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13.1.1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3.1.2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1.3其他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3.1.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02
13.2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内容
13.2.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13.2.2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见附录G)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制定加工操作规程。
13.2.3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等计划。
13.2.4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
13.2.5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3.2.7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13.2.8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13.2.9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3.2.10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03
13.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3.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13.3.2宜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a)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b)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c)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
d)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e)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f)有害生物防制制度。
13.3.3定期修订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督促其落实。
04
13.4食品安全自查
13.4.1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13.4.2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3.4.3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13.4.3.1制度自查
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13.4.3.2定期自查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定期自查的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确定。
13.4.3.3专项自查
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13.4.3.4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05
13.5投诉处置
13.5.1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留存记录。
13.5.2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及时撤换,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06
13.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6.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3.6.3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07
13.7公示
13.7.1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13.7.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13.7.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13.7.5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08
13.8场所清洁
13.8.1食品处理区清洁
13.8.1.1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
13.8.1.2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
13.8.2就餐区清洁
13.8.2.1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毯无污渍。
13.8.2.2营业期间,应开启包间等就餐场所的排风装置,包间内无异味。
13.8.3卫生间清洁
13.8.3.1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
13.8.3.2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
13.8.3.3营业期间,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
14人员要求
14.1健康管理
14.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14.1.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4.1.3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1.4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2培训考核
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14.2.1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
14.2.2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14.2.3对培训考核及时评估效果、完善内容、改进方式。
14.2.4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3人员卫生
14.3.1个人卫生
14.3.1.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4.3.1.2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14.3.1.3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14.3.1.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4.3.2口罩和手套
14.3.2.1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2专用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
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
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
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
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f)备餐。
14.3.2.3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4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14.3.2.5如佩戴手套,佩戴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手套应清洁、无破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手套使用过程中,应定时更换手套,出现14.4.2条款要求的重新洗手消毒的情形时,应在重新洗手消毒后更换手套。手套应存放在清洁卫生的位置,避免受到污染。
14.4手部清洗消毒
14.4.1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手部清洗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录I)。
14.4.2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
a)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
b)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
c)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
14.4.3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应重新洗净手部。
14.4.4加工制作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前,宜重新洗净手部。
14.4.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并进行手部消毒,手部清洗消毒应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录I)。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并消毒:
a)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后;
b)触摸头发、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c)14.4.2条款要求的应重新洗净手部的情形。
14.5工作服
14.5.1工作服宜为白色或浅色,应定点存放,定期清洗更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服宜每天清洗更换。
14.5.2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应更换工作服。
14.5.3工作服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14.5.4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14.5.5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
14.5.6专间内从业人员离开专间时,应脱去专间专用工作服。
15文件和记录
15.1记录内容
15.1.1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要求,结合经营实际,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15.1.1.3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记录以下信息:食品留样、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校验、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使用。
15.1.1.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也应建立并保存收货记录。
15.1.2制定各项记录表格,表格的项目齐全,可操作。填写的表格清晰完整,由执行操作人员和内部检查人员签字。
15.1.3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执行操作人员按要求填写记录表格,定期检查记录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检查所有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15.2记录保存时限
15.3文件管理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制定文件管理要求,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6其他
16.1燃料管理
16.1.1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16.1.2应严格选择燃料供货者。应制定火灾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防火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定期检测设备,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设备。宜安装有效的通风及报警设备。
16.1.3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使其能正确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加热设备,防止漏气、漏电;安全进行燃料更换(木炭、醇基燃料等),防止烫伤。
16.2消费提示
16.2.1鼓励对特殊加工制作方式(如煎制牛排、制作白切鸡、烹制禽蛋、自行烹饪火锅或烧烤等)及外卖、外带食品等进行消费提示。
16.2.2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消费提示。
16.3健康促进
16.3.1鼓励实行科学营养配餐,对就餐人群进行健康营养知识宣传,更新饮食观念。
16.3.2鼓励对成品的口味(甜、咸、油、辣等)进行差异化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