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