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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02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30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次公布实施细则,涉及范围较广,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含化肥、农药等化工行业的共计十几项,其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共计9项。
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无机类产品。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33个产品单元。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2.危险化学品-氯碱
氯碱产品,是指使用饱和食盐水制氯气氢气烧碱的方法。工业上用电解饱和NaCl(KCl)溶液的方法来制取NaOH(KOH)、Cl2和H2,以及它们为原料生产一系列化工产品,称为氯碱产品。在本细则中的产品范围也包含使用熔融盐电解/电解盐酸/氯化氢氧化产生的氯气经净化、干燥、液化的液氯;副产盐酸产品不分行业和工艺均纳入到本细则管理。
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计五个单元17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3.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
本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为采用化学合成或分解工艺制得,经提纯至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规定工业目的的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企业生产表1中的产品,当仅作为原料或工艺气进入生产下一环节且不对外销售时,则不需要单独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本细则发证产品共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27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4.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
本细则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是指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试剂产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化学试剂是进行化学研究、成分分析的相对标准物质,广泛用于物质的合成、分离、定性和定量分析。
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计5个产品单元,101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5.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是指用煤焦油产品、石油产品等基本有机原料,经磺化、卤化、硝化、还原等反应而制得的各种芳烃衍生物。如硝基苯、苯胺等芳烃衍生物,经深度化学加工可制得染料,也可制备颜料、农药、医药、香料等。
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12产品单元,30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6.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是指有机化工产品分为烷烃及其衍生物、烯烃及其衍生物、炔烃及其衍生物、醌类、醛类、醇类、酮类、酚类、醚类、酐类、酯类、有机酸、羧酸盐、碳水化合物、杂环类、腈类、卤代类、胺酰类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为列入安监总局频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上的有机化工产品。
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15个产品单元,93个危险化学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7.危险化学品-石油
石油是指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共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6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8.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压力容器不适用于本细则。
这一类包装容器共分为5个产品单元,15个产品品种。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
9.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指:储存、运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常压罐体产品。
主要包含车载罐体和存储用罐体两个类型,主要材质为钢、铝、玻璃、塑料几个类别。具体实施细则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