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2.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办理部门?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
4.审批的法定时限?
5.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根据《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申请表;
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安全性评估报告;
生产工艺;
标签及说明书;
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网上申报、预审查、受理、审核(含专家技术评审)、决定、结果送达。
7.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新食品原料定义,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8.哪些情形不能申报新食品原料?
答:1.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2.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3.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1.定义范围是什么?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3.办理部门是什么?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
4.法定时限是多久?
5.申请材料有那些?
第三条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网上申报、预受理、受理、审核(含专家技术评审)、决定、结果送达
答:1.申请人条件:单位或个人。
3.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8.哪些情形不予批准?
2.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4.毒理学评价或安全性评估结果存在潜在安全性问题的;
5.安全性依据不足且补充资料仍然不符合安全要求,无法作出安全性判断的;
6.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的技术环节存在问题的;
7.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答: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3.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4.审批的法定时限是多久?
答: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6.审批的流程是什么?
答:网上申报、预审核、受理、审核(含专家技术评审)、决定、结果送达。
2.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定义范围的。
对于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和具有技术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食品评估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
8.不予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
2.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
3.缺乏技术必要性的;
4.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2、进口新食品原料是否必须是在原产国允许生产或者销售的?
答:是的,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此规定仅对进口原料进行了规范,对于使用的产品并没有进行明确。
3、进口新食品原料或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申报需要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吗?
答:需要。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答:不需要,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15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7日起,《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
为方便大家对新食品原料批准与终止审查情况的了解,本文整理了2020~2022年(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食品原料批准与终止审查情况进行了汇总。近三年间,卫健委共发布了5次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批准新食品原料14种(2020年4种,2021年5种,2022年5种)。另外,近三年间有21种物质获得了终止审查的审批结论。详情如下。
PART01新食品原料批准情况
2020年,卫健委共发布1次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涉及4种新食品原料。
批准日期
产品名称
公告
2020/6/2
瑞士乳杆菌R0052
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婴儿双歧杆菌R0033
两歧双歧杆菌R0071
赶黄草
2021年,卫健委共发布2次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涉及5种新食品原料。
2021/4/25
β-1,3/α-1,3-葡聚糖
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二氢槲皮素
鼠李糖乳杆菌MP108
拟微球藻(Nannochloropsisgaditana)
2021/10/22
食叶草
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9号)
2022年(截至9月30日),卫健委共发布2次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涉及5种新食品原料。
2022/3/3
关山樱花
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
莱茵衣藻
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5/23
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
甘蔗多酚
PART02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情况
一般情况下,终止审查的结论即是认可该物质作为食品原料进行使用。2020年共有7种物质获得了终止审查的审批结论,2021年共有11种物质获得了终止审查的审批结论,2022年(截至9月30日)共有3种物质获得了终止审查的审批结论,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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