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不服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案
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1〕101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8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F0926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三、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3.现场笔录(2021.9.22)、现场照片打印件;
5.工艺流程图;
6.成品出厂检验报告;
7.产品原料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
9.有关名词的词典复印件(曲奇、糕点);
10.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
11.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
1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1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节选;
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善市监投(举)结告〔2021〕F0926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