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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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网络进口食品;进口食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覆盖到网络食品交易领域,但对于网络进口食品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监管盲区。网络进口食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涉及法律规范的欠缺、监管主体的缺位、溯源体系的缺乏和无中文标签等普遍现象,我国应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网络进口食品市场。
【全文】
一、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实施部门是: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质检总局与下设的质检局是垂直领导关系,直接负责进入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保障我国网络进口食品的安全。
食品进口的监管流程基本可以分为口岸检验检疫、境内上市流通和风险监测三个方面。{3}
(一)口岸检验检疫
(二)境内上市流通
(三)风险监测
二、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二)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队伍单一、不协调
(三)缺乏溯源体系,难以进行全程监控
(四)无中文标签泛滥,规避检验检疫
三、完善我国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
1.完善《食品安全法》等的监管内容。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回应了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需求,增加了网络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然而对更具新颖性的网络进口食品市场监管只字未提。网络进口食品虽然属于网络食品的一种,但其有不同的规范要求,需要《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市场的基本法,指引着食品市场的根本准则和监管方向。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当有若干法条规定网络进口食品,尤其对域外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处罚,网络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是否可以电子标签的形式来代替等,这都需要《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以防下位法有越上位法之嫌。
当然,对网络进口食品所涉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已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通读整个《电子商务法》草案,我们发现其没有直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条。网络进口食品涉及国际电子合同的签订,对电子合同的效率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范,还有网络跨国交易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等。当然,我国《电子商务法》还处于立法中,笔者希望正式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增列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
2.执法部门制定配套的部门法规。《食品安全法》等基本法律只规定原则性的事项,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会有许多细小而且新出现的情况,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及时制定监管细则,以维护监管的持续稳定进行。2015年质检总局公布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对我国网络进口食品市场有具体的规定,如不得进口的几类网络食品、境外注册的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在境内应当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代理商、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与及时备案,对网络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提供相应电子信息供消费者选择,经营企业的自我合格自检、产品入境申报和信息记录保存等,对网络进口食品市场的有效规范提供了切实的法律指导。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法规尚未正式公布。网络进口食品涉及质检、海关、工商等多个部门的监管,一部门的法规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权力和部门权益,这就导致如质检总局等的监管细则迟迟难以实施。2015年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颁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现推迟于2018年底施行,清单中有食品需要交纳原产地证明等材料,加大了网络进口食品的规范。
(二)强化执法主体建设,加强执法力度
1.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完善监管机制。网络进口食品是“互联网+国际贸易”下的产物,有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要求。当下的监管队伍是以一般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建设队伍的,出现了对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乏力现象,急需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网络进口食品主要涉及质检局的检验检疫和海关的通关检测,而网络进口食品小批量、多批次和高时效的特点需要监管主体的自我建设以适应其发展。据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元,是2013年时的2倍多,海淘用户规模达到4100万人次。{5}(P36)我国监管主体数量是一定的,大量增加的海外订单对监管队伍提出了新的挑战。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口岸通关的经验,需强化网络进口食品通关的专项专业治理,定期进行监管人员职能培训等措施。
(三)提高执法技术,完善追溯机制
1.加强风险体系建设,切实执行HACCP机制。网络进口食品风险体系建设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应急三个部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风险评估机构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其风险评估结果是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其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提倡的HACCP食品安全监测技术,建立全国性的监测体系,进而对网络进口食品涉及的国外监测信息进行国家间协商推广,真正做到风险管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
最后,风险应急也是网络进口食品的监管难题。风险应急包括事故后的处理、产品召回机制的设立、公众心理恐慌等急需立马解决的问题,而网络进口食品由于涉及大量的非贸易渠道进口产品,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不明,即使明确责任主体,由于海淘等直邮模式的进口,经营主体在海外,国家之间的食品召回法律规定不一。因此,国家在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时应当着重考虑产品召回海外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如设计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细则。当然,如果能加强海外电商平台的严格准入制度更是从源头上保障网络进口食品风险体系的建立。
当然,网络进口食品溯源机制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用食品追溯系统进行海外食品安全管理,坚持以代购商备案和代购人备案为监管前提,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建立网络进口食品的溯源机制,确保源头监管。{8}(P30)
(四)加强国际共治,积极推进建立双边、多边等共治机制
【责任编辑:宋晴】
【注释】[1]目前,我国保税区有以下15个: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
[2]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基本案情: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许允贺在“网易考拉海购”平台购买Swisse品牌复合维生素数瓶,共计价款10004元。在支付价款页面显示,涉案商品的卖家为HQG.Limited。许允贺以该产品外包装均为英文字样,并无中文标签,以及产品作为普通进口食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其原料中含有保健食品的原料银杏叶、姜黄、越橘,违法添加维生素B2,超出了维生素B2的使用范围等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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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石良平,汤蕴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8}方立峰.浅谈境外代购食品安全监管问题[J].知识经济,2014,(1).
【期刊名称】《江西社会科学》【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