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标准式博弈的混合战略,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家电下乡;博弈分析;政府;家电企业
一、静态分析
企业集体选择遵守承诺,参与家电下乡销售获得的收益为A,但是付出的机会成本为B,出现的概率为a。企业集体不遵守承诺,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此承担的罚金、社会形象受损等的成本为D,概率为1-a。
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监督家电企业集体在进行销售时是否遵守合约的成本为E,概率为b;而政府不监督市场运行情况,导致的社会成本、政府名誉损失等成本之和为F,概率为1-b。
a×E+(1-a)×(D-E)=(1-a)×(-F)
b×(A-B)+(1-b)×(A-B)=b×(-D)
根据上述列式,解得a=(D+F-E)/(F+D-2E),b=(A-B+D)/D。因此政府的混合策略为((A-B+D)/D,(B-A)/D),企业集体的混合策略为((D+F-E)/(F+D-2E),E/(2E-F-D))。两个一起构成了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可以看出,家电企业集体遵守合约的概率与政府进行严厉的违约处置力度是有直接关系的,处置力度越大,企业集体遵守合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动态博弈
短期内,类似静态均衡的分析可知,企业会采取不遵守合约的策略,以次充好地按照高价销售残次品,获得高额利润。所以,在合约实施的初期,不遵守合约是企业集体的占优均衡选择。
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严峻的销售形势对企业做出选择有重要影响。针对目前的买方市场,家电下乡直接影响家电产品的需求数量,从而对企业集体的效应明显。对于中标的家电企业集体而言,企业面对的市场需求量甚至会超过国际需求萎缩前的需求量。但家电下乡政策对这些企业集体来说长远效应更强。家电下乡使得这些企业集体能够及时将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到了国内市场上来,占有广大的农村市场份额。因此,家电下乡政策给中标企业构成的实质性利益以及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潜在利益利于这些企业集体巩固和建立垄断地位。在动态情况下企业集体是会选择遵守合约的,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督就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浪费行政能力。因此(遵守,不监督)成为了双方的最优策略组合。
三、监管博弈分析的现实意义
健全家电下乡政策的准入机制是关键。若是只强调下乡产品必须是国家免检产品等,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对整个家电企业的发展都有影响。分析告诉我们,若家电企业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就可以在不监督的情况下有效运行。所以,应该拓宽准入门槛,放行产品质量过硬的小企业,同时应该实行严格的后续审查,坚决杜绝准入资格的终生制,以有效刺激竞争。政府的不监督不意味着不作为。不管是静态博弈还是动态博弈分析,都可以得出不监督是政府的最优选择。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很多的监督成本,还可以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多干预,有利于经济的自由发展。简化补贴的领取程序,健全相应法律法规都是保证该项政策更好发挥效应的必备。因此政府在该项政策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静态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中标家电企业集体而言,不遵守合约才是最优的战略选择,而且此时政府监管“空窗”。若是能够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企业认识到在动态的重复博弈中不遵守合约只是鼠目寸光的短期选择,对于企业发展和盈利有严重危害时,就可以避免短期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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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采矿权人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及其行为倾向
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
从表1中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如果一一进行分析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将这些主体从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国务院及其下设的各个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各省政府及地市政府及其下设部门代表地方政府,采矿权人。中央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制定各种法规政策,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执行者,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者[5]。下面本文将分别分析这三个主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行为倾向。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的行为倾向
1.2.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倾向
1.2.1.1基本假定
在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倾向之前首先本文要做一些基本假定。
假定1:为简化分析,本文假定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主要划分为直接作用于环境收益的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本文主要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支出)与直接作用于财政收益的非环境治理财政支出。
假定2:在政府财政支出既定情况下,政府环境收益由环境治理财政支出占政府总财政支出比例决定。比例越高,政府的环境收益越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入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环境治理投入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特征。
假定3:在政府财政支出既定情况下,政府财政收益由非环境治理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决定。比例越高,政府的财政收益越大。非环境治理财政支出产生的财政收益也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特征。
假定4:非环境治理财政支出对地方政府财政收益的影响强于对中央政府财政收益的影响。
1.2.1.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为倾向
在地方政府总财政支出既定情况下,设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为P。根据上面的假定本文用图1表示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的选择。
地方政府环境收益曲线由S1表示,地方政府财政收益曲线由S2表示,中央政府的环境收益曲线由S1′表示,中央政府财政收益曲线由S2′表示。当环境边际收益等于财政边际收益时,政府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达到最佳,总收益实现最大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曲线S1上的A点与曲线S2上的B点斜率相等,因此最佳的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为P1,对于中央政府而言曲线S1′上的A′点与曲线S2′上的B′点的斜率相等,因此最佳的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为P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时在环境治理财政支出比例选择上存在差异[8]。现实中,中央政府根据自身总收益最大化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总收益最大化决定是否执行中央政府政策。从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会在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过程中进行博弈。
1.2.2采矿权人的行为倾向
采矿权人即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在短期利益的刺激下,矿山企业不会主动投入成本去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由于存在政府监管,采矿权人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当政府的监管概率越大、效率越高时采矿权人面临的风险就越大。矿山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它的行为目标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在矿山企业的总利润是固定的情况下,矿山治理费用投入充足,会使环境达标利润相对减少,矿山治理费用投入不足节省的环保投资会转化成利润,环保不达标。
图2表示三个不同的矿山企业的无差异曲线,以横轴表示收益,纵轴表示安全程度。以K3为例,K3上的各点表示对此矿山企业效用相同的不同安全系数和收益的组合。A点和B点对矿山企业来说效用是相同的,A点的收益少安全系数高,B点的收益高安全系数小。假如只能在A和B之间进行选择,地方政府监管的越严格矿山企业越倾向于选择A点来进行治理,反之则选择B点。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会对地方政府与矿山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分析
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9]。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时并不知道中央政府部门是否会选择监督,因此本文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看成是静态博弈。
2.1理论模型
通过图1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是矿山地质环境财政支出比例为P1′,如果没有监督政策,地方政府将以P1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支出的比例。为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政策的执行,中央政府会对地方政府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政府的总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S′(P)=S1′(P)+S2′(P)(1)
地方政府的总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
S(P)=S1(P)+S2(P)(2)
地方政府用L表示,中央政府用G表示,设C为中央政府监督的成本;PG为中央政府监督的概率,PL为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政策的概率;PF为中央政府监督并且发现地方政府不执行的概率,F为罚金,N2为中央政府发现地方政府没有执行中央政策时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誉减少值;1-PF为中央政府监督并且没有发现地方政府不执行的概率,此时会误认为地方政府执行;N1为中央政府监督并且地方政府执行时,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誉增加值。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战略矩阵见表2。
2.2模型均衡解
通过图1可知:
当F·PF-C0,在此条件下这个博弈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是它存在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下面将求解此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并对其进行分析。
给定地方政府执行概率PL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监督与不监督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Ugy=Ugn时可以得到P*L=1-CFPF,这时中央政府可以随机选择是否监督。
同样在给定中央政府监督概率PG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执行与不执行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当Uly=Uln时可以得到P*G=S(P1)-S(P1′)PF(F+N1+N2),这时地方政府可以随机选择是否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2.3均衡结果分析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各个概率区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选择的战略,如下:
当PG∈S(P1)-S(P1′)PF(F+N1+N2),1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当PG∈0,S(P1)-S(P1′)PF(F+N1+N2)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当PL∈1-CFPF,1时,中央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进行监督。
当PL∈0,1-CFPF时,中央政府的最优策略是进行监督。
3地方政府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采矿权人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在决策时既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环境效益,本文中假设采矿权人不存在寻租的行为。下面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地方政府来说有两种选择:监督与不监督,对采矿权人来说有两种选择:治理与不治理[10]。
3.1理论模型
由于采矿权人在进行决策时并不知道地方政府将采取什么行动,因此两者之间也属于静态博弈。由于此处地方政府博弈对象是采矿权人,为了与上文区分此处地方政府用l表示,采矿权人用q表示。
设T为地方政府不进行监管情况下的经济收益,R为采矿权人不治理矿山环境情况下的经济收入,Cl为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Cq为采矿权人的治理成本,P0为地方政府的监督效率即:地方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不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的采矿权人被发现的概率,采矿权人在进行开采前缴纳的保证金为K。政府与采矿权人的战略矩阵见表3。
3.2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本文假设K·P0>Cl,K·P0>Cq即地方政府保证金收益期望值大于监督成本,采矿权人支出的保证金期望值大于治理成本[11]。在这种假设前提下给定地方政府监督时,采矿权人的最优战略是治理;给定地方政府不监督时,采矿权人的最优战略是不治理。因此在这种假设前提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假设Pl为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Pq为采矿权人治理矿山环境的概率,这时就可以求此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与本文2.2中求解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过程相同,可以求得在K·P0>Cl与K·P0>Cq的假设前提下的混合战略均衡解。
即:P*l=CqKP0,P*q=1-ClK·P0
3.3均衡结果分析
综上,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当地方政府监督概率Pl的区间为Pl∈CqKP0,1时,采矿权人治理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治理的期望收益,因此它会选择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同理当Pl∈0,CqKP0时,采矿权人会选择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当采矿权人治理概率Pq区间为Pq∈1-ClK·P0,1时,地方政府监督的期望收益小于不监督的期望收益,因此它会选择不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
同理当Pq∈0,1-ClK·P0时,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
4结论及对策建议
本文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①降低中央政府监管成本、提高中央政府监管效率、加大对不执行中央政府政策地方政府的处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能促使地方政府积极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政策。②降低地方政府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有效实施保证金制度,降低采矿权人的治理成本,有利于采矿权人积极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结论提出几点政策建议,力图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率低的问题,以期能够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改善。
(1)加强技术创新,降低企业治污和政府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技术上的创新与突破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技术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一方面是监督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是矿山环境治理技术的创新。监督技术的创新可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进而可以促进采矿权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例如:随着地理信息系统中遥感技术的创新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计算机迅速查询到目标矿山,了解目标矿山的具体治理情况。治污技术的创新可以大大降低采矿权人的治理成本,促使采矿权人主动治理矿山环境。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要改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我们应该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2)开展矿业循环经济,降低治理成本。降低采矿权人的治理成本除了通过技术创新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开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方式来实现。矿业循环经济,就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浙江绍兴县为例,该县通过整治有观赏价值潜力的废气矿山,将其开发成旅游景点,取得了巨大的附加价值[12]。开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方式还有许多,因此长远来看,开展矿业循环经济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保证金制度,拓宽投资渠道。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实质上是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一种事前预防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改变传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管理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通过本文第三部分对地方政府与采矿权人的博弈分析可知,采矿权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与其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概率呈正比,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采矿权人治理矿山环境,进而提高矿山环境的治理效率。
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但是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例如:许多地方的立法没有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标准做出规定,进而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实际效果。国际上矿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矿山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都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4)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这里第三方约束组织,主要是指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媒体等。通过调动社会团体的力量来监督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情况,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监督成本。同时采用这种机制,采矿权人采取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战略时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还可以促进采矿权人积极进行治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微博等新型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通过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监督效率,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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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nalysisoftheGameRelationsaboutGoverning
SubjectsofMineGeologicalEnvironment
LVJunLILiHOUJundong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Wuhan),WuhanHubei430074,China)
Abstract
关键词跨国并购中国企业本土联盟博弈纳什均衡
1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中国企业应对策略的博弈
1.1在并购中可应用的经典博弈范例
(1)囚徒困境博弈中,(坦白、坦白)是纳什均衡,而且是——占优均衡,即不论对方如何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坦白,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产生矛盾,参与人的(不坦白、不坦白)帕累托改进无法达到,纳什均衡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例如: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扩大生产规模;并购中中国企业不合作,也可能陷入两败俱伤的囚徒困境。
1.2从纳什均衡的多重性来探讨目标企业的策略行为
非合作博弈的根本基础,一是贝叶斯理性问题,另一是纳什均衡的多重性问题。对存在多个纳什均衡的博弈,究竟谁更合理、更可能出现,并无一般的结论。多数情况下,并购双方相互作用的收益恰恰来自合作而非冲突。这里,信息和预期是博弈的关键因素。
上面这些概念和方法分别适于不同情况和局部问题,但并购双方在纳什均衡多重性的选择方面进行有效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得到有效率和稳定的博弈结果,参与人必须进行深入合作。中外双方进行合作博弈才能实现双赢,损人不利己的不稳定均衡往往达不到并购目的。所以,跨国公司与中方目标企业之间的策略有以下几种:
(1)并购双方愿意进行合作,博弈的支付结果是(T,S),显然,T>0且S>0,只有双赢才能达成并购交易。其中,T表示目标企业的支付结果,S表示主并企业的支付结果,支付结果是双方获得的净收益。
(2)主并企业看好目标企业,即使目标企业对抗也坚持要进行并购,目标企业可假意对抗以提高身价,支付结果为(T+T,S-S),但是主并企业由于目标企业的假意阻挠多花费成本或出较高的买价而减少了的收益。显然,目标企业采取假意对抗所获收益要大于进行合作的收益。
(3)主并企业坚持不并购,看不上目标企业,并购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博弈的支付结果是(0,0)。
(4)主并企业看好目标企业,即使目标企业对抗时也坚持进行并购,目标企业认为并购对自己不利,并购后自己的净收益
所以,当主并企业提出并购请求时,目标企业的决策是对自己有利则接受,采取合作态度,或进行假意对抗,以获取更大的好处,这是纳什均衡(假意对抗,并购);如果目标企业认为对自己不利,采取强硬的反并购措施对抗,使主并企业放弃并购,这是纳什均衡(坚持对抗,放弃)。
主并企业有并购战略,目标企业也有被并购与否的对策,还可制定选择主并企业的标准进行搜寻和筛选,主动要求主并企业并购,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目标企业也可能接受并购或假意对抗,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设置并购陷阱。
2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本土联盟的博弈
被并购企业对跨国并购的选择除了自身策略外,还可联合其他企业进行对抗,即接受并购,继续在余下的市场进行准完全竞争;不接受并购,结成本土战略联盟抵制。跨国公司也会根据本土企业的上述反应来决定对策。因此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博弈,双方根据预期而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形成了博弈的过程。
(1)开始阶段。以成本(Cost)、收益(Return)作决策依据,现以下标T表示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下标N表示本土企业(NativeCampany),M表示跨国公司进行并购(M&A),R表示本土企业的联盟抵制(Resistance),GR表示本土企业的非联盟抵制(GiveupResistance),跨国公司的选择以ERT(M)表示跨国公司收益期望值,ECR(M)表示跨国公司的进入成本,跨国公司的净收益为:
ET=ERT(M)-ECT(M)
ERT(M)>ECT(M),跨国公司选择并购;ERT(M)≤ECT(M),跨国公司不选择并购。
本土企业的选择:以ERN(R)表示本土企业进行本土联盟的预期净收益,ERN(GR)表示本土企业不进行本土联盟的预期净收益。ERN(R)>ERN(GR),本土企业选择本土联盟;ERN(R)≤ERN(GR),本土企业不选择本土联盟。
(2)博弈阶段。以ERT(M,R)表示跨国公司预测本土企业联盟后进行并购的预期收益,ECT(M,R)表示相应成本,ERN(R,M)表示本土企业预测跨国公司并购后进行联盟的收益,ERN(GR,M)表示本土企业预测跨国公司并购后放弃联盟的收益。ERT(M,R)>ECT(M,R),跨国公司选择并购;ERT(M,R)≤ECT(M,R),跨国公司不选择并购;ERN(R,M)>ERN(GR,M),本土企业选择联盟;ERN(R,M)≤ERN(GR,M),本土企业不选择联盟。
(3)从准完全竞争到垄断。如果ERT(M,R)≤ECT(M,R),ERN(R,M)≤ERN(GR,M)同时发生,跨国公司不进行跨国并购,本土企业也不选择本土联盟,东道国的市场处于原有的静态均衡,如附表中*1所示。
如果ERT(M,R)>EG(M,R),ERN(R,M)>ERN(GR,M),同时发生,跨国公司选择跨国并购,本土企业也选择本土联盟,东道国市场处于动态调整过程,直到形成新的静态均衡,因此形成寡头垄断。
主并企业与目标企业双方既联合又斗争,存在一种博弈关系,可博弈论来解释。博弈分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前者强调集体理性、效率、公正和公平;后者强调个体理性、个体最优决策。双方在达成一定的并购意向后,实际上进行的是讨价还价过程,减少了双方的选择空间,属于合作博弈范畴。
合作博弈是一种明确纳入谈判过程和执行合作协议的强制过程的特殊情形的非合作博弈;如何在联盟内分配支付,是合作博弈的,合作、双赢、多赢是理想的结局。合作博弈是博弈的趋势,能满足个人理性约束(IR)及激励相容约束(IC)。并购要解决逆向选择,目标企业相当于方,主并企业相当于委托方。
纳什均衡是博弈论的核心内容。纳什证明了每个有限战略型博弈至少存在一个纯战略或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威尔逊证明了奇数定理,几乎所有有限博弈都有奇数个纳什均衡。在给定对方的战略时,每个参与者的战略都最好,此时没人愿意改变战略,是一种“不后悔”均衡、理性预期均衡和只有达到了纳什均衡,并购双立的合作才稳定;否则,并购中存在毁约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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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会计作假;博弈论;机理
众所周之,造成企业会计作假账的问题,具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有会计人员方面的原因,如会计人员或因屈从单位领导的压力,被动作假,或个人自律意识不强,为谋私利铤而走险;也有企业单位方面的原因,如企业或为本身的利益所需,或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产生的压力所致;还有监督机制和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会计作假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所致。
二是中介机构和执法部门对会计法规执行的力度不够。由于中国中介机构地位不独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其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因而不能有效发挥其对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和服务功能。另外,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会计信息作假的蔓延。
三是不合理的行政体制安排是会计作假的深层根源。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政府或政府官员在会计秩序中的违规行为,这就在制度上为政府和政府官员在会计上的违规操作提供了机会。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支持企业会计作假,以达到上市“圈钱”,扶持、培养和壮大本地企业,最终繁荣地方财政与经济的目的,并以此为政绩寻求“官位的升迁”。
(一)模型的假设
第一,参与人是博弈模型中的决策主体,将参与人假设为两方:企业主体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企业主体进行监管,可将政府视为博弈的甲方,企业主体视为博弈的乙方。
(二)支付矩阵
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正是在考虑了收益和成本(被查处的机会成本)之后才选择作假行动的。假设企业为自己的利益而歪曲会计信息,用A表示企业因会计作假而获得的正效用,-C表示惩罚给作假者带来的负效用;-B是政府(监督者)的监督成本,D是政府的监督收益(假定A、B、C、D>0且A
(三)模型的均衡分析
上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表明,政府监督企业会计作假主要与政府的监督成本收益、企业会计作假的预期收益以及惩罚力度有关。
在现实的会计监督中,监督和查处作假行为是需要费用的,监督作用从一开始就遵循成本递增和收益递减规律,成功监督给监督者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是不对称的,监督主体的监督成本(就)越大,而监督收益反而越低,这极易导致监督部门的边际努力不足。对于惩罚力度而言,惩罚力度过轻,会使企业主体不重视,起不到约束的作用;而惩罚力度过大,可能又难以执行,反而达不到约束的目的。因此,惩罚力度也存在一个适度问题。
惩处力度和查处概率大,会使企业主体理性认识到作假成本太高而作出不作假的行为选择。作假的充分条件是作假收益大于作假成本,只有当制度安排使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预期收益为负时,真实会计信息的实现才会成为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通过降低监督成本,加大打假力度(即提高惩处力度和查处概率),提高企业会计作假成本,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制止作假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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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事故;安全规制;博弈
一、引言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系统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基于我国煤矿安全路径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的逻辑框架而突出行为主体选择性,本文对煤矿安全问题的考察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四个利益主体为对象,通过建立在各主体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博弈分析来实现,因此,本文构造了三组博弈模型,即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分析开始,再到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的进一步博弈分析,最后分析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来刻画我国煤矿安全规制问题的复杂性与系统性,解释煤矿事故发生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煤矿安全博弈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博弈论不仅在经济研究与经济政策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政府行为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体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权力,地方政府必须完全服从中央政府制定的所有政策,自然不会产生与之进行博弈的想法。但在体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而进行了一些权力下放,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3]。为了其自身利益和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在许多方面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降低煤矿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也在其博弈范围之内。
为分析方便,假定中央政府只与1个地方政府进行博弈。令Uc为中央政府的效用,Ul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必然会存在一组均衡值,求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均衡关系:
三、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
设地方政府对于煤矿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p;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的概率为q,则不进行寻租的概率为1-q。现对煤矿企业所作的不同选
择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煤矿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寻租;如果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小于Fπ2-f,则煤矿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寻租;如果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等于,则煤矿生产企业随机的选择进行寻租或者不寻租。
若q值是给定的,地方政府选择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p=1)和不进行监督(p=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G
即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小于C-πf,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煤矿企业;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大于C-πf,地方政府此时的最优选择策略是监督煤矿企业;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等于C-πf,则地方政府随机的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煤矿企业。
四、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
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链条中的最直接层次,通过此组博弈分析能看到煤矿事故发生的企业原因。煤矿企业的基本选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使安全投入达标;另一类是使安全投入不达标。煤矿企业若要使生产安全达标,必须在安全设施上进行较多投入,从而会使企业得益相应减少,反之会相应的增多。矿工的选择也有两种:即选择离开或者是不离开其工作的煤矿企业。在煤矿企业与矿工的博弈中,假设双方的信息是充分对称的。在此分析中,对于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而言,即使矿工选择离开也不会影响其自身得益,因为有很多的矿工愿意加入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不会发生寻找矿工的成本,即其得益变化为0;而对于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煤矿企业而言,如果矿工选择离开必会使其得益减少(在
此设得益值为-d,(d>0),由于信息充分对称,多数矿工不愿留在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需要支付搜寻成本;同时,由于劳动力一时短缺而使其原有产量降低进而使其得益减少)。若矿工选择不离开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则其得益会有所增加,设其得益增加额为c,(c>0)。设d=mc,一般而言,d值会远大于c值,故可假设m>1,即矿工离开安
失)很大(在此设得益值为-a,(a>0)),即损失了本应得到的工资收入,同时损失了本应可得到的无形收益);若在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工作,则两方面得益均会获得(基于上面假设可知其得益为a)。若矿工选择在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煤矿企业工作,他的得益为其有形的工资收入与无形得益(损失)之和(设得益为-b,(b>0)),因为与安全风险相比,其有形收入较小),设a=nb,基于上述分析可假设n的取值范围为12
由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矩阵可知,这是一组混合博弈,设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为1-p;矿工选择离开概率为q,则选择不离开的概率为1-q。现对煤矿企业所作的不同选择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若q值是给定的,煤矿企业选择其安全生产达标(p=1)和安全生产不达标(p=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e(1,q)=0;Ee(0,q)=-(d+c)q+c,解Ee(1,q)=Ee(0,q),可得q*=cc+d。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小于cc+d,煤矿企业最优选择是进行安全投入,使安全生产水平达标;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大于cc+d,则煤矿企业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安全投入;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等于cc+d,则煤矿企业随机的选择进行安全投入或不进行安全投入。
若给定p值,矿工选择离开(q=1)和选择不离开(q=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w(p,1)=-(a+b)p+b;Ew(p,0)=(a+b)p-b。解Ew(p,1)=Ew(p,0),可得p*=ba+b,即如果煤矿生产企业安全达标的概率小于ba+b,矿工的最优选择是离开;如果煤矿企业安全达标概率大于ba+b,矿工的最优选择是不离开;如果煤矿企业安全达标的概率等于ba+b,矿工的随机选择为离开或者不离开。
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是:p*=ba+b,q*=cc+d,即煤矿企业以ba+b的概率选择进行安全生产投资,而矿工以cc+d的概率选择离开。如前分析,由于m>n,则矿工选择离开的概率小于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生产投资的概率,这必然会导致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减小,从而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
五、降低我国煤矿事故发生率的政策思路
以上只是对我国煤矿规制博弈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还有一些博弈条件未能考虑,现实生活还会更加复杂些。但通过对以上三组博弈模型的分析,仍然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2打破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怪圈,重塑独立性的煤矿安全规制新机制,改善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激励
3进一步加强矿工工会组织建设,提高矿工集体谈判力量,建立和完善我国矿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4加强社会各界对煤矿安全的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煤矿企业的信息租金,提高煤矿安全规制效率
政府可以运用建立举报制度等多种手段,对于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生产、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发挥社会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在强化企业内部约束的同时,实现多个主体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监督,减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煤矿安全规制的效率,促使约束机制由政府外部约束向企业内部约束转变,从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煤矿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以及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如果只是某一方采取行动,面对的结果可能永远都会是居高不下的煤矿事故发生率,必须从多重视角来设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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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meofChinasFrequentCoalmineAccidents
ResearchGroup
(CenterforIndustrialandBusinessorganization,Dongbe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DalianLiaoning116025,China)
Abstract:Frequentcoalmineaccidents,whichhavebecomethebottleneckofChinas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etyandtherealizationofsustainingsocialandeconomicprogress,receivewideattentionfromthepublicpolicysectorandtherelatedacademiaThispaperinvestigatestheinterestsofcentralgovernment,localgovernments,coalmineenterprisesandminersfromtheperspectiveofgametheoryBasedontheanalysisofthethreegamesbetweencentralgovernmentandlocalgovernments,betweenlocalgovernmentsandcoalmineenterprises,andbetweencoalmineenterprisesandminers,itexplainsthebasiccausesofChinascoalmineaccidentsandputsforwardpolicysuggestionfortheperfectionofChinascoalminesafetygovernanceandthereductionofcoalmineaccidentrate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筹划;动因分析;博弈分析
盖地教授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指出: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这一观点为本文探讨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行为动因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分析――“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
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经济人假说”归纳为三层含义:(1)“经济人”是自利的,即策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2)“经济人”是理性的,即人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方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3)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往往会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
依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所得税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即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它所消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之间通常不具有对等性。这意味着企业即使不纳税也可以照样享用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德“经济人假说”,企业就难免产生“搭便车”的欲望,即希望通过所得税筹划来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税负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多地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所得税负无论怎样公平、合理,但所得税指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都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对所得税进行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由此可见,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是源于“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在动因分析
内在动因最终能否通过所得税筹划的形式得以实现,还要取决于外在的动因。作者认为,所得税筹划的外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多种形式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多种方式。
(一)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有关产权的概念,德姆塞茨可能是较早对其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对产权的定义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本文在对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的分析是以边界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本前提的。根据产权理论推断,只有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企业才会真正关心所得税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才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所得税筹划。因为,如果企业产权不明晰,那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和员工就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企业就不会关心自己缴纳所得税的多少,就更不会精心地进行所得税的筹划了。所以说,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直接的外在驱动因素
根据科学决策原理,有差异就会存在选择。根据税制学原理,税收制度中设置了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及税收减免优惠等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根据企业所得税各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的模型(见图1)可知: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意味着企业在决策时存在选择的可能,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诱发企业通过事前筹划,力争在多种可选方案中进行最优化抉择。例如,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复杂性,政府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了税收差异。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等指出:“不管是好是坏,税收优惠政策还是被世界各国的税收当局广泛地授予给各种活动。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三)企业经济活动形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外在驱动因素,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
(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驱动因素
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既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价值反映,又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并调整计算出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余地。基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其核算结果会有所不同,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负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动因。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而博弈理论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寻找“自利”与“他利”的最优安排。在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分析中,博弈活动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假设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和税务机关,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和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
信息:是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得税筹划中,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表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策略:是在博弈中可供博弈方选择的行动方案。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机关的策略空间是检查和不检查,并且在检查时确认企业的所得税筹划行为是否合法。
行动的次序:是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在什么时候做出选择。
收益:又称支付,是每个参与人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在所得税筹划的博弈中,企业尽力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税务机关尽力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结果:是指参与者的行动所产生的每一种可能性。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假设:(1)有同等条件下的企业A与企业B都面临着是否做所得税筹划的选择;(2)企业A和B的行动选择是筹划和不筹划;(3)双方在各自行动前都知道对方行动的可能性及其特征。
经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如果他们都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a(a为因进行所得税筹划所节减的所得税大于所得税筹划成本的差额,否则讨论没有意义);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不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c(c为因市场份额被筹划企业抢占而损失的税后收益),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b(b=a+c,假设市场份额不变)。可以得出如下的博弈矩阵:
通过对该博弈矩阵进行分析,求解纳什均衡。对于企业A来说,无论企业B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A企业都会选择筹划;同样,对于B企业来说,无论企业A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B企业都会选择筹划。所以得出最优解为(筹划,筹划)。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企业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3)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与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检查与不检查;当检查时,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合法的概率是β。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不合法的概率是1-β。
(4)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时,缴纳的所得税为T;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所获得的收益(即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所获得节减所得税的数额)为M;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发生的成本为D,且D
(5)除考虑以上所说的成本费用外,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2.博弈模型构建与支付函数矩阵
(1)博弈模型构建
(3)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A;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为B。
当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A一定时,企业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B=1)或不进行所得税筹划(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筹划:EP(A,1)=A[β(-T+M-D)+(1-β)(-T-λM-D)]+(1-A)(-T+M-D)=A(β-1)(1+λ)M+(-T+M-D)
不筹划:EP(A,0)=A(-T)+(1-A)(-T)=-T
其中:EP(A,1)代表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EP(A,0)代表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令EP(A,1)=EP(A,0),A(β-1)(1+λ)M+(-T+M-D)=-T,得到税务部门检查的最优概率:A*=(M-D)/[(1-β)(1+λ)M]。说明当AA*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当A=A*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相同。
当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B一定时,税务部门选择检查(A=1)或不检查(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检查:EK(1,B)=B[β(T-M-C)+(1-β)(T+λM-C)]+(1-B)(T-C)=(λM-λβM-βM)B+(T-C)
不检查:EK(0,B)=B(T-M)+(1-B)T=T-BM
其中:EK(1,B)代表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EK(0,B)代表税务部门不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
令EK(1,B)=EK(0,B),(λM-λβM-βM)B+(T-C)=T-BM,得到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最优概率:B*=C/[(1+λ)(1-β)M]。说明当BB*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B=B*时,税务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相同。
所以,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筹划博弈的混合战略的最优解为:
A*=(M-D)/[(1-β)(1+λ)M]
B*=C/[(1+λ)(1-β)M]
由以上公式可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A与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成正比,与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处罚力度λ值成反比。即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不合法时的处罚力度λ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
通过对所得税筹划中两种博弈类型的分析,无论是对于税收机关还是企业都有新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想尽办法要进行所得税筹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减少企业的偷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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