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非法生产、进口、出口、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中共祁县县委祁县人民政府主办祁县各乡镇区及县直各单位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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