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4]2号2024-03-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三、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变动情况,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资料。
税屋附件:河北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河北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共计295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