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培训中心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化工工程师;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包括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5、注册电气工程师,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二)审批类别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补办等。

(三)项目编码14003

三、办理依据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四)《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五)《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2018〕52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九)《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电子数据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电子数据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电子数据;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扫描件。

注: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作废。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强制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判决文件扫描件。

(五)更改补办

更改、补办申请电子数据。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信函接收

受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注: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系统中“注册申报管理”相应注册数据后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委会审核;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公示;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告审批结果;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委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证书;

8、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

4、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1、常规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个人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收回注册执业证书。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结果。

2、强制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个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公布结果。

注:1、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若个人不配合,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判决书扫描件。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对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执业证书;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执业证书,更改执业印章号的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二、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布,公众可查阅。注册执业证书邮寄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执业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网上咨询

(三)信函咨询:(地址、邮政编码见第九条)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信函投诉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三)电子邮件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向西300米左右。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32号三层

乘车路线:乘77路、87路、114路、118路、334路、360路、362路、534路、658路到紫竹院南门站下车。

(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乘车路线:乘27路、380路公交车六铺炕站下车。

(四)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乘车路线:乘快速公交3路、301路、653路、905路公交车到慧忠北里站下车后,前往马哥波罗大酒店再往东1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一)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注册系统中可查询;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

附件2、审批结果样式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要求,为加强对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审查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五个专业)的注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及子项目名称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等。

(三)项目编码:14003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机构名称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审查环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各专委会负责终审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复核。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和公告。

(三)审查流程

1、职责和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各专委会分别对各专业电子注册申报材料终审;初始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复核后报部领导审批。

2、审查期限: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及更改补办10个工作日。

(四)审查内容和方式

1、初始注册

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

2、延续注册

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3、变更注册

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4、更改补办

审查更改补办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5、注销注册

审查强制注销注册时,审查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扫描件(审查重点:a、是否为原聘用单位;b、文件是否已生效)。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规范审查工作,及时处理各专业举报投诉案件,保证注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规定和要求:

(一)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查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注册中心廉政制度手册》《注册中心内控制度手册》《注册中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定期抽查、检查工作人员注册审查工作,织牢内部监督体系。

(二)规范投诉举报件操作流程

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2、注册人员和聘用企业如何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业务?

3、个人或企业上报注册数据时,提示社保缴纳情况异常,怎么申报注册?

答复:说明注册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请确认是否已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如已缴纳点击“确认”后继续申报即可。如未缴纳,请先缴纳社保后再进行申报。

4、完成注册申报后,如何查询申报进度?

6.企业或个人不配合注销注册如何办理业务?

答复:如企业或个人不配合开具解聘证明或办理注销手续,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取得劳动仲裁决定书或司法判决书后,申报强制注销注册。

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7、分公司人员是否可以在总公司注册?子公司人员是否可以在总公司注册?

答复: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无企业资质,可以在总公司申请注册,在分公司缴纳社保。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可以申请企业资质,注册单位需要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8、单位正在办理企业资质的怎样申报注册?

答复:注册人员可先申报电子注册数据,待企业资质办理完成并补正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完成注册申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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