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较大以上经济实体单位数量不断增加,给消防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和力度也空前加大。当前消防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不管消防部门日常工作如何开展,均会因不同程度的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而受到追责。如何有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成为第一要务。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
1近年来几起火灾及其追责情况
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特大火灾(导致58人死亡,71人受伤)中,54名事故责任人收到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消防监督人员也受到追责。[1]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天津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公布了火灾责任事故处理结果,19名责任人、4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2]
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7人受伤。2013年7月7日,国务院对该起事故作出调查处理结果和有关责任追究意见: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包括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等在内的2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
从以上几起火灾追责情况可以看出,火灾追责的范围越来越广,责任也越来越重,从消防部门主要领导到普通监督干部,从滥用职权受贿被追责到疏于监管单独追责,从党纪处分到刑事追究。在当前,从某种不严谨的意义上来说,消防监督已经成为悬挂在监督部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SwordofDamocles)”,亡人火灾发生之时,也就是剑封咽喉之刻——疏于监管未发现火灾隐患或发现火灾隐患未定期督促整改,都将涉嫌玩忽职守。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在当前形势下抓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笔者浅谈一下个人想法。
近年来,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化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全面推广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建设、“户籍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火灾预防能力距离经济社会发展安全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类亡人和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火灾时有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归纳起来,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2.1思想认识不清,主体责任意识不明
2.2消防基础薄弱,监督警力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在处于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和即将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消防工作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相对薄弱。在特定的发展历史时期,在大部分中心城区集中出现了一批未经消防许可擅自建设的“先天性”隐患工程项目。机关、团体、企事业等社会单位数量庞大,消防监督任务极其繁重,而目前消防监督人员编制少,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消防部门陷入了疲于应对、难以保质的困境,漏管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易被追责,而且难以长效确保消防安全。
2.3业务素质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一方面,消防单位为减轻经营成本,不断精简人员,大多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而是把消防工作纳入安全部门统一管理。更有一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不管不问,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管理消防工作,导致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消防部队院校和地方高校毕业生进入消防部队日益增多,从总体上来看,干部的整体文化程度有了大幅提高。但由于消防部队分工越来越精细,消防监督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少数消防监督员仍存在业务素质偏低、业务能力较差、隐患发现能力不足、发现隐患不知道如何指导单位改正的现象。
2.4岗位调整频繁,工作衔接机制空白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现役体制下的消防内部各岗位和监督员工作区域都在频繁调整,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从其他岗位到防火监督岗位,没有严格的转岗要求,加之受社会上一些不良执法理念的影响,部分监督员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对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二是监督员岗位调动过于频繁,加之监督员离任上任之间工作交接也只是大概的交接,并没有单位监管的具体交接。在当前大多单位基本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现状下,新任监督员不得不重新进行摸底建档,在人少事多的现状下,有的监督员甚至离任后对自己监管的单位基本情况还没有摸清楚;三是频繁的调动也冲淡了监督员整治火灾隐患的积极性。部分监督员拈轻怕重,只有上级或领导督促的事才积极去做,对领导没有督促的辖区棘手的、难以整改的隐患不管不问。
2.5法律规范滞后,脱离实际工作需要
当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消防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以技术规范、标准为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消防法律规范体系仍不健全。一是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消防安全工作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生产安全工作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又包括企业防火。现实工作中,这种分工存在着很多交叉执法的弊端,特别是有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消防业务不熟悉,在安全检查时却要乱指一通,真正发生火灾后,却“逃之夭夭”;二是技术规范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标准不统一。以住宅建筑为例,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就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标准,而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合统一性,许多规定相互冲突;三是消防技术标准滞后。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各种超大体量综合性建筑物和超大型工业厂房、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并迅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都突破了现有消防技术标准,而新的国家标准难以及时出台,导致消防工作落后于现实需要。
3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的对策
3.1强化思想认识,厘清消防工作主体责任
3.2巩固基础设施,破解监督警力不足难题
3.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4完善工作对接,实现消防工作持续发展
3.5健全法规体系,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关于推进落实《湖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意见(鄂公消〔2112〕56号)2011.5
[4]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杨隽、赵连琦.消防监督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6]孔凡青.从中国文化的特征看当今中国公德建设.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