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图中◆表示重要的章节,必须理解掌握;其余章节要求识记知识要点。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2.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
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
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帐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②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商业银行对刻骨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量就会减少;反之,基准利率下调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随之增加。(即: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是随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高低而变化的。)
③贴现,指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比率从现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借入资金,扩大贷款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④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即金融市场)公开买卖有价证券或外汇影响金融机构的头寸,吞吐基础货币,从而起到调节信用与货币供给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从事的这种业务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用来调节资金供求关系。)
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P10
例如:只对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等。
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用途:
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禁止: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5.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单)
6.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4个禁止](多·简)
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监管的目的(多·简)
金融安全的目的、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①分业监管:禁止经营经营证券业和信托业,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式也禁止经营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了备付金和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多)
拆入的资金只限于使用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或用来解决临时性资金的需要。(多)
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和法律责任
☆综合题:看一下《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1.商业银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公司制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包括四类)
传统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
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金融服务性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私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多·简·论述)P23
效益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4.银行与可户关系的原则(简·论)P26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论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审批程序P30(了解)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P46)
1.贷款审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2.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分为四种情况:法定利率(如人民币存款利率);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利率);优惠利率(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采取低于正常利率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对流动资产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以内)
3.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①资本充足率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以后的资产之比
②贷款余额的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包括各项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债券。
所谓流动性: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的、正常的贷款需要的能力。
④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关系人贷款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与业务特点。
第四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与第四节存单纠纷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贷款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第三节贷款合同的内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贷款通则》概述
《贷款通则》的管理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贷款通则》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