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鲜乳样品抽样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抽样、运输、样品处理与保存。
本文件适用于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加工企业以及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生鲜乳抽样、运输与保
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3051生乳安全指标监测前样品处理规范
NY/T2362生乳贮运技术规范
NY/T5344.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部生鲜乳抽样方法》(农办牧[2010]48号)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农办牧[2010]4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鲜乳样品
从健康奶畜挤下的经过或不经过过滤和冷却,但未经过加热和其他处理所采集的常乳。3.2
抽样
在无固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抽取和构成一个样的过程。
3.3
批
3.4
抽样数
足以满足实验室进行样品筛选、常规和确认分析所必需的最低数量。
3.5
污染物
2
生鲜乳在生产(包括饲料种植、动物饲养、兽医用药和挤奶)、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的,非有意加入的危害物质。
3.6
样品处理
4基本要求
4.1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指南的要求进行抽样。
4.2抽样人员不少于两人,应经过培训上岗。
4.3监督抽查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告知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内容后,方可进行抽样。
4.4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
4.5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4.6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4.7不得抽取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
4.8不得抽取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4.9不得抽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5抽样
5.1抽样要求
5.1.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5.1.2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
5.1.3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5.2抽样工具
5.2.1抽样工具应使用易洗净、不易藏污纳垢的不锈钢或其它适当的材料支撑的器具,要求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
5.2.2抽样工具在采样前应保持干净,控干水分,保持干燥。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并灭菌,以免污染奶样。
5.2.3抽样工具包括搅拌棒、取样器、温度计、塑料密封采样瓶、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的灭菌容器等。
5.3样品容器
5.3.1能够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的材料制成的容器,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材料的容器。
3
5.3.2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或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是样品可在检测前充分混匀。
5.3.3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5.4抽样
5.4.1养殖场抽样
从混合奶中抽样,取样量不少于200mL。
5.4.2储奶罐采样
对生鲜乳收购站、加工企业的储奶罐,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至少5min,保证样品混合均匀,用取样工具从奶罐的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000mL,将三点采集到样品混合至洁净容器中备用。
5.4.3生鲜乳运输车奶罐采样
如果奶罐内配有搅拌器,采样前应打开搅拌器搅拌5min,如果没有搅拌器,采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