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泉雨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13097420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工业区管委会路(18)号
负责人:张凯嘉
身份证号码:1202241993****0024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盛瑞公寓******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8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二)2020年8月6日,现场照片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事实;
(三)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五)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事实;
(七)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放在生产车间物流口外侧的“透明PVC”的去向;
(九)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管宝队案〔202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