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否简单介绍一下我市是怎样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关口的?
答:1.严把集中监管关。加大投入力度,对监管仓进行升级改造,全面落实驻点工作制度,明确各单位职责,完善集中监管仓日常管理,加强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的集中消杀、核酸检测。
2.严把追溯管理关。推广应用江苏进口食品冷链追溯系统,将所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溯源管理。严格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三专四证”的要求。
3.严把应急处置关。加大对涉疫食品处置力度,排查涉疫食品,分类处置。
二、购买、食用进口冷链食品需要注意什么?
2.为避免潜在风险,消费者选购时请使用工具或者手套、包装袋等防护措施,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冷链食品;接触冷链食品后避免用手触摸眼口鼻等部位,应及时洗手消毒。
3.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独立封闭包装,尽可能专区存放;清洗过程防止水花飞溅,烹饪过程应生熟分开,充分加热熟透后食用。
4.外出就餐时,消费者应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外环境及卫生条件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5.在接触或者食用进口冷链食品后,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等不适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
三、今年来,我市在民生保障上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来,如皋市扎实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等民生实事项目,5家标准化菜市场新建中,6家升级改造中。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烘干能力全面提升,为9个收购网点配备快速检验仪器设备106台套。
四、经常听说“中心温度”,是什么意思?
答:中心温度,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五、农村流动厨师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的,怎么还要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
六、农村聚餐从业人员需要登记备案吗?
答:农村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在镇(区、街道)备案登记,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工作证》。各镇(区、街道)食安办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将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工作资格的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七、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的是什么?
答: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
八、餐饮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上的笑脸怎么区分的?
答:持有有效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方可参与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绿色大笑、黄色微笑、红色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评定标准:按照百分制计算,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价结果为优秀;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下至75分(含75分),评价结果为良好;评价分数在75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评价结果为一般。
九、哪些餐饮单位要落实留样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具体要求:
1.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十、一次性餐具可以重复使用吗?
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十二、消费者能购买到养殖河鲀加工产品吗?
答:消费者应到正规的超市或者市场购买养殖河鲀加工产品。市场上流通的养殖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追溯信息包含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证明。养殖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十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可以复检吗?
答:不予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会向社会公示吗?
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五、无证经营问题如何能杜绝?
十六、怎样做好进货查验?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七、什么是交叉污染?平时应着重注意哪些?
答:交叉污染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散的过程。
日常生活中,主要是防范“生熟交叉污染”:如熟制后的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接触过生的食品原料的表面(如操作台、容器、手等)污染;接触熟制后食品的操作台、容器、手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十八、怎样预防常见植物性食物中毒?
答:1.有毒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禁止采摘、购买、加工制作不明品种的野生菌;
2.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每次烹饪量不得过大,烹饪时使四季豆均匀受热;
3.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将生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涌,出现“假沸”现象。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可彻底破坏豆浆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
4.发芽马铃薯引起的食物中毒。将马铃薯贮存在低温、无阳光直射的地方,避免马铃薯生芽。
十九、如何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答: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按照防止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控制病原菌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避免污染。主要指避免熟制后的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如避免熟制后的食品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从业人员经常性清洗手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还应在清洗手部后进行手部消毒;保持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制作台面、容器、工具等清洁;消灭鼠类、虫害等有害生物,避免其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采取适当的温度控制措施,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控制病原菌生长繁殖。如熟制食品时,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制食品时,将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或在8℃以下冷藏(或冷冻);
4.清洗和消毒。如清洗所有接触食品的物品;清洗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等物品;清洗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
5.控制加工制作量。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制作量超过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时,加工制作行为较难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使食品受到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十、如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答:深入实施“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组织查办一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突破道德底线的违法案件。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厉处罚,实施食品行业从业禁止。
开展“昆仑2022”行动。严厉打击涉及菜篮子、米袋子、餐桌上食品掺假造假、保健品添加违禁药物以及利用网络销售、社区团购等方式批量销售伪劣食品等犯罪活动,集中侦办一批案件,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食品违法犯罪问题。
持续开展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监测和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监督工作要求,开展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严厉打击农产品和食品走私。持续做好水产品、食用植物油等涉及民生的食品进口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