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规范申请Ⅰ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提高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现予发布。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一、前言
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
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
二、咨询与沟通交流
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
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
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
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
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药学、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如有)资料总结,旨在为临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药物的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当有新的重要信息时,申请人应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使其包括对研究药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总结。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应及时报送药审中心。研究者手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ICHE6有关章节撰写。
研究者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
1.封面页:包括药物名称,注册申请人名称,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号;
2.目录:列出所有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
4.概述:介绍药物种类,拟定适应症及药理特征;
5.新药名称与理化性质:简要说明药物的名称、化学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如有)、理化特性、剂型、根据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拟定的临时效期、保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等;
6.非临床研究结果
6.1药理作用:应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药效的非临床试验结果。
6.2毒理研究:分项列出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以及其他毒性试验。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6.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7.已有临床研究或使用资料(如有):应包括国内或国外现有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及文献资料。
7.1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
7.2有效性
7.3安全性
7.4上市情况
8.其他
9.参考文献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下列信息:
1.研究背景,简述药物的适应症情况,简述药物已有的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资料(如有);
2.试验目的;
3.预计参加的受试者数量;
4.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描述;
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和试验暂停标准。
根据药学部分所提供的信息,当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应暂缓临床试验。产生担忧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新药化学结构或制剂辅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
(2)在计划实施的整个I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新药不能保持稳定性;
(3)新药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者新药中含量在鉴定限以上的杂质未进行充分鉴定且未对其潜在的毒性进行评估;
(4)存在动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
申请人应分析已有药学研究信息是否显示潜在的人体风险,并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行讨论,阐述为控制或监测该风险所计划采取的措施。
1.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信息
新药申请人应对动物研究用样品及拟进行人体试验用样品进行分析比较(可列表说明),如有差异需讨论差异可能对临床安全性造成的影响,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
对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需要提供下列药学研究资料,同时,按照附件表格总结整理和提供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并电子提交。
1.1原料药信息
1.1.1生产厂商
应递交原料药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
1.1.2制备工艺
应提供原料药制备工艺资料,包括反应流程图,注明工艺中使用的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对于采用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制备以及多肽、小分子核酸药物等,需要提供更多的制备工艺信息。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除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
1.1.3结构确证
应提供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图谱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
1.1.4理化性质
如可能,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
1.1.5质量控制
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图谱。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验证信息。
应提供样品检验报告书。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
应提供初步的杂质谱分析结果、潜在遗传毒性杂质控制策略和分析信息。可参照ICHM7指南研究并提交报告。
1.1.6稳定性
应提供原料药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数据,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新药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在确保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稳定性数据,支持进一步的临床开发。
1.1.7包装及贮存
应列明的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及贮存条件。
1.2制剂信息
1.2.1剂型及产品组成
应列表说明制剂的处方组成及用量,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但最终去除的组分也应列出。制剂中的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
1.2.2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
应递交临床试验用制剂生产厂商(包括生产、包装、检验)的完整地址。
1.2.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
应提供生产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对于无菌制剂应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非常规工艺制剂应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
1.2.4质量控制
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代表性图谱。杂质报告方式可参照ICHQ3A和Q3B。应根据剂型、产品特点等设置适宜的质控项目和分析方法。对于以积累数据为目的,但不作为制剂放行条件的检测项目,应予以注明。
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
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检验报告书。应提供制剂降解途径、降解产物的初步研究结果。可参照ICHQ3B。
1.2.5稳定性
应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提交代表性样品(如动物药理毒理学研究样品、拟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资料,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制剂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
1.2.6包装和贮存条件
应列明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的信息和贮存条件。
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提供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关联申报。
1.2.7其他
1.3安慰剂信息
2.生物制品药学研究信息
2.1生产用原材料
2.1.2工程细胞(菌)建立和鉴定
2.1.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
应提供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的研究资料。
2.2原液
2.2.1生产商
应提供原液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
2.2.2原液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
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生产规模、重要生产设备,应提供关键工艺步骤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于纯化工艺、偶联工艺及其他特殊处理步骤等,应明确采用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病毒灭活/去除关键工艺步骤进行验证。应提供关键工艺参数优化的研究资料。
2.2.3原液制备工艺开发总结
2.3制剂
2.3.1生产商
应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剂生产厂商的名称及地址。
2.3.2剂型及制剂处方
应说明具体的剂型,并列表说明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阐述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如附带专用溶剂,参照以上表格方式列出专用溶剂的处方。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
2.3.3制剂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
2.3.3.1批处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处方组成。
2.3.3.2工艺流程图: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及生产设备。
2.3.4制剂制备工艺开发总结
2.4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
2.4.1质量研究
2.4.1.1结构确证
在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完整的结构确证数据可在申报新药上市时提交,包括一级结构、二级结构和高级结构等。
2.4.1.2理化性质
2.4.1.3生物学活性
提供生物学活性测定方法及标准。
2.4.1.4有关物质/杂质分析
2.4.2质量控制
2.4.2.1质量标准
应结合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分析确定原液及制剂的初步质量标准,以列表形式提供该阶段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限度标准。
至少应提供关键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
2.4.2.2批检验报告
应提供代表性工艺的批分析数据及代表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如非临床试验用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等。
2.5.稳定性
参照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的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支持I期临床试验。
2.6.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
应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列明拟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
1.非临床研究综述
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提供已完成的非临床研究的概要信息,各项试验可采用列表形式列出,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描述。可参照ICHCTD2.4的格式和内容列出。
1.1概述非临床试验研究的试验策略,试验实施日期。
1.2非临床研究设计的依从性信息及偏离设计的情况。
1.3受试物与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样品的质量可比性分析结果。
1.4列表说明非临床试验的总体研究项目与编号、研究机构、研究地点,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有签字和日期。
1.6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临床试验具有支持性的依据。
2.药理学研究的总结
但应在I期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交。
3.毒理学研究的总结
此外,对于支持拟定临床试验安全性的各毒理学研究,鼓励申请人递交一份全部数据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列表清单内容,还应与列表清单一起提供以下文件:
(1)对研究的简单介绍(如技术报告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绍部分);
(2)该产品毒理研究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及规划修订说明。
4.药代动力学的总结
应阐述分析方法的可行性、药代动力学/毒代动力学参数、吸收与组织分布、代谢、排泄,以及药效和毒性问题引起的生理变化,如疾病状态的影响、抗体生成、交叉反应性等。如已有人体研究还应比较非临床研究中动物和人体的代谢和暴露量,阐述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人体潜在不良反应的预测作用。具体参见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技术研究指导原则。
5.各项研究报告
应提供已经获得的药理作用、毒理研究和药代动力学的各项研究报告。
6.其他
总结报告是对全部试验结果的全面总结性报告,应准确并与试验结果保持一致,应完整反映试验情况和数据结果,并能基于此做出全面的技术评价。
如果I期临床试验申请递交时未获得各研究的最终毒理学报告,那么可递交稽核过的报告草案以及基于报告草案形成的总结报告。应在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后120天内提交各毒理研究最终报告。最终报告中应包括所有更改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是否会影响原有的安全性评价。
如果研究药物曾经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开展了临床研究或者已经上市,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或者拟开展试验依据有关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