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3.渔业水质要求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表1渔业水质标准mg/L项目序号项目标准值1色、臭、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2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3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
2、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4pH值5溶解氧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6生化需氧量(五、20)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7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8汞0.00059镉0.00510铅0.0511铬0.112铜0.0113锌0.114镍0.0515砷0.0516氰化物0.00517硫化物0.218氟化物(以F-计)119非离子氨0.0220凯氏氮0.0521挥发性酚0.00522黄磷0.00123石油类0.0524丙烯腈0.525丙烯醛0.0226六六六(丙体)0.002
3、27滴滴涕0.00128马拉硫磷0.00529五氯酚钠0.0130乐果0.131甲胺磷132甲基对硫磷0.000533呋喃丹0.01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4渔业水质保护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
4、生动物保护区。4.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5标准实施5.1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5.2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3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
5、管部门备案。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6水质监测6.1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6.2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表2渔业水质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试验方法标准编号3悬浮物质重量法GB119014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5溶解氧碘量法GB74896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74887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GB57508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解腙分光光度法GB74699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GB7
8、部1983年颁布。2)测得结果为总氨浓度,然后按表A1、表A2换算为非离子浓度。3)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1978年颁布表A1氨的水溶液中非离子氨的百分比温度pH值6.00.57.07.58.08.59.09.510.050.0130.0400.120.391.23.8112856100.0190.0590.190.591.85.6163765150.0270.0870.270.862.78.0214673200.0400.131.401.23.811285680250.057
9、0.181.571.85.415366485300.0800.252.802.57.520457289表A2总氨(NHNH3)浓度,其中非离子氨浓度(NH3)0.020mg/L(mg/L)温度pH值6.00.57.07.58.08.59.09.510.0516051165.11.60.530.180.0710.0361011034113.41.10.360.130.0540.0311573237.32.30.750.250.0930.0430.0272050165.11.60.520.180.0700.0360.0252535113.51.10.370.130.0550.0310.02430257.62.50.810.270.0990.0450.0280.022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提出。本标准由渔业水质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1989年8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0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