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条例及管理办法政策法规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概述

根据海关总署政法司提出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建议,以及海关动植物检疫领域廉洁风险专项治理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实践,基于机构改革后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运行管理机制,充分考虑现行口岸、属地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化发展实际,遵循延续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理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有的70条调整为76条,其中修订54条、增加14条、删除8条。

(一)修订与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1.将“进出口”修订为“进出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将管理办法中涉及进出口、进口、出口的表述全部调整为进出境、进境、出境。

2.取消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全部实施注册登记的要求。

二是对注册登记涉及的受理、延续、注销、撤销等环节的表述按照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

1.将饲用粮谷类调出本办法管理范畴。

目前,饲用粮谷按照粮食检验检疫要求管理,其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也未列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中,鉴于此类产品属性的特殊性,因此将饲用粮谷类调出《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2.将企业分类管理调整为企业信用管理。

5.取消饲料进出口贸易企业备案要求。

6.删除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上报备案要求。

目前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已全部在海关行政审批平台电子化运行,海关总署可随时在系统中查询,且将企业注册信息行文上报与目前精简文件数量的要求也存在矛盾。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但目前《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依企业申请出具,因此该条款修订为“进口饲料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删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同时鉴于出口饲料采用合格评定的理念实施监管的业务实际,将该条款中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修订为“经海关合格评定程序,确认检验检疫合格的”。

(三)增加条款。

1.增加法律依据。

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增列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2.明确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3.增加海关总署可对检验检疫不合格饲料境外注册生产企业可采取的措施。

4.增加进出口饲料风险管理措施。

明确海关总署对于进出口饲料发生安全卫生问题时可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除已有的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外,增加“加严检验检疫、限制进出口和暂停进出口”等风险管理措施。

5.明确对进境饲料的单证审核及不合格处置要求。

一是明确由申报地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所提供的申报信息及其随附单证进行审核;二是列出了单证审核应当不予通过的5种情形。

6.明确高风险饲料的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和程序。

高风险饲料进口后的存放加工场所需实施检疫监督,明确高风险饲料的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包括申请条件、重大问题报告、取消指定情形等,降低执法廉政风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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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进口(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浆蛋白粉,血液制品如喷雾干燥的血浆粉和血红蛋白粉等。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28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