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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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
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
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
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
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
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
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
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
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
险隐患。
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
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
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
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
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
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
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
识;
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
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
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
员。
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
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
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
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
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
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
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
召回;
专职从事安全评价,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标准化,涉路安全评价,管道跨越专项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安全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