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附6大模板)财务会计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一条为做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监督,以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审计对象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审计对象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包括财务基础审计、单位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

第五条要逐步构建全覆盖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有离必审。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办理晋升、转任、调离、解聘、免职、辞职、退居二线等事项时,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其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该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设立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的所属单位,应视单位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由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做出合理安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第九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见附件二)、进驻单位、审前调查、收集资料等。

(一)审计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二)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见附件三)。审计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人员及分工、审计方式与实施步骤、预定的起止日期、审计要求等。

(三)审计组根据工作安排,在审计实施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及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四)交付被审计单位,同时通知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及资料清单后,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并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资本结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6.任期内单位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7.单位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职责范围、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廉政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8.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要求、审计范围和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被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宣读审计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二)可以选择采取审计公告(见附件五)、审计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和座谈征询等方式进行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普通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对象的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

(三)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该做好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审计组成员根据各自负责的审计分工,归集审计原始资料,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三)正式的审计报告确定之前,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四)经过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六),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审计对象,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一)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资产的管理及质量变动情况;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四)重要经营活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成果、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等审计方面;应该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五条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重点审计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

(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职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职期末积压一年以上的商品物资;

(三)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

(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回收困难导致的潜在的损失;

(五)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潜在的损失;

(六)经营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七)往来挂账,重点审查单位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人员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九)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十)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十一)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十二)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三)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一)任期内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一)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是否存在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

(四)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单位造成损失等。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三)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二十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与其他审计业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有关审计结果、外部审计成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成果时,应该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对其任期内单位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单位内部分工,审计对象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管理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所在单位应当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运用与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应该在对审计对象任期内所在单位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从企业绩效和经济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即分为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

1、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审计对象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项生产、安全、经营等各项指标的计划完成情况及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价。

2、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所在单位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建设、社会贡献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二)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审计对象任期内影响单位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因素,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并对其任职期间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做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

(四)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等经济资料;

(五)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提交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对象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生产、安全、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资源整合、生活福利、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对审计对象及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意见和建议;

(七)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的事实以及据以定性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意见与建议;

(八)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九)对审计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报告后续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违纪问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建议;

(二)组织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作为对审计对象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三)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7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四)对发现的违法和违纪线索,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公司纪检机构调查处理;

(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六章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协调配合审计组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审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按照其分工,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对审计结果负审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三)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四)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

(五)审计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六)审计组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审计组人员审计中存在不按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等导致审计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公司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二、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三、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对象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五、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格式

XX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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