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案
2023年12月4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未退还的多收价款422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景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规则”与其道闸口处价格公示牌所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在公示的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停车收费系统”,并用于景区的停车收费管理,截至案发,超出价格公示牌公示的收费标准多收取车辆停车费用4280元,其中已当场退还部分多收价款55元,多收价款结余42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励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元器件案
2023年4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励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元器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中央处理器模组6盒、数字输入/输出模组1盒;罚款17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案
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份《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事项均有“七:此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执行,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的条款。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规定的车辆转让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3464盒、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罚款19779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将其于2022年5月1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030”的标签,共撕改54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止,违法所得2052元,货值金额2052元;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其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180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201”的标签,共撕改3464盒。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3163.2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进行标签撕改,并加贴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七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使用罂粟壳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