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等。
商务部门: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等等。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公安机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等等,等等。把这些“主要部门”的职能“晒”一下是容易的,可是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怎么办?而且,虽然说它们是“主要部门”,公众却不能从所“晒”的职能中找出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时,该由哪个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它们应该受到何种追究和惩罚?这,恐怕才是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所在。
我知道某公司新上任一位总经理,第一次公司高层管理会议就遇到一件多部门扯皮的事。甲部门说这不是他们的主要责任,主要责任应该由乙部门承担。乙部门说这件事先要由丙部门提出立项要求,然后他们才能介入,因为丙部门没有及时提出立项,所以责任应该由丙部门承担。丙部门说,甲部门是本公司的企管主管部门,甲部门并没有告诉他们先要立项,因此这是企管部门的失职,所以,甲部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会议开成了一锅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等着新上任的总经理来当“裁判”。摆明了是要给新的总经理一个下马威。新的总经理说:“我不来当裁判。如果以后遇事都要让我裁判,我这个总经理就不要干了。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该怎么衔接和配合,公司有管理制度,你们按照管理制度办就行了。今天会议不做结论,你们甲、乙、丙几个部门的主管散会后不要离开,你们自己协调一下,拿出一个方案来,明天早上上班交给我。否则,你们三个部门的主管全部免职。现在散会!”结果,第二天就拿出了一个方案,而且解决得很好,该公司再也没有因同样的问题发生扯皮的事了。
借鉴这个办法,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拿出权威来,让这13个部门以及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业部、工商管理局、工信部、公安机关等“主要部门”,自己去协调,限期拿出方案来,并限期把食品安全管好,否则,全部免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看看哪个部门还敢玩忽职守、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