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附件:1、工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2、农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6、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对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

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四、调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

(二)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五、调查表的填报

1、调查表的填报

调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

2、调查表的发放、报送

六、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实时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①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企业当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调查年度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②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历史监测gt;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gt;验收监测gt;委托监测gt;企业自测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调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2、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3、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时: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4、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附件2:

一、动态更新调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农业面源本次动态更新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三类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以县(区)为调查对象,针对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以及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排放开展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

(二)调查内容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调查各地区耕地、保护地和园地排放污染物分别进入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的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调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水产养殖场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鱼、虾、贝、蟹等水产养殖产品的污染物产生情况,具体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总氮、总磷。

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二、调查技术路线

种植业采用流失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流失量。利用调整后的各县(区)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污染物流失系数以及调查获得的播种面积、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流失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流失量。

畜禽养殖业采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对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根据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

水产养殖业采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对于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对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运用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进行估算。

三、调查方法

1、种植业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测算种植业污染排放情况。

2、畜禽养殖业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调查范围: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专业户的范围: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进行统一估算。

3、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业根据管理需求分为两类调查对象,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其中,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采用发表调查并结合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养殖专业户产排污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采用排放强度法估算。其中,污染物产生强度是指某一水产品产量每增加1千克所增加的污染物产生量,具体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

附件3: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一)调查范围

本次生活污染源调查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不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和机动车污染源,其中,城镇居民生活是“大生活”的概念,包括原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二)调查对象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

机动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一)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结构、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排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等。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等。

(二)机动车污染源: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三、调查技术路线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利用调整后的城镇居民产排污系数法、人口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生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调查表获取机动车的在用数量,应用机动车污染源产排污系数,通过软件自动核算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量。

调查指标见表1。

表1生活源污染物调查指标

调查对象

污染物调查指标

城镇居民生活

污水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机动车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四、调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负责填报和审核。

附件4:

一、目的

(一)规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原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009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更新调查。

三、调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四、调查内容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污染物种类

包括: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废气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

六、调查技术路线

更新调查以县区(级)为基本行政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调查、填报,并逐级审核、上报。

七、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八、调查表的填报和报送

附件5:

为规范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的质量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更新调查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贯穿方案设计、人员选调和培训、调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确保更新调查工作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一、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科学制定调查方案和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根据更新调查工作的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规定。调查方案和各项技术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后颁发执行。

(二)人员培训

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更新调查工作的人员配备,并指定专门的调查人员负责完成。为保证工作质量,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员担任。

更新调查前要对人员进行分级培训,使其能正确地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各地区可结合2009年环境统计年报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布置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培训。同时,在2009年环境统计业务培训中增加更新调查有关内容的培训。

(三)重点调查单位筛选

省、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说明中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照筛选项目和排污量比例筛选出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且下级筛选的名单必须包括上级筛选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删除关停企业,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彻底清理,删除倒闭关停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不在06至46之间的非工业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合并与已包括在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形成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录。

为保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工作的质量,要求县(区)级调查人员至少到辖区内所有重点调查企业的现场一次,核实企业实际情况并协助企业填报更新调查表并核实企业产排污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填报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的质量管理

根据调查对象提供的用水、能源消耗、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的报表和支持性材料,结合现场清查的具体情况,通过水平衡、物料平衡等技术手段,审核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核算过程的质量管理

1、实测法

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包括人员培训、生产工艺状况的控制指标、现场监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

①监测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从事污染源监测的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资质认证。监测人员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②人工监测质量管理

③自动在线监测质量管理

④监测数据的审核

使用实测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优先采用2009年的监测数据,没有2009年监测数据的,可采用近3年内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或企业自测的历史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三年。

2、产排污系数法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产排污系数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即根据行业、产品、工艺和规模,审核产排污系数选择的合理性及计算的正确性。

3、物料衡算法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物料衡算法得到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即根据行业、产品、生产工艺和管理、资源(原辅材料、水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和治理设施情况,评价物料衡算的合理性及正确性。

(三)填报过程的质量管理

1、每个调查对象,尤其是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的企业,应尽量保证有一名联系人,负责更新调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

2、调查对象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逐一签名。

3、更新调查表中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四)初审过程的质量管理

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更新调查表的数据进行初审,以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

县(区)级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调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

2、对有问题的更新调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要重新上报。

3、县(区)级环保部门对更新调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五)数据录入过程的质量管理

县(区)级环保部门使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应增强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录入差错率应低于1%。

1、数据的录入和集中

①录入员向调查人员领取经过人工审核已填报好的更新调查表格,做好交接与保管工作。

②软件及数据处理制度版本确认。确认使用的更新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和录入制度是最新的版本。

③录入员在录入过程中要保证录入资料安全,每录入完成一个单位应在该单位调查资料封面做好录入标记并填写日期和录入人姓名等信息。

④录入结束后,录入员应尽快归还更新调查表格。调查人员在回收资料时,除检查资料完整性外,还必须逐一检查各单位录入完成情况:全部资料是否已注明“录入日期”、“录入人员姓名”等信息;资料领取数量与数据处理软件统计的录入单位数量是否相符。

⑤数据集中。使用网络版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不需要数据集中操作。对于使用单机版软件进行录入的数据,采用以下步骤进行数据集中:

先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从每台机器中导出录入的资料。再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导入功能,将导出的数据集中导入到指定的一台机器上。

2、计算机程序审核的质量控制

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并重新录入;如调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环保部门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污染物产、排污量更新调查表,并与调查对象填报的更新调查表一同录入上报,并作出说明。

三、审核汇总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数据上报与接收过程的质量管理

1、数据准备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数据上报的组织工作。根据上报要求对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或介质将更新调查数据资料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数据文件包必须通过更新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数据导出功能生成。上报的数据包括:全部基层表(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机动车)、汇总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机动车)数据。

数据文件包命名规则:

XXXXXX-YYYYMMDD.ZIP

其中:

XXXXXX为上报数据所在地的中文名称,包括省、市和区县名称。

ZIP为数据文件包的文件后缀,由软件自动生成。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2010年4月20日上报的数据文件包命名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20100420.ZIP

2、数据上报

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的数据采取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方式。即县(区)级环保部门组织当地更新调查数据的调查,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市级环保部门;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过反馈修正后汇总、上报到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对地市级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过反馈修正后汇总、上报到环境保护部。

数据文件上报的方式分为两种:网络传输方式和介质传输方式。

网络传输方式,以更新调查软件提供的网络传输功能将更新调查数据报送到上级环保部门;介质传输方式,将存储更新调查数据信息的介质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报送到上级环保部门。

有网络条件的地区尽量使用网络传输方式。采用介质传输方式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保密及安全性。省级与国家级之间的数据传输一律使用“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外网”。

3、数据接收

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接收下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更新调查数据,检查其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否审批上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更新调查数据资料加载入数据库,并进行上报数据资料审核,对于审核出错的数据可根据情况要求下级环保部门重新上报。

各级环保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送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发出逾期催报的通知。接到催报后,下级环保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上报更新调查数据文件。

4、数据安全

①数据日备份。在数据录入和审核修改期间,每日都要利用移动硬盘或其他介质对处理机上的基层表数据进行备份。

②建立制度的环境参数备份,在制度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备份更新。

③定期用防病毒软件进行查毒杀毒。

④不在数据处理微机进行与更新调查数据处理无关的操作。

(二)综合汇总过程的质量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综合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基层数据中的问题。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对主要综合数据和主要的统计分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质量评估。对有问题的汇总结果,必须查明原因,做好记录。返回下一级环保部门核查校正,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级环保部门进行质量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数据质量评估内容及要求如下:

1、动态趋势评估分析

2、结构对比评估分析

反映调查对象生产工艺、工况、能源物料消耗与污染物排放的各指标间存在一定的结构比例关系,观察这些结构关系变动是否控制在正常范围。

3、指标关联评估分析

(三)各级环保部门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其中省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的数据质量负总责:

1、县(区)级环保部门

县(区)级环保部门采取现场审核和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本级更新调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调查单位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指标填报单位的正确性、数据录入和汇总的准确性等。

有能力的县(区)可根据被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对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县(区)级环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对数据做出相应修正后重新上报。调查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2、地市级环保部门

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区)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派环境监察等部门参与指导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汇总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县(区)级上报的基层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

3、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对地市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察等部门进行抽查审核,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反馈下级部门进行检查、核实,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汇总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地市级上报的数据进行宏观把握和审核。主要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对照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数据,宏观把握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根据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运转情况,宏观把握污染治理情况。

4、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对管辖范围内的省份进行抽查审核,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随机对各省的调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反馈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于严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省份要进行全国通报。

附件6: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更新调查的数据审核工作,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更新调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

二、数据审核的程序

更新调查数据实行四级审核制度,即调查对象内部审核、调查人员审核、环保部门联合会审和抽查审核。

(一)调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需对填报的更新调查表进行内部审核。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更新调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更新调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调查人员审核

调查人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调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5)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三)环保部门联合会审

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更新调查数据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调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宏观把握各地区数据。

(四)抽查审核

1、抽查工作程序

更新调查的抽查工作由六大督查中心联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完成,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区)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各大督查中心组织对省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和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2、抽查比例

3、抽查内容

抽查内容应包括更新调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重点调查单位的清查质量、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

4、抽查质量管理要求

抽查要有记录,填写抽查报告单;抽查合格后,由抽查负责人签字;对抽查不合格的,抽查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合格为止。抽查允许差错率范围见表1。

表1抽查允许差错率范围

地市级抽查

省级抽查

国家抽查

允许差错率(%)

lt;1.0

lt;1.5

lt;2.0

注:允许差错率为以抽查更新调查表指标项为基础的差错率。

三、数据审核的方法

(一)审核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数据审核的结果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评判结果精度的依据。

1、完整性审核

(1)更新调查表完整性审核

审核各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2)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是否进行动态调整:是否新增有污染的及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剔掉关闭企业;是否将当年竣工验收及纳入竣工验收名单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纳入调查范围。

(3)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指标填报是否完整。

2、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

(1)行政区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

(2)企业法人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法人代码是否按照“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填报。

(3)行业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代码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报。

3、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结果相比是否有突变现象。

4、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①废水:

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l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l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l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②废气

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l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l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l有脱硫设施而无二氧化硫去除量,或反之。

l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③固体废物

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l有燃料煤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

5、合理性审核

(1)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l“单位产品产量的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l“工业废水排放量占新鲜用水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l“工业废水污染物(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下同)平均排放浓度(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l“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l“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l“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合理。

l“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是否合理。

(2)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l“燃料平均硫份”是否合理。

l“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l“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是否合理。

l“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是否合理。

l“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3)固体废物产生、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l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l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否合理。

(二)排放量的确认

1、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

结合当地的GDP、发展速度等因素重点审核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对于农业源中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系数法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算。

3、生活源

结合当地的GDP、发展速度等因素重点审核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对于生活源中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系数法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算。将计算结果与填报结果进行比较,审核选取的排污系数是否合适,以及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审核监督性监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结果和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若其中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结合企业月报表和年报表、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若无法解释原因时,应取其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

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

根据更新调查四级审核制度,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调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表、更正后的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

1、调查对象内部审核结果的处理

重点污染源调查对象,填表人应根据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予以更改。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填表人可拒绝更改,并可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

2、调查人员审核结果的处理

调查对象应根据调查人员的审核意见,重新核查本单位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和票据相符,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等,重新核查或调查填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并按调查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更改或对其做出解释。

3、环保部门联合会审结果的处理

调查对象应根据环保部门联合会审的审核意见,予以解释或更改并重新填报。

4、抽查审核结果的处理

各级抽查结果与原填报结果偏差较大时,应查明原因,是调查对象的生产状况、污染治理情况发生了变化,还是调查结果错误。属填报错误的,责令调查对象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调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地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更新调查对象超过30%时,该地区的该类污染源更新调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调查。

抽查结果同时作为评判全国污染源更新调查工作精度和质量的依据。

THE END
1.《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简介书评在线阅读当当当当凯瑞图书专营店在线销售正版《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最新《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就上当当凯瑞图书专营店。http://product.dangdang.com/11845765222.html
2.水产养殖废水处理技术除了流入湖泊的河流给湖泊带来的氮磷污染物外,水产养殖产生的废水也是湖泊富营养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人们已认识到治理水产养殖废水对环境的重要性,水产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一般认为生物处理是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并且符合生态学及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https://www.meipian.cn/3f2hycw6
3.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15页)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ppt,池塘水产养殖用水治理技术 *概念 0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 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o养殖用水:养殖过程用水、养殖尾水 水质监测 加放或 鱼废水 两花观赏 氧讽 *背景及意义 0https://m.book118.com/html/2020/0818/8000016017002134.shtm
4.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ppt课件.pptx? 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养殖用水:养殖过程用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池塘水产养殖用水治理技术? 概念? 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https://m.taodocs.com/p-696119176.html
5.养殖废水处理技术全程解析水产养殖废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如果采用常规方法处理,投资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运行成本高,处理效果不理想。根据养鸭场废水的水质特点,结合设计规模、出水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为达到中水回用、节能减排的效果,污水厂提出了固液分离-厌氧生物技术和生态循环模式。 https://www.hbzhan.com/tech_news/detail/712321.html
1.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豆瓣)《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技术》对各种相关的养殖污水处理技术做了较详细的介绍。水产养殖废水处理相对于普通的污水处理而言,污染物种类少、含量变化小、生化过程耗氧量低;水产养殖废水处理的水质范围、排水标准要细致、狭窄得多;水产养殖废水处理除了要满足排放标准外,还要满足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以及改善水产养殖环境的要求。 目...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6516281/
2.养殖场废水处理技术(精选十篇)水产养殖废水生物处理技术概述 篇4 1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处理系统是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主要技术之一, 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上发展成氧化沟、间歇式活性污泥法 (SBR) 和AB法处理工艺等。Meske等通过活性污泥法处理水产养殖循环用水研究表明, NH+42N含量不能达到回用的要求;Umble等在水产养殖排水沟渠中用接近SBR的操作...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t2sn5mk.html
3.生态环境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农村黑臭水体成因多样,要运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畜禽粪污治理、水产养殖污染防控、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及垃圾清理等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4.2.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充分考虑城乡发展、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人口分布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http://wx.h2o-china.com/news/299403.html
4.水产养殖废水处理技术及应用摘要:主要综述了国内外水产养殖废水的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2方面的技术,并总结了水产养殖废水循环使用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生物工程在水产养殖废水处理中的应用,表明了水产养殖废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排放技术为今后发展方向. 关键词: 水产养殖废水废水处理综合利用 机标分类号: X703.1TE357.8TU991 资助基金: 国家自然...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hjwrzljsysb200409011
5.浙江农业科学杂志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主办2019年第08期目前,水产养殖废水的主要处理方式有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具有成本低、绿色环保、无二次污... 倒天河水库和碧阳湖夏秋季桡足类种类组成及水质评价 关键词:桡足类 种类组成 水质评价 为了解毕节市倒天河水库和碧阳湖夏秋季桡足类的种类组成及水质状况,于2013年6—10月对毕节市倒天河水库和碧阳湖...https://www.youfabiao.com/zjnykx/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