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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金线莲粉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在被告于某宝平台经营的“**品牌官方企业店”购买了10盒有机金线莲超微粉,原告主张其已经食用涉案金线莲一盒,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不适应症状,但未就医,也未与被告就其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沟通协调。原告认为金线莲属于中药材,被告将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2、涉案产品采用破壁技术进行粉碎,且涉案产品为单一成分的金线莲,并非添加了金线莲原料的某种食品,这一点从案涉产品的名称和详情说明上均可以清晰的辨别出来,所以涉案产品的准确定性应为食用农产品,对食用农产品包装并不会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本质属性,也不存在会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情形,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特征。
4、2006年被《福建省中药材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的中药材管理范畴,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金线莲市场,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关于加强金线莲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点中对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制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情况,因此原告作为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并不存在销售标示有功能主治标识的金线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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