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定义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指:包装、储运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和压力容器等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三)本细则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及说明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注:
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表3-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第七条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八条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九条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的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
邮政编码:511447
电话:020-83304831
传真:020-83179803
电子信箱:wb@qmark.com.cn
联系人:温少楷、卢明、何渊井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作废。
本文源自:凤巢钢桶包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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