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释义】
1.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要求和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法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于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人的开展。
2.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正处于关键时期,面临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函待解决,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实现。不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谈不上增进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化解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稳定了,经济就会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就会随之减少,同时也就可以增进社会和谐;如果社会和谐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乃至消灭,社会也就稳定了。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刷、拘役、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分为三级: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二是设区的市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提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也没有提地方公安机关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关。这是因为,这里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这些专门公安机关不负责一定的行政区域,而只负责一部分地区或者系统等特定范围的治安管理工作,但这并不影响这些公安机关执行本法。因为这些公安机关已经分别列人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
3、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本法第75条第1款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关于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
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3)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成协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侵害人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愿意就自己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等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劝说和疏导下,当事人对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所达成的和解文书,没有国家审判权的参与,公安机关也没有运用行政权强行解决纠纷。因此,它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案例】调解需要告知、申请吗
派出所在做出行政调解之前需该告之双方当人,但需不需要制作告之笔录,用不用双方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能否理解为变相的行政处罚
回复内容:调解之前不需要制作告知笔录,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调解不是变相的行政处罚。
【案例】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是否用审批,现在调解制作调解笔录,是否还用调解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中无调解书,有新式调解书吗
回复内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未规定适用调解要经过审批。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规定未制作调解协议书样式,各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要素制作即可,省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程序规定制作统一的调解协议书式样。
【案例】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是否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一、治安调解的,对当事人不予处罚,那么除了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外,要不要对当事人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二、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不予处罚的是否要履行告知程序三、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处理多人的,有的愿意调解的,有的不愿意调解的,可不可以调解一部分人再处理一部分人还是不适用调解
回复内容答:1、对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再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2、不用告知,可以向其宣读。3、尽量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的答复,但是实务中,有一些地方制定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在使用中。
【案例】自行和解是否不予处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的,公安机关能否不处罚
回复内容:当然不予处罚。
项某是余某雇佣的驾驶员,一日,李某见项驾驶的中巴车行驶过快,遂上前指责、殴打驾驶员项某。在互殴中致使李眼镜掉地摔碎。李某叫来朋友帮忙教训项某,项某报警。派出所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再次手持砖头将车挡风玻璃砸碎后扬长而去。法制室认为此案不适用全部调解。其中李某与项某互殴给予调解,但李某故意毁财行为应当处罚。鉴于李某赔偿了余某车损失,我们对李某行拘五日并罚款伍佰元,请问我们的决定正确吗
李某与余某并非民间纠纷引起,且损失达1200元,情节较重,我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伍佰元,法院却以李某已赔偿损失达成协议为由判我局败诉。我局该怎么上诉,请领导赐教!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153条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符合法律、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全国政法会议上也强调要加大调解的适用,因此,我个人认为,虽然李某和余某之间并未发生纠纷,但此案适用调解也并无不妥。
该案宜调解处理。
(4)调解不成的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针对性地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教育,促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认错,以求得到对方的谅解,或者双方取得相互谅解,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能息事宁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调解处理时,公安机关可以一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解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但是,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能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案例】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反悔是否属于调解不成
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将乙打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甲赔偿乙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此事一次性解决,日后乙的身体发生任何后果与甲无关。双方签字以后,甲已给付全部赔款。但是,三天以后,乙反悔,声称要甲赔偿其继续治疗费用800元,否则就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请问本案是否可以直接告知乙向法院起诉,谢谢!
回复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8条的规定,此案件视为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不再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部分的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普遍适用的主要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根据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非法入境,是指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持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进入我国国境,或者虽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但是不从我国对外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非法居留,是指合法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在签证逾期、被取消居留资格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后,仍不离开我国国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