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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受理地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面)。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5路、116路、83路等公交车,下车即到。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不收费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402室(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2.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窗口投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邮政编码:650106。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HE END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部门动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5/content_6948719.htm
2.《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正式实施12月1日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标志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重点强化5个方面的许可管理http://www.nfmccli.org/v_1/492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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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日报去年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使得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以及食堂承包企业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成为可能。 虽然目前《办法》的审查细则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南京薛记零售有限公司出于业务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局咨询能否办理食品经营管理类许可证以便于企业投标。市...http://njrb.njdaily.cn/njrb/h5/html5/2024-04/20/content_53_147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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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地对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细则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https://www.64365.com/zs/2618181.aspx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来了!看看这里发布的许可管理办法!(三)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许可审批材料的流转及归档管理等,由区市场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57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