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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北京
01
掺杂掺假怎么定义
留言日期:2023-12-26
尊敬的领导你好,腐竹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2712,属于非发酵豆制品,该标准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类制品。但是有的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时候添加淀粉,该行为明显违反了GB2712规定,侵害的消费者的权益,请问该产品是否属于掺杂掺假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遇到该产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主张权益还是消法三倍主张权益?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描述不够全面,我们不能做出具体判断。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定性,再结合情节、执法实践,依据食法、行政处罚法、裁量基准等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消费者主张赔偿问题不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请您自行判断,与企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请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02
求教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定性问题
留言日期:2023-12-22
首先餐饮单位是食品经营者,都按照食品经营行为看待。一、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加工出来的菜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法124处理;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没有加工销售或者加工销售的菜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法125处罚;三、如果经营企业符合食法136规定的免责条款,那就按照136免于处罚,但没收不合格原料及成品(如果有)。
03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留言日期:2023-12-19
经营者经营的某种食品检测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企业不知道这批次产品是不合格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各地都发布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清单,请参照执行。
04
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要办两个证
留言日期:2023-12-21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将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的问题。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安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以达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05
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留言日期:2023-12-04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06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疑惑
留言日期:2023-11-30
您好!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如果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因为销售者在购销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购销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非主观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销售价×销售数量的全额进行没收,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数量的差额进行没收?谢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免于处罚,应当理解为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但是,如果食品经营者还有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案,出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写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是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07
干制食用菌中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11-23
领导您好!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
08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留言日期:2023-11-21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09
食品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留言日期:2023-11-17
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按销售价格计算,还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要扣除成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
10
如何理解和认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留言日期:2023-10-13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执行部门,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职能督促企业赔付,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
散装食品分装销售后无标签的处罚
留言日期:2023-08-14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一下,一家超市进购了大包或者大箱包装的散装糕点,大包装上标识标签齐全,执行标准为GBT20977。在销售前超市将大包装打开然后使用小包装提前分装好,但是小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就进行了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34条1款11项,依据食安法125条1款2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68条1款,依据食安法126条1款7项进行处罚?
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销售者提前分装,消费者购买时再称重销售,或者消费者购买前已经称重,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本质依然是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应当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你没有提到摆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独立包装、是否称重、称重后是否打印标签等等细节,但是执法过程中还是要综合判断看行为本质,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2
销售的食品中检测出“布噻嗪”的处理?
留言日期:2023-08-11
13
关于出厂多年部分酒类酒精度误差适用法规
留言日期:2023-07-31
1、GB/T10346-200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3.2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2、GB/T2757-2012《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GB/T27588-201l《露酒》8.3运输与8.4贮存,产品应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酒产品标示的“酒精度”,表示酒体中乙醇体积与酒体积的比化为的百分数的值,但由于酒产品出厂后,实际贮存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1、夏季物流的车厢,铁皮车厢内环境温度超过40度以上。
2、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的仓库很难有全年恒温25℃与35℃以下环境温度。
3、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未安装空调设备,产品展柜夏季环境温度因天气温度影响普遍高于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8项中,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由此可见,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因此对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处罚也就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众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误差属于物理变化,其产品本质并没有变化。非故意行为,不会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对酒精度合理范围偏离不合格的企业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酒类属于食品,酒类的生产和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酒精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产流通环节都可能发生,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食法第124条处罚、还是按照第125条处罚,应当找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准确定性裁量适度。
14
四宝粉类的案子如何定性?
留言日期:2023-07-21
15
销售过期食品处罚
留言日期:2023-07-24
依法裁量是办案部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表述,请参照执行。
16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3-07-1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17
商品房买卖及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留言日期:2023-04-1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由住建部门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