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杨万明《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第280页: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防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53页:行为人可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影响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以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为例,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的,明显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
第1354页: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即被执行者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威胁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不能将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所实施的摆脱、挣脱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即使挣脱行为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也不得认定为妨害公罪。对于公民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准确界定暴力的对象。袭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狭义的暴力,即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
(十六)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损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毁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执行公务行为明显不当的;
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③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④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碍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妨害公务犯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务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袭警罪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当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时,适用袭警罪;当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非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妨害公务罪。
2.准确界定暴力的对象。袭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狭义的暴力,即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了下列两种情形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一是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277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3.严格把握暴力的程度。刑法第277条第五款并未以“情节严重”等危害后果作为入刑标准,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精准把握暴力的后果。对于实施暴力袭警行为,不能以是否造成民警轻微伤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暴力行为只要足以达到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即可,不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第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
(四)阻碍执行职务。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二款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五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第六条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第七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般不应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拉扯、推搡、抓挠、拍打、搂抱、贴靠等针对民警身体非要害部位的;
(二)污损、辱骂等侮辱行为;
(三)围困、阻拦、哄闹等聚众造势的;
(四)在强制传唤、拘留、逮捕等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实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极抵抗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五)在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过程中,醉酒人员实施的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摆臂、挥手等行为,未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六)其他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消极抵抗行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第九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办案区、调解室等公安机关办公场所以及私人住宅、酒店房间、警用车辆等空间内,袭警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不服从民警指令,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