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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兰州,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不文明养狗现象,俯拾皆是。
近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予以规定。今后公安机关将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个人也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同时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年每只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
【养犬行为规范】
带狗外出
必须带犬牌牵犬绳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养犬的行为规范予以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等。
【管理新规】
养犬人要缴管理服务费
【管理职责】
5部门将各司其职管好狗
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投送工作;负责设立、管理犬只留检所;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工作。
【免疫和登记】
每户限养一只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
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按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严格管理区内,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责任】
饲养犬只未登记没收犬只高罚1000元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要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