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作出责令改正,责令上述代表机构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登记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