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饮料产品*的出厂检验设备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饮料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关于发布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09〕19号)
六、*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七、检验项目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锂
*
7
锶
8
锌
9
溴化物
10
碘化物
11
偏硅酸
12
硒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铜
15
钡
16
镉
17
铬(Cr6+)
18
铅
19
汞
20
银
21
硼
22
砷
23
氟化物
24
耗氧量
25
硝酸盐
26
挥发性酚
27
青化物
28
亚硝酸盐
29
菌落总数
30
大肠菌群
31
溴酸盐
32
标签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