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市局转来的投诉人投诉广州市XX用品店销售假冒伪劣的“爱他美”、“牛栏”奶粉投诉材料,因案情复杂,经办人员分别于2016年9月6日和2016年10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两份《延长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告知书》,告知投诉人因案情复杂,须延期办理,并将在案子办结后书面告知投诉人,后于2017年5月8日邮寄送达最终回复函。
争议要点:
该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经办人对于该起投诉举报办理是否超期存在争议:观点一认为,经办局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办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观点二认为:投诉举报原则上应该在60个工作办结,未及时办结的需每30个工作日延期一次,并要告知投诉举报人?
笔者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举报答复未超期。
理由: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经办局已经通过2016年9月6日向投诉人发出的《延长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告知书》和2017年5月8日邮寄送达的回复函履行了该义务。
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款“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从该款条文看,投诉人的知情权,从救济渠道来讲可以充分保障,因此经办局未影响投诉人的知情权。
四、经办局两次延长办案期限的行为符合程序规定。
(一)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延长办案期限30日是一般规定,但并非严格要求限制在30日,特殊情况是可以超过30,超出多少日该款未作规定。
(二)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可以看出,该款是对延长办案期限可以超过一般30日的特殊规定。该款对于特别疑难复杂案件延长办案期限未做出上线的限制。
因此经办局两次延期均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存在超期。
六、从立法目的解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制定的,该投诉举报的办理过程符合该《办法》的立法目的,经办局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并无怠于履行义务,积极尽职履责。
复议机关考虑经办局行政执法力量实际、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任务情况,本着依法、合理、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经过论证,考量了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以及法的价值之间的平衡,确定该行为程序合法。
法条依据: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