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收藏】中国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办案】指南(供参考)!
2023-12-1517:17:03点击量:
(三)办案机构负责人需签署具体明确的案源处理意见。若需要核查,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立案审批表中“案由”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三)不予立案的,需根据情况选择正确的适用依据。
如经核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表述为“经查,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如违法事实成立,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表述为“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一)现场笔录系对现场检查情况的客观陈述,不应做主观定性判断。
(二)应正确填写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三)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的,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七)笔录需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于法有据,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经本部门负责人事先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例外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传销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事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三)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例外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传销案件中,案件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期限可以延长15日。
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笔录需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
(二)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应列举清楚。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依据应明确具体条款(项)。
(四)自由裁量理由应表述清楚。可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结合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