117.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征消费税……245

118.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246

119.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247

120.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48

1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49

12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50

1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53

124.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54

12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56

126.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7

127.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259

128.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261

129.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62

13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264

13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65

13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67

13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69

13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71

135.企业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72

136.扶贫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274

137.发行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275

138.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277

13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免税………………278

140.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281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282

14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283

143.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84

14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86

1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88

14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90

14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现金奖励减半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292

14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94

149.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96

15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98

15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300

152.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302

153.由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04

154.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306

155.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308

156.减征、免征资源税……………………………………………310

157.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312

万安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序号

涉及事项

政策依据

承办部门

1

节能降碳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65号)。

万安县

发改委

0796-5707326

2

省级创新平台建设补助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2021]995号)

0796-5701477

3

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建设补助

4

产业升级平台及项目建设补助

5

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项目补助

6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

7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8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赣发改高技〔2013〕478号)

9

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服领〔2014〕1号)

10

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

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服领〔2014〕2号)

11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方案(赣发改办产业〔2020〕67号)

12

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

1.《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吉府字〔2022〕107号);

2.《万安县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奖补细则(试行)》(万府字〔2023〕43号)

0796-5709096

13

江西省第一、第三产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

14

企业上市

扶持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8号)

科技局

0796-5701332

15

技术交易

专项补助

《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赣科规

〔2021〕2号)

16

独角兽、瞪羚企业奖补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58号)

17

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

奖补

18

吉安市“揭榜挂帅”项目认定

吉安市“揭榜挂帅”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吉市科发〔2021〕

13号)

19

2021年科技计划专项配套

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21〕13号)

20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

21

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奖

《关于印发<万安县贯彻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字〔2016〕18号)

22

科技进步奖

23

科技口企业研发投入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工业企业投资兴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万办字〔2021〕6号)

24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补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

25

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奖励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老树发新枝”和内部供应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22〕1号)。

工信局

0796-5703678

26

《关于印发万安县深入推进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21〕285号)。

27

市内采购

28

企业融通供应链扶持

《关于印发万安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8号)。

29

市内供需配套扶持

《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万府办字〔2022〕75号)。

30

行业领先

奖励

31

创新平台及企业奖励

32

产品品牌

33

专精特新

34

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35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6

工业企业入规奖励

《关于促进规模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万工强县办字〔2021〕1号)。

37

2022年首季工业强劲开局奖励

《吉安市2022年首季工业强劲开局若干政策措施》(吉工强市小组字〔2022〕1号)。

38

2022年工业纾困扶持奖励(工业企业增产

扩产)

《万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万府办字〔2022〕75号)。

39

上台阶奖励

40

信贷融资

41

2022年工业纾困扶持奖励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府字〔2022〕37号)。

42

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

自然资源局

0796-5701168

43

免收小微企业、园区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印发<万安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暨开展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县”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字〔2022〕60号)

0796-5705066

44

家庭农场

补助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农业农村局

0796-7203050

45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46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

47

水稻品种创新后补奖励项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项目和水稻品种创新后补奖励2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7号)

48

现代种业

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

49

全县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项目奖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28号)

50

全县农产品加工贴息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农产品加工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1〕39号)

51

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吉安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吉农产办字〔2021〕3号)

52

省级田园综合体、精品园区(农庄)创建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1号

53

农机购置

补贴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和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54

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9号)。

55

养老服务

补贴优惠

1、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4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

3、万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办字[2020]65号)

民政局

13979632988

56

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

万安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及考核细则

万安县普惠

金融服务中心

0796-5701245

57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万安县

支行

0796-5701754

58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0796-5702547

59

房租减免

《万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万府办字﹝2022﹞75号)

万安县财政局(政策

咨询)

0796-5709891

60

投标保证金减免

《万安县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万财字﹝2022﹞22号)

财政局

0796-5708471

6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2

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奖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2〕3号)

万安县林业局产业办

13755463316

63

油茶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奖补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油茶产业发展三年(2020-2022)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办字[2020]32号)

64

吉安市专利奖奖励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21〕19号)

万安县市场监管局

0796-5713563

65

66

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67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资助

68

事后奖励

69

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扶持

70

万安县县长质量奖

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安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府字〔2019〕66号)

0796-5838615

71

企业岗前

培训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3号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0号)

万安县就业创业服务

中心

0796-5855669

72

企业技能提升培训

73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74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费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0796-5869878

75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76

创业贴息

贷款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3号)等文件。

0796-5839583

77

工业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补贴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号文件

0796-5839699

78

企业见习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号文件和赣人社字【2022】183号文件

79

招工用工

《关于印发万安县加强重大工业企业招工稳工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80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187号)

81

农产品进项抵扣调整

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税务局

0796-5701253

8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8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84

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85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86

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87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

力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88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89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

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90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91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万安

县税务局

9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3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

9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95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6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97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98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99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00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01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102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103

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104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105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106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7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目录)购置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108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

购置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

109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110

防汛、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111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2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113

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114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115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116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17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18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119

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

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20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22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12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124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125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26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127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128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29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30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3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32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3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3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35

企业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136

扶贫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37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138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2号)

139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140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14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14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43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

14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45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146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47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现金奖励减半计税缴纳个人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148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149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80号)

150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51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

152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53

由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154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155

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

1.《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156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

157

减征、免征资源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2号公告);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58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6号

万安县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室

0792-5708372

一、政策依据

二、受理对象

节能降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项目投资主体。

三、支持方向

(一)节能降碳领域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

(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领域。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具体为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四、补助标准

1.节能减碳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2.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五、申请报告材料

1.项目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3.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9.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六、受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11楼1119室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赣发改高技〔2021〕995号)。

二、申请条件

1.重点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支持上一年度批复认定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三产业)、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等实施的创新能力项目,支持数字经济场景应用、数字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和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2.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前期工作完备、管理规范、且已开工或在当年文件规定的时限前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政策时效

长期有效。

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下。

五、申请材料

六、责任部门和责任科室

万安县发改委产业股。

七、办理时限

当年通知文件时限。

八、办理流程

3.市发改委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无误后报省发改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1.重点支持实施数字技术创新、产业赛道赶超、上云用数赋智、全景江西建设、空间布局优化、数据市场培育、数字基建支撑、开放合作共赢八项工程时的项目建设。

1.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大健康产业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势企业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和研发设计中心、创新成果转化中心、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重点支持有效推动经济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产业化项目,适当支持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示范企业项目和积极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协同创新平台等。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工具。不支持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建设内容。

(一)港口接卸中转能力提升项目:长江沿线(中下游)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100万吨以上;长江上游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可实现的粮食年中转量在20万吨以上。

(二)铁路散粮运输项目:项目应位于中转量集中的铁路枢纽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应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可实现的粮食年运量在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

项目单位编写单行材料,单行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资产状况、主要经营业务、获得荣誉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现有设施及运营情况;

②.近三年运营情况:粮食库存量,粮食物流量、流向、运输方式及上、下游合作企业名单;

③.当地粮食物流量及同类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情况,本项目粮食物流量预测及所占市场份额情况。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申请国家投资补助的理由和依据;

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需要有量化的指标,如: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平房仓**平方米(折合**万吨)立筒仓或浅圆仓**吨铁路专用线**米、散粮码头**万吨级,购置散粮运输车**辆等;

(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已于**年**月**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发改委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为**。

(四)项目进展情况

分子项工程进展、投资完成情况及工程实景照片等。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等法人证明材料。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4.规范的总平面图,详细标明现有设施、拟建设施(规模及指标),须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以示意图代替、不得将总分平面图拍照报送、图幅大小应能看清楚)。

5分子项的详细投资概算表,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县行政服务中心11楼1108室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1.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件;

2.主营业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

四、奖励标准

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0796-5701477。

1.市发改委根据省发委当年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2.申报单位通过各县(市、区)发改委或主管部门推荐;

3.市发改委收集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经审查后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认定;

4.经国家认定后转发认定结果。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赣发改高技〔2013〕478号)。

1.符合《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2.申报产业领域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所明确的范围,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申报主体无失信记录。

3.拟申报中心的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中心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主持或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命名“***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

3.市发改委收集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经审查后报省发改委认定;

4.省发改委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对认定的平台行文批复认定为“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布。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服领〔2014〕1号)。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3.有较为完善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园区边界清晰。

4.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7.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

授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称号。

1.关于申报**年省服务业集聚区的请示;

2.按照每年通知要求编制的申报材料。

3.市发改委收集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经初审后报省发改委认定;

4.省发改委按照开展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批复认定,并授予“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服领〔2014〕2号)。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五名;

3.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4.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关于申报**年省龙头企业的请示;

1.企业根据自身在全省服务行业发展水平,自愿向市发改委申报。

2.市发改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筛选后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发改委按程序核实后,对通过审核的龙头企业批复认定并发文公布。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

发展试点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方案(赣发改办产业〔2020〕67号)。

1、申请试点的企业应符合: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列的企业;企业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运营维护、培训、售后等服务中间投入占比在15%以上。近三年出现过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或在“信用江西”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申报。

2.申请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主导产业突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开发区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两业融合发展基础好,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申请试点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必须是获得认定、经营良好,由服务衍生制造基础良好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命名“江西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或区域)”。

1.试点申请、试点方案等申请材料。

2.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附件及佐证材料。

1.各县(市、区)围绕具有地方特色和两业融合基础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向市发改委提报融合发展试点申请;

2.市发改委结合地方特色和产业布局,按程序初审后行文上报省发改委;

3.省发改委按照程序要求,确定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在万安县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物流企业。

三、支持范围

(一)市政策支持范围

1.对每年在井冈山机场完成不低于100吨出港货量(不含中转)的航空货代企业,按每公斤最高0.8元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井冈山机场航空货站处理进出港货物给予操作处置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进港每公斤0.15元、出港每公斤0.2元,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物流龙头企业资质升级。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为2A、3A、4A、5A级或冷链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重点商贸物流企业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鼓励物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物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支持物流企业参展。物流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或市级以上物流主管部门认可的展会论坛,对每期展位租金给予70%的补贴,每个展会最高补贴5万元,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

5.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投资主体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新评定为省级重点商贸物流园区的,对物流园区投资主体给予奖励25万元。

(二)县政策支持范围

1.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在全面落实物流领域国家税收政策基础上,对新投运物流园区、新开业物流企业,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5%,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2.支持铁路运输。对经市内其它货运站发送至省外的我县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不含矿产),按每个铁路标准集装箱(20英尺)最高400元由县财政给予铁路货代企业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本政策与“铁海联运”进出口业务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3.支持公路专线运输。对新开通万安往返省外公路物流专线(每日收发)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物流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条专线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发展。物流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一体化系统、智慧仓储管理系统、智能分拣系统、智慧冷链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应用和设备购置,且单个系统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照单个系统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支持取得网络货物运输平台经营许可证的物流企业(不含网络货运分公司)建设具有信息发布、在线交易、数据统计等功能的区域信息平台和配送信息平台。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重大物流园区项目建设。“十四五”时期建设的县级中心综合物流园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对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80%的补助。

7.支持农村物流站点建设。对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由县财政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乡镇新建站点补助3000元,每个乡镇升级、改造站点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新建站点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升级、改造站点补助1000元。

8.降低物流用地成本。对属于我县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途物流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物流园区(平台)内物流企业、物流项目,在物流园区(平台)担保下,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优先纳入“财园信贷通”支持。

(三)县本级其它扶持政策与本《奖补细则》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时效

2024年10月28日前

五、所需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平台获评批复、申请报告

六、办理流程

1.市级政策,由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县发改委受理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2.县级政策,由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由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联审后,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七、受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11楼1107室

1.属于第一、第三产业领域,具有江西省境内独立法人资格,无失信记录;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省内行业中具有领先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以上(其中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3.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2%以上,最低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受聘在岗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占70%以上;

5.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已被认定为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或当年已申报省工信厅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交《江西省XXX企业技术中心(第X产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技术中心统计

企业技术中心统计表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申报第X产业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企业网址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税收总额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企业职工总数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利润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二)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产品销售收入、盈利状况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技术中心在企业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的建立、研发经费的保障,创新环境与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设立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情况,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预算落实和使用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情况,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专利、标准、品牌等)创立与保护,产学研合作,信息化建设等;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与试验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6.企业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情况,人才工作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重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规划和近中期发展目标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

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政策时效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交《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第X产业)申请报告》;

2.县发改委进行材料初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发改委收集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省发改委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最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八、受理地址

企业上市扶持

二、享受主体

县域内工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等企业。

三、优惠内容

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投资我县,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即报即审、审过即挂”优惠政策。鼓励以万安注册公司为主体上市挂牌的优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5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3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6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600万元。

(2)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2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4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40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4)对保荐机构成功辅导我县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保荐机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5)省、市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明确由地方政府奖励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其余省市的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责任部门和责任科室

万安县科技局办公室

联系人:方炎华

1.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正式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上市工作简况)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江西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5)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2.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

(3)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3.完成发行上市工作的企业申报材料:

4.在新三板挂牌成功挂牌后的企业申报材料

(1)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新三板顾问协议、辅导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

(2)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挂牌申请的证明文件;

(3)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明文件;

5.对保荐机构成功辅导我县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奖励申请材料:

(4)保荐机构营业执照。

1.申报:企业提供申请材料。

2.初审:县科技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汇总拟定奖励对象名单及奖励金额;

3.审定: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及批复;

4.兑现: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文件下拨奖励资金,由县科技局负责通知申报对象办理拨款手续。

技术交易专项补助

《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2号)

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六条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省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对协助受让方与转让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机构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促成的线上或线下技术拍卖(竞价)交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对技术受让方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办理部门和责任科室

吉安市科技局成果科,0796-8230932

五、政策咨询部门

万安县科技局综合股

1.登入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注册;

2.发布成果或需求;

3.查找成果、专家、需求等信息,在线洽谈对接交流及签约;

4.网上交易;

5.申请后补助,后补助受理审核、公示、公告和批复。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58号)

已入选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县域内企业

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批复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1、申请:企业提供奖补申请材料。

2、初审:县科技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汇总拟定奖励对象名单及奖励金额;

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补

县域内已获批国家、省、市科技口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

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300万元;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给予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100万元。

吉安市“揭榜挂帅”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吉市科发〔2021〕13号)

县域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强化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聚焦产业发展堵点难点,以重大关键技术为切入点,通过需求征集、遴选论证、“张榜”“揭榜”等程序,组织调动全社会协同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吸引集聚国内外先进技术、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资源,加快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瓶颈技术、产业发展的短缺技术和企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助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

四、政策咨询部门

县域内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的企事业单位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科学技术局应每年梳理提出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且需借助国内外大院大所或重点高校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的重大项目,实施“揭榜挂帅”;“揭榜挂帅”项目一般按照申报立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三个阶段,分别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并按完成项目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比例拨付项目资金,且合同约定的其他资金应同比例拨付,资助资金实行分年度安排,三年滚动支持。原则上在年度预算的科技计划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以奖补方式激励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1.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按不低于国家、省级补助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对当年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载体,按标准给予奖补。

2.支持市内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增幅排在全市前列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给予奖补。

3.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给予奖补;对获省级以上科技奖的项目(企业),按标准给予奖补。

已获批国家技术企业的县域内企业

凡经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各项债券及上市融资。2015年5月1日以后,新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60%奖励。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县内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县内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融资成功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

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

对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与奖励0.5万元

联系人:廖诗词

五、办理流程

科技口企业研发投入奖补

县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为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1500万元、1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2%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后补助,若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的,降一档执行(最低档不奖励)。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奖励标准(或资助标准)

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4:6扶持。

无需提供材料,实行“免申即享”,由县工信局根据批复文件列表上报。

市政府审定并公示后30个工作日

县工信局根据批复文件列表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核查,经市政府审定并公示,县工信局再根据市政府文件向县政府打报告,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下午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受理地址

万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楼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达30%或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链主”型企业。

2021年12月9日至2024年8月26日。

1.对“链主”型企业且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达30%的,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链主”型企业,受益财政当年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企业在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扶持政策之外,可享受本举措有关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近两年1-12月的纳税申报表。

2.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市内采购奖补

一次性采购本市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额度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1.支持企业融通供应链。对一次性采购本市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额度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受益财政当年可予以采购额度2%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2.企业在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扶持政策之外,可享受本举措有关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采购合同。

2.采购发票或支付凭证。

落户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税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年内采购我县园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超过500万元。

2022年1月20日起。

对落户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上一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税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年内采购我县园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超过500万元,当年可予以采购额度2%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3.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市内非关联企业实际供需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022年4月22日起。

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率。鼓励市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供需配套合作,非关联企业实际供需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可最高给予需求方实际成交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行业领先奖励

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排行业百强或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占全国行业市场5%或前十的,可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和县级财政4:6扶持。

企业向县工信局申报,县工信局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核查,经市政府审定并公示,县工信局再根据市政府文件向县政府打报告,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企业在我县组建并运行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4:6扶持。

六、责任部门和责任股室

产品品牌奖励

获得“赣出精品”,且一个年度内单品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可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和县级财政4:6扶持。

企业提供一个年度单品销售增值税发票,县市场监管会同工信、税务等部门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专精特新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级和县级财政4:6扶持。

无需提供材料,实行“免申即享”,由当地根据批复文件列表上报。

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

“小巨人”奖励

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或被国家部委认定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获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或单项冠军的企业;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或被国家部委认定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专业化“小巨人”或单项冠军的企业,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扶持政策之外,可享受本举措有关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评文件。

县工信局根据获评文件列表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对新增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当年予以国家级100-500万元、省级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受益财政当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扶持政策之外,可享受本举措有关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成功申报入规的工业企业

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且投产半年内达产入规的工业实体企业,由县财政奖励每家企业6万元;在我县注册企业的规下限下企业申报入规入统并成功进入国家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业统计名录库的,规上工业由县财政奖励每家企业3万元。

无需提供材料,由县工信局根据统计局提供名单认定。

当年入规次年兑现

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打报告,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第一条: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应税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制造业企业。第六条:2022年第一季度成功入统的工业企业。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第一条:支持企业增产增效。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扩大一季度产量,提升产能利用率。对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应税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制造业企业,按同比新增用电量给予0.04元/千瓦时奖励,市本级承担40%,受益财政承担60%,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可与市降成本用电补贴重复享受。政策第六条: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2022年第一季度成功入统工业企业,每家奖励3-8万元,市本级负担1万元,受益财政负担2-7万元,力争第一季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家左右。

政策第一条:1.县税务局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2.县供电公司核实后,出具的用电证明材料。政策第六条:县统计局核实后,出具的企业入规证明材料。

县工信局收集资料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核查,经市政府审定并公示后兑现,县政府承担部分经县政府抄告后兑现。

(工业企业增产扩产)

企业实际供需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4-6月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应税收入增幅正增长的制造企业,且要新增1000万元应税收入。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最高给予需求方实际成交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鼓励电子信息产业联盟开展上下游对接活动,并对联盟举办各类活动适当予以资金补助。对4-6月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应税收入增幅正增长的制造企业,按同比每新增1000万元应税收入,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采购合同、采购发票或支付凭证;县税务局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县政府审定并公示后30个工作日

县工信局收集资料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抄告后兑现。

“老树发新枝”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可分别最高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企业提供应税营业收入表,当地工信部门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

县工信局收集资料上报至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业强市核心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核查,经市政府审定并公示后兑现。

信贷融资扶持

引导市内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老树发新枝”和内部供应链项目,并按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最高予以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将“银税互动”范围从A、B级纳税人扩大至M级纳税人,支持“出口退税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

企业提供银行项目贷款证明。

第二十条:2022年第二季度日均用电量大于3000千瓦时(含)的制造业企业,用电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

政策第二十条:对2022年二季度(4-6月),日均用电量大于3000千瓦时(含)的制造业企业,用电同比增长10%以上予以奖励补贴。其中,增幅10%(含)—20%以内,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0.11元/千瓦时补贴;增幅20%(含)以上,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0.16元/千瓦时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本级承担20%,受益财政承担8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补贴与《吉安市贯彻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吉字〔2016〕16号)中“降成本用电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第二十条:县供电公司核实后,出具的用电证明材料。

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系统中依法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竞得人

2016年4月25日起至今

四、减免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入选人确认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

4、竞得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即办

1、成功竞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2、提供申请材料;3、缴交交易服务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万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股

小微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园区企业

长期有效

1、免收园区企业(含不在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2、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1、营业执照;2、书面承诺书(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

即时减免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二、服务对象

省级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扶持省级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和部分优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18—2021年度已获得扶持的家庭农场不列入此次扶持范围。每个家庭农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10万元。

四、责任部门和科室

线下申报,申报即办理。

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补助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国家级或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合作社)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成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进行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单位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每家2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每家1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5万元。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

社会化服务组织(主体)或农户

自主选育或创制,即由我省科研院校或在省内注册的种子企业独立选育或作为第一选育单位合作选育(创制)而成的企业。

后补奖励额度1.通过国家审定的自主选育水稻新品种,每个补助50万元;通过江西省审定的自主选育水稻新品种,每个补助20万元;2.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的后补奖励额度每年另行确定。

现代种业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

一是支持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建设,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二是开展省级良繁基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良繁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增设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4种后补奖励类型。对我省通过国家和省级正式区域试验后审定的新品种的种业企业,进行后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审新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省审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的后补奖励额度每年另行确定。四是改造提升原有南繁基地,对新增南繁科研基地给予租地补助。五是实施现代种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提升育种创新、品种性能测试、制(繁)种能力。六是开展良种联合攻关,支持科研单位、种业企业联合开展商业育种。七是开展展示范推广,对每个农业县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补助10万元,支持“中芯1号”生猪育种芯片推广应用。

全县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联合

体培育)项目奖补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对获得全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龙头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对于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可安排中央财政资金500-550万元;项目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可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50-300万元;项目总投资超过600万元,可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50-180万元。

贴息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并且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每个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补10万元;每个农产品加工项目奖补额度为5-10万元。

省级田园综合体、精品园区

(农庄)创建

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

每个项目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80-120万元。

农机购置补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畜禽养殖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23大类和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连栋温室大棚等成套设施装备(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5种机具补贴额按照35%补贴比例测算,其他机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补贴比例测算。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补贴标准: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最高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具体奖补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养老服务补贴优惠

民办养老机构(含经营性和民办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至新的优惠办法出台前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提供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协议;3、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复印件;4、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申请补助期间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一致;6、养老护理员名单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

六、责任部门和联系人

民政局郭江辉13979632988

每年4月底前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局二楼养老服务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情况,评选出综合先进和单项先进若干名,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四、责任部门

无需申报,按年度评价结果予以奖励

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

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奖励资金。

暂无细则

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3.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4.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措施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一、政策依据《万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万府办字﹝2022﹞75号)

二、申请条件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申请截至2022年8月31日。

免除2022年上半年4个月租金。

减租协议、租赁合同

六、责任部门

国有房屋管理部门(企业)

七、政策咨询部门

万安县财政局(0796-5709891)

企业

从2022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新挂网项目,不得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责任部门:各采购单位

五、办理流程:无需申报。

六、政策咨询部门

万安县财政局(0796-5708471)

二、申请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三、服务对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五、申请材料中小企业申明函

六、责任部门:各采购单位

八、政策咨询部门

【享受主体】

农户、联户、村集体、企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林业、

【优惠内容】

一、奖补标准

1.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面积要求集中连片200亩以上,通过培育后林分立竹度180株/亩、各年龄立竹数量差异较小、立竹平均胸径9厘米以上;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要求面积达20亩以上,1-3年生立竹均达45株/亩、4年以上立竹15株/亩、立竹胸径8厘米以上;新建雷竹笋用林基地建设面积达10亩以上,交通便利、灌溉水源充足、无污染。同一地块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补助。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补助300元/亩,笋竹两用林或者笋用林基地建设补助500元/亩、新建雷竹笋用林补助600元/亩。

2.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竹林经营道路按照生产需要建设,能与现有农村公路衔接,惠及竹林面

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建设长度500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排水要求合理。同一路段不得重复申报。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1.2万元/公里;

3.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要求2年内有新增投资,在技术创新、改造升级、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有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突破,有明确的实施措施和预期目标。同一创新事项不得重复申报。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补助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

所有项目都实行先做后补。

二、执行年限。

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依据】

【申请条件】

先做后补,实施符合项目技术要求就可申请。

【申请材料】

1.林权证明。

2.实施主体身份证明。

3.验收合格证。

【办理流程】

2.乡镇验收:乡镇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全查,验收合格的上报县林业局;

5.省级验收:省林业局统一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结果作为发放奖补依据;

4.资金兑现:县林业局根据省级验收结果申请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凭奖补资料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科室

林业局产业办李冬荣13755463316

贫困户、一般农户、企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国有林场、林业

一、资金奖补标准。

1.低产低效油茶林改造补助标准及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连片面积3亩以上的、一般农户实施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亩以上的,符合高质量培育技术要求的按400元/亩补助,单户奖补面积每年不超过200亩。采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三年内同一地块实施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改造措施要求符合《万安县油茶低产林改造操作技术规范》和《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试行)》。

2.新造高产油茶林补助标准及要求实施连片面积1亩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按1200元/亩补助,贫困户每户奖补面积每年不超过30亩。奖补分三年兑现,第1年秋季成活率和抚育验收合格后奖补800元/亩、第2年和第3年秋季保存率和抚育验收合格后每年各奖补200元/亩。高产油茶新造须符合《万安县高产油茶造林操作技术规范》《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试行)》。3.其他未享受到县财政奖补的新造油茶(含贫困户超过30亩的面积),达到《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试行)》建设标准的,每亩补助1000元,分二次补助到位,第一年补助7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没有在省定点苗圃采购良种的、未施足基肥的、整地栽植不符合省技术要求的不享受省高质量油茶培育补助。

二、执行年限。2020/01/01-2022/12/31

先做后补,实施符合项目技术要求就可申请。油茶新造必须是非耕地

2.乡镇验收:乡镇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全查,验收合格的上报县林业局。

4.资金兑现:县林业局根据核查结果申请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凭奖补资料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奖的奖励项目,每年总数15项,奖励金共43万元。其中一等奖2项,每项奖励7万元;二等奖4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9项,每项奖励1万元。

请参阅“吉事即办·惠企通”平台。

四、办理部门

初次认定为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

对认定为吉安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在初次认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不超过14家。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办理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单位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评估费、担保费给予30-50%的资助,以专利权评估合同、担保合同确定并已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为准,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获得事后奖励资格的单位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获奖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获奖项目一次性奖励8万元。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且企业保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5万元的绩效奖补。

四、责任部门责任科室

符合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资格的单位

对认定为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每个单位一次性扶持10万元。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2家。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30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

企业岗前培训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外注册公司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店等非独立法人单位。

四、责任部门及责任股室

1.申请: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前由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

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

2.受理:企业提交开班申请材料后,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企业根据开班报告及课程安排表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审查:培训结束后企业将培训台账交至培训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4.发证并拨付补贴:对符合补贴拨付条件的办理证书并按文件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技师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1.申请: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前由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

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2.受理:企业提交开班申请材料后,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企业根据开班报告及课程安排表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审查:培训结束后企业将培训台账交至培训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4.发证并拨付补贴:对符合补贴拨付条件的办理证书并按文件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中级(四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培养层次、产业工种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1.申请: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前由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2.受理:企业提交开班申请材料后,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并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企业根据开班报告及课程安排表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审查:培训结束后企业将培训台账交至培训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4.发证并拨付补贴:对符合补贴拨付条件的办理证书并按文件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

自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免申即享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高校

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

企业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创业贴息贷款

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创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给予小微企业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贷款扶持,其中300万元以内按比例贴息(贴息比例: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企业承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不进行贴息。

2.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输入到系统中,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贷前调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吸纳就业人员等情况。

4.审查推荐。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召开评审会,确定审批金额,并将审批推荐函推送到经办银行。

5.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收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推荐函后,审查企业征信等情况,做好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签订放款协议,发放贷款。

6.拨付贴息资金。小微企业每季度末将还息凭证提交至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贷股,工作人员根据贴息比例拨付贴息资金。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企业。

三、优惠内容:

1.申请:园区企业向县就创窗口提交资料(所需资料:贫困劳动力花名册、贫困劳动力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6个月以上工资支付凭证)。

2.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合格,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补贴发放: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开具发票,发放补贴。

企业见习补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满后,可向县就创中心申请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申请认定见习单位:企业向县就创窗口提交资料(《万安县职业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见习单位简介、万安县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申请认定见习单位,审核资料合格后,由县就创中心将企业认定为见习单位;

2.申报见习人员资料:企业将招录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资料(《见习人员花名册》及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职业见习保险保单复印件)向先就创窗口提交审核,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反馈给企业;

3.申请补贴:见习人员在企业见习期满后,企业向县就创中心窗口提交资料(《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有毕业生签字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表复印、拨款发票);

4.发放补贴:资料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对公账。

招工用工补贴

符合我县工业产业发展战略,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年实际上缴税收0.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企业、或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用工企业,适用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扶持政策。

依托县城控集团下属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县园区重大工业企业与县外劳务派遣机构的良性对接机制,每年向园区重大工业企业输送劳务用工不少于200人,有效降低企业劳务用工成本。县财政给予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企业招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引进一位县外劳务派遣工前来重点企业务工满三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务工满六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同一人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万安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股

1.申请:企业向县就创窗口提交资料。

5.补贴发放:向县政府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补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3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09号)

困难行业(含5个特困行业),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困难行业(含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4月、5月、6月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既可申请退回4月、5月、6月费款,也可相应顺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对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4月、5月、6月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6月费款,也可相应顺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4.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农产品进项抵扣调整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政策标准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增率预缴增值税。

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申请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政策标准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小微企业,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2022年按规定减免。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自2022年4月1日起

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二、申请条件销售自产农产品。

三、政策时效长期有效

四、政策标准免征增值税

五、申请材料纳税申报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二、申请条件批发零售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二、申请条件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

二、申请条件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四、政策标准不征增值税

五、申请材料无。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四、政策标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申请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政策标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申请条件残疾人个人从事个体经营。

四、政策标准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二、申请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标准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五、申请材料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江西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主管局审核确认退税额

二、申请条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二、申请条件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政策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9年4月1日前,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19年4月1日起,改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申请材料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政策依据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申请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四、政策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五、申请材料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政策时效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二、申请条件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的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0号)

二、申请条件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三、政策时效自2022年3月1日起

四、政策标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二、申请条件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四、政策标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二、申请条件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政策时效长期有效。

四、政策标准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申请条件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四、政策标准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二、申请条件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税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四、政策标准列入《免征车辆购税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

二、申请条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四、政策标准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二、申请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四、政策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申请条件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政策标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二、申请条件生产节能环保电池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五、申请材料纳税申报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

二、申请条件生产环保涂料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二、申请条件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二、申请条件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企业

三、政策时效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四、政策标准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

部分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二、申请条件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自产成品油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

产品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二、申请条件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申请条件房地产开发经0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四、政策标准(1)位于吉安市城区及郊区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3)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申请条件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

工资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申请条件企业安置残疾人。

四、政策标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二、申请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政策标准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二、申请条件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四、政策标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四、政策标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申请条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政策标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申请条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四、政策标准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申请条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以及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四、政策标准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申请条件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申请条件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政策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

延缴纳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申请条件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四、政策标准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二、申请条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四、政策标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事后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二、申请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内的企业或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

四、政策标准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采取清单管理或转请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二、申请条件1.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四、政策标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申请条件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三、政策时效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政策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八、办理流程经认定后申报享受。

企业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二、申请条件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四、政策标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三、政策时效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政策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扶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二、申请条件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的企业。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2号)。

二、申请条件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保险企业。

四、政策标准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收入免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申请条件发生符合条件免税收入的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办理时限每年12月底前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税费优惠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申请条件1.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策时效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政策标准(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二、申请条件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四、政策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申请条件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四、政策标准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办理流程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线上办理。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

二、申请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取得劳动所得。

四、政策标准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二、申请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

四、政策标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二、申请条件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四、政策标准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申请条件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

四、政策标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现金奖励减半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二、申请条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

四、政策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2018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同样适用。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二、申请条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

四、政策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四、政策标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条件员工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四、政策标准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

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二、申请条件个人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四、政策标准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二、申请条件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给科技人员的科技奖金。

四、政策标准国家、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申请条件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四、政策标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创新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有创新企业

CDR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线上办理。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

一、政策依据1.《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

二、申请条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政策标准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主管局核准确认减免额。

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2号公告);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条件开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开采尾矿、低品位矿等符合税法规定减征、免征条件的。

四、政策标准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6.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三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五、申请材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万安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具体明细如下:南昌、鹰潭、赣州、抚州降费50%其余设区市降费20%,建筑项目参保不参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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