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持续稳定,我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大。近几年来,我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县无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流动性越来越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二、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出台的意义
四、核心内容解读
《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23条,涉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原则、举报途径、适用范围、举报的分级和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举报奖励的经费安排与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执法部门审核同意,以执法部门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经商局等部门。
县食安办负责协调、督促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三)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八个方面。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十一)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四)举报的分级和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证据,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二级举报和三级举报。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货币(人民币)奖励。一级举报奖励罚没款入库金额的10%,二级举报奖励罚没款入库金额的8%;三级举报奖励罚没入库金额的5%。
(五)奖励程序。案件承办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
县食安办对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维持或变更奖励标准,审核认定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划拨案件承办单位。
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六)奖励的经费安排与管理。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资金,每年按1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县财政部门通报。
(七)实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28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天府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对比
1、《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于2019年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办法》新增了第五条内容,明确食品安全举报的定义。
4、《办法》对第十二条内容进行了修订。新增“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明确举报人的身份,以便于奖励资金的发放。
5、《办法》对第十六条“专项奖励资金在当年度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超支,专题报政府审批后财政据实进行追加”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出现超支情况的审批办理程序。
主办: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股地址: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