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汪宏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重要文件。文件特别强调了要“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本次机构改革,省市县均保留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在市场监管局。因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重任就落到了市场监管部门肩上。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给政府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谋助手”,如何创造性地履职尽责,用创新的思维探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规律,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把握重点呢?这对引领规范食品产业发展,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以及做好当前的“六稳六保”工作乃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好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市县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管窥之见,以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目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综合协调认识不够到位。从市场监管局外部看,有人认为食品监管职能大多划归市场监管局负责,同时政府食安办设在市场监管局,因此,食品安全工作就是市场监管局的事。从市场监管局内部看,有人认为食品协调科室负责食安办的日常工作,因此,凡食安办的工作,就由食品协调科室负责。实际上,政府将食安办设在市场监管局,就是让市场局代表政府行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食品协调科室承担食安办日常事务性工作)。换句话说,政府食安办的日常工作由市场监管局代为负责落实,而不是市场监管局的协调科室。食品协调科室相当于食安办的办公室,其工作职能在食安委工作规则上有明确的规定。上级市场监管局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增强工作权威性,一般用食安办名义发文,但具体工作都是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由相应科室办理。因此,不能误认为凡食安办发的文件就由食品协调科室落实,更不能把食品协调科误称为“食安办”。否则,不仅大大降低了食安办的权威作用,而且大大加重了食品协调科的工作负担,导致本该食品协调科承担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甚至会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应该有市场局承担的工作无法落实,达不到理想的工作效果。
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一个机制”。即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议各级在暂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在市场监管局加挂食安办牌子(据悉,全国已有北京、四川等7地,在市场监管局加挂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以便增强食安办的权威性,更顺畅有力地开展协调督查工作。同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协调会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等,切实发挥食安办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形成统一、权威、顺畅、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