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第二十七条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监督发[2007]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和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
卫监督发[2007]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和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和实质等同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内容包括:申报资料审查和评价、生产现场审查和评价、人群食用后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安全性的再评价。
第八条生产工艺的评价:重点包括原料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消毒灭菌等工艺和各关键技术参数及加工条件资料,生产工艺应安全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成分组成及含量的评价:成分组成及含量清楚,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及可能有害成分,其各成分含量在预期摄入水平下对健康不应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评价:新资源食品用途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依据充足。
第十二条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的评价:人群推荐摄入量的依据充足,不适宜人群明确。对推荐摄入量是否合理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从膳食各途径总的摄入水平。
第十三条卫生学试验的评价:卫生学是评价新资源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卫生学试验应提供近期三批有代表性样品的卫生学检测报告,包括铅、砷、汞等卫生理化指标和细菌、霉菌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的检测,检测指标应符合申报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章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研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研制报告指导原则》(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毒理学检验报告或资料;(二)卫生学检验报告或资料;(三)成分分析报告及检验方法或资料;(四)致病性试验报告或资料、耐药性试验报告或资料、产毒能力试验报告或资料(申报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微生物新品种时需提供);(五)必要时提供人体流行病学资料;(六)其他有助于评审的安全性资料。
第九条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详细、规范的工艺说明及工艺流程图、技术参数、关键技术要求,使用原料、助剂的名称、规格及质量要求,同时标明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及区域划分;(二)拟公告的生产工艺简述。
附件1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卫生部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3.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产品类别
□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申报单位
或
申请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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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生产国
(地区)
联系人
委托代理单位
传真
邮编
在华责任单位
保证书
本产品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3.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4.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9.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0.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1.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申报单位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或有多个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填写此项。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地址:
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国:
生产企业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委托生产□同属一个集团
其它在华责任单位: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管: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