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隶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面积437238hm2,其中林地面积有337638.3hm2,森林覆盖率达到了68.43%。兰坪县地质地貌复杂,自然地理环境特殊,地貌类型多样,低纬度高原季风气候和山地立体气候明显,更是横断山区动植物南北区系交汇和分化地带,是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保存较好的地区之一。由于特殊的山地地貌,复杂的立体气候,多样的土壤类型,为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
境内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须弥红豆杉、长蕊木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澜沧黄杉、油麦吊云杉、云南榧木、大叶木兰、西康玉兰、秃杉、金荞麦等。名贵野生中草药材有蝉花、虫草、天麻、五加、佛掌参、贝母、雪莲、地榆、草血竭等160多种。兰坪县的森林内还栖息了上百种的珍禽异兽,有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滇金丝猴、云豹、金钱豹等3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有12种,分别是猕猴、林麝、小熊猫、小灵猫、穿山甲、狼、毛冠鹿、鬣羚、豺、大灵猫、斑羚、黑熊等。有国家Ⅰ级保护鸟类黑颈长尾雉,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4种,分别是血雉、红腹角雉、白鹇、勺鸡、燕隼、红隼、白腹锦鸡、鹊鹞、楔尾绿鸠、大紫胸鹦鹉、褐林^、班头V、白腹黑啄木鸟、普通\等保护鸟类。由于兰坪县复杂的地势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为此,兰坪曾被生物多样性考察专家誉为天然公园和原始物种基因库。
2兰坪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存在
的问题虽然天然的屏障为大量的珍稀物种提供了栖息地,然而,兰坪县境内林村交错,为推进全县脱贫攻坚经济建设,在林^内开展道路建设、民用材的采伐等经济活动,不同程度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环境,使自然环境遭受破坏,还出现了部分人猎杀野生动物、盗伐野生植物的破坏活动,不利于兰坪珍稀动植物的繁衍生息,很多珍稀物种开始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
当前,兰坪境内的物种和数量尚不明确,对于濒危物种的调查数据也不确定。由于在服装、医药等行业中开始越来越需求野生动植物,所以,一些以野生生物贸易的经济活动开始对兰坪县的珍稀动植物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摧残和破坏。
2.1认识不足
人们对野生动物存在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是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人们远没有把保护野生动物提高到保护人类自己的高度。就林业部门而言,重森林法,轻保护法;重林木,轻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本身的价值及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
2.2重保护,轻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在我国已提到一定的高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具体管理跟不上,例如在猎捕、乱采滥挖、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局部地方铁夹子、气钉枪捕杀野生动物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无证经营野生动物,超范围经营野生动物的人和事仍然存在。从而影响了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3产业规模小
目前,兰坪县有4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户,他们的经营规模小,加工技术手段落后,单一生产初级产品,缺乏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加工的效益非常低,发展前景堪忧。
2.4缺乏资金
3兰坪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对策
和思路野保工作是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此,本文就做好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一些对策。
3.1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3.2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对于兰坪县境内的古树名木,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应该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将境内的所有古树名木都调查清楚,并挂上保护牌,划分给专人保护,提醒广大群众要有保护意识,并通过媒体进行多样化宣传,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
3.3加强资源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森林公安执法为主体,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措施,采取拯救行动和放生等行动举措来保护好濒危物种。
3.4加强指导服务,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为促进兴林富民和森林兰坪建设做出新贡献。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是国家林业建设工程之一,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关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应将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野保事业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鼓励企业或个体进行人工繁育野猪、石蛙、七彩山鸡、梅花鹿等野生动物物种。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的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4结语
参考文献:
[1]印双红,张俊波,罗静,等.铜仁学院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学科建设思路[J].安徽农业科学,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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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关键词】中药资源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野生中药资源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中药资源,随着人类“回归自然”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对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野生中药资源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药材如甘草、麻黄、银柴胡、肉苁蓉、雪莲、红景天、冬虫夏草、川贝母等由于过度采挖或掠夺式开发,资源量逐年萎缩,已开始影响到中医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才能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现状
据统计,传统中医所用药材达13000种之多,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绝大多数,约为11146种,其中野生种类约占80%。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地道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一册)收载的398种濒危植物中,药用植物168种,占42%还多,其中稀有种38种,渐危种84种、濒危种46种。如何拯救濒危的药用植物,更有效地保护现有中药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1野生中药资源利用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野生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天然药物的需求量剧增,仅出口十年间就翻了三番,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据统计,中草药的对外贸易已发展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种类达400~500种,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但这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出口也为资源的枯竭埋下了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药资源认识不足和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采收,加之违反自然规律的不适当垦殖和其他一些原因,使一些药用植物丧生了合适的生态环境,减弱了资源的再生能力,许多种类趋于衰退或濒临灭绝。据调查,药用植物资源中甘草、光果甘草、羌活、单叶蔓荆、黄皮树、肉苁蓉、银柴胡、紫草等100多种中药材的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到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八角莲、杜仲、见血封喉、野山人参、黑节草、小勾儿茶、凹叶厚朴等30多种药材因野生资源量稀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以野生甘草为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野生资源蕴藏量为200万t,而目前不到35万t;许多地方野生甘草的覆盖度从90%以上降到零星分布。对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许多中医药专家已经开始了对濒危药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据初步统计,几十年来由野生转为家种的药用植物不下60种,引种国外药用植物约30种;在46种常用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中,有天麻、黄芪、明党参、北沙参等13种植物经过系统的研究,已具有了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但即使有成熟的栽培技术,如果不对野生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物种的分布区域和面积的继续缩小,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是在所难免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象当归等一些有长期栽培历史的药材一样,难以找到野生资源。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栽培植物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保护好野生物种,则不能根本解决药用植物的濒危问题。
1.2野生药材资源濒危的原因
造成野生药材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少数物种本身的一些特殊原因之外,主要是人为因素。
一是人口增长过快,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危灭绝。
三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失衡,从而威胁到药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
四是全民药用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意识不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是致使有经济价值的药用资源短缺,甚至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1.3濒危等级划分的三大误区
保护等级是以物种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其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因而,药用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3.1濒危等级不等于保护等级
1.3.2地区性濒危不等于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1.3.3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对中药材栽培基地建设的重视,因此,对有大面积栽培的药用植物,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概念的认识问题。在世界自然保护盟(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如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等。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再则,具有成熟栽培技术的药用植物种类有限。目前,我国可以人工栽培的药用植物仅有492种,而其中只有13种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
2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2.1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野生中药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加强保护。
地球上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库,具有无法估量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目前所知的药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对药用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物种的灭绝,将会对全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许若干年后人类所遭遇的某一疾病正需要依赖这些物种来治疗,而它们却已经灭绝了。因此,保护野生生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是包括中医药界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3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
3.1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和林业总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
3.3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地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1正确对待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意见
4.2客观评价珍稀濒危中药材的疗效
由于古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目前条件的限制,部分珍稀濒危中药材缺乏必要的科学研究,对前人记载的功效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我们应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哪些是传统中医药中的精华,哪些是确有疗效、应当加以开发;哪些是因受眼前利益驱动,或悖谬误传,将会对未来的用药基础构成威胁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切实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才能为濒危物种替代物的研究提供客观标准。
4.3加强科研,为保护立法和强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4.3.1本底资料的调查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调查濒危中药材的种类、数量,分析种群区系的分布特点(包括广布种与濒危种),绘制地理分布图,了解当前保护现状等,这是濒危程度评价的前提。
4.3.2珍稀濒危程度的量化标准
评价标准除充分考虑动植物分类学特点外,还应考虑药用价值对物种、族群的影响,应从分布特点、野生资源量、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开发利用、药典收载等方面细化量化标准。评价时需特别注意影响因素间的权重系数、交互作用。据此标准划分濒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和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等。
4.3.3中药材致濒原因的研究
要对濒危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查明中药材致濒因子。如查明濒危物种的种群动态、繁育系统、极端环境压力下的抗逆性、人为干扰对物种的影响等,从而可以揭示濒危中药材生活史薄弱环节,区分致濒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原因,为物种保育、人工栽培或驯养提供科学依据。
4.4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4.5成立野生中药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起到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4.6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1研究区域概况
2研究方法
2.1调查方法本研究采用实地调查和问卷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保护区以及保护区紧邻的王家村和大柏村进行了调查。2013年10月至12月,项目人员一直在保护区内从事实验工作,对保护区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深入保护区毗邻社区进行访谈时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90份问卷调查,回收88份,有效问卷85份。在湿地访问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获取了本次项目调查所需的基础数据。
2.2数据分析认知度=符合标准数量/样本总数。数据分析采用Excel2003和Origi数据处理软件。
3结果分析
3.3社区生产生活与保护区的关系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一些居民在成立保护区之前就一直生活在保护区内。调查显示,占50.6%的居民移栽过保护区里面的野生植物,包括食用植物、中药材、优质树种等。余下49.4%的居民从未移栽过保护区里的野生植物。保护区里拥有丰富的植物种类,这些种类中不乏野生蔬菜、优质中药材、食用菌等。调查显示,有8.2%的区民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进入保护区森林采摘具有实用和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进入保护区采摘过1种野生植物的居民仅为3.5%,采摘过两种的居民占到31.8,采摘过3种的为2.4%,4种以上的只有3.5%。在对待野生保护动物方面,从未狩猎过的居民占到67.0%,27.1%的居民表示现在已经不再狩猎,而5.9%的居民表示偶尔还会进入保护区狩猎。
3.5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保护区目前已经开展了规模适度的生态旅游项目,并在保护区里面修建了观景台和环湖观光道路。在保护区是否应该开展旅游活动的调查中,10.6%的居民认为不应该,40.0%的居民认为应该,49.4%的居民认为应该适度开展。目前保护区里已经没有居民居住,所以保护区发展旅游业之后,毗邻的村庄自然成了为一部分游客提供住宿和餐饮的最佳场所。在村庄是否应该积极参与到保护区旅游开发这一问题上,8.2%的居民认为不应该,28.2%的居民认为应该,而占到63.6%的居民表示听从政府安排即可。村庄积极参与到保护区旅游活动中有多种参与形式,12.9%的居民认为应该积极兴建农家乐;10.6%的居民认为应该修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旅馆;15.3%的居民认为应该打造具有本村庄特色的旅游项目;18.8%的居民则表示听从政府的统一安排;认为应该把修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旅馆和打造具有本村庄特色的旅游项目相结合的占到10.6%;认为应该将兴建农家乐、修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旅馆和打造具有本村庄特色的旅游项目三者相结合的居民占到17.6%。
4讨论分析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林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县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成立林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林业执法督查组主要对林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对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加工企业、苗圃、野生动植物保护、征占用林地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规范森林资源管理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还须提供林权证、林权所有者(单位法人)身份证。
1、公益林采伐管理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公益林中的毛竹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非林地林木采伐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泡桐等速生林,经营者提出采伐申请的,经县林业局核实后予以审批。由县林业局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禁止山上天然阔叶树充当山下非林业用地的阔叶树或苗圃地内人工培育的阔叶树,办理放行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的违法行为。
3、树木的采集(挖)
(1)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经营性采集林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含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采集(挖)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含山上移植到山下的),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批。
4、阔叶树的采伐审批
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由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后,单报省林业厅审批。申报采伐对象包括:
(1)人工阔叶树;
(2)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
(3)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立方米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5、严格禁止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内林木的采伐,特别要加强对国家级灵山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的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各木材生产单位在安排下达木竹生产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林业部门下达的采伐计划和调查设计的采伐山场进行生产。
木材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省定企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原竹、篙竹及竹篱笆板、竹跳板、竹杠、竹片等;其他以消耗木竹为原料的产品。
木材生产单位销售的木材运输时,凭有效的木材采伐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业规费交纳凭证办理。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运输证从起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实行一车一证、货证同行。、等林区乡镇货主在本乡镇内短途销售运输木材时,必须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所销售木材(毛竹)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向本乡(镇、场)写出书面报告,然后到辖区林业工作站开具木材运输调拨单方可运输木材,各生产销售单位凭调拨单进行发货。各木材(毛竹)加工(经营)单位销售产品时,须凭木材运输调拨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如有违犯上述规定操作的,一经发现途中运输无木材运输调拨单的按无证运输处理。在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或木材运输调拨单)有效期限内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新的运输证(或木材运输调拨单)。所持运输证件已过期的,将视为无证运输。
林业工作站要认真做好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调拨单的管理,做好核销台账。
(三)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
1、林政股负责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对森林采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核发,组织有关股室对伐区山场进行抽查验收,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森林资源、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
2、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要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经营户经营利用台账,采集、利用野生植物和繁殖、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管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场、餐馆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进行查处,帮助、引导、规范野生动植物驯养及经营利用行为。
3、调查设计队主要负责全县伐区木材调查设计任务、参与采伐迹地抽查验收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的各种鉴定工作。
4、林业工作站主要做好源头管理工作,要加强伐区管理,认真做好伐前拔交,拔交时,工作站必须有2人在场,伐区山场四至交代清楚,有原始记录,伐中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在职权范围内处理,超出职权范围内及时上报林业局处理,伐后迹地验收工作应有记录并存档。
5、木材检查站要对过境木材以及野生动植物进行认真检查,做好台账登记,对违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处理。木材流通巡查大队和巡查中队要认真做好流动巡查工作,堵住非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的漏洞,杜绝无证运输现象的发生。
6、林业执法队主要负责对全县林木采伐的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进行查处;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进行查处;对侵占用林地案件进行查处;对野生植物的无证采集、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进行查处,对竹木加工企业的非法收购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木材经营企业的管理
林政执法队和受委托的林业工作站要对木材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林政执法队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无证经营、无证收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林业工作站对辖区内经营加工单位原材料收购进行验讫,负责经营加工产品运输放行办理申报,督促各加工点建好原材料收购、木材运输证登记、产成品销售三个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