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润公司)、被告金果园老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园公司)仿冒纠纷,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果园老农(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2日和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周**,圆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石*,金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武*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金果园老农(北京**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于2014年5月4日后停止销售;金果园公司的果园老农商标系北京市著名商标,商品销售范围广,无需假借原告企业名称销售;圆润公司提供给金果园公司的涉案产品没有条形码,故作为附赠商品使用,网店标价仅体现赠送商品的价值;涉案商品系新优典公司生产,误用了原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金果园公司在果园老农天猫旗舰店在发布涉案商品上架信息时输入商品载明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后,网站自动生成与编号相对应的企业名称、产地等信息;本案侵权纠纷不涉及精神损害,故不同意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7年8月,主要生产经营膨化食品等产品,注册营业地在青浦区。为生产膨化食品,原告于2010年10月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XXXXXXXXXXXX。
原告于2010年1月、2013年10月分别经核准注册登记“郭**”和“疯丫头”商标,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等,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玉米花、米果等。2012年起,原告为上海天喔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北良**限公司等企业加工生产爆米花产品。
圆润公司于2007年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预包装食品等业务。
金果园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业务,自2008年起在北京地区开设了上百家“果园老农”休闲食品专卖店。金果园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有“果园老农”注册图文商标,有效期200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2013年,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登记注册了“果园老农”注册图文商标。金果园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果肉、加工过的坚果仁、蜜饯、食用果冻”注册登记的“果园老农Orchardpeasant”商标,先后两次获得北京著名商标称号(有效期2010-2013年、2014-2016年6月)。
圆润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代加工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期间,圆润公司委托原告加工生产“哆啦A梦”多种口味的爆米花产品。至2014年2月14日,双方发生合同金额380多万元。2013年7月,圆润公司认为原告加工的爆米花产品有质量问题,又侵占了圆润公司的客户,故圆润公司自2014年2月25日起不再委托原告加工生产。自2013年8月、11月起分别委托新优典公司、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麦公司)加工生产。
金果园公司与圆润公司于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两份,合同其中约定,圆润公司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向金果园公司提供150g魔术爆米花(原味、焦糖味),单价每桶12.50元。
圆润公司与新**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圆润公司委托新**公司加工生产150g魔术爆米花,单价每桶7.80元;圆润公司付5,000箱印刷标贴款之后的商品标贴全部由新**公司负责及支付费用。新**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清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幢,其生产膨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为QSXXXXXXXXXXXX。
圆润公司与橙**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圆润公司委托橙**司加工生产150g魔术爆米花,单价每桶7.80元。橙**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其生产膨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为QSXXXXXXXXXXXX。
2014年7月4日,原告在果园老农天猫旗舰店购买150g魔术爆米花(原味、焦糖味)各一桶,单价25元。打开订单成交中“商品详情”栏,两款商品信息介绍均载明:品牌Orchardpeasant/果园老农,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XXXXXXXXX。
庭审中,原告出示两款涉案商品实物,商品实物使用的商标均为果园老农图文商标,其一实物标贴显示:品名魔术爆米花(原味),产地上海市青浦区,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XXXXXXXXX,委托方金果园公司,受委托方圆润公司。另一实物标贴显示:品名魔术爆米花(焦糖味),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XXXXXXXXX,委托方金果园公司,受委托方圆润公司,受托生产商杭州**限公司。对于魔术爆米花(焦糖味)实物,金果园公司认为,其发给原告的货物都是新优典公司生产的,上面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都是QSXXXXXXXXXXXX,而现原告出示的焦糖味实物是橙麦公司生产的,原告购买两个月后方进行公证,且未封存实物,证据存在瑕疵。
庭审中,金**公司对在果园老农天猫旗舰店发布商品的过程当庭进行了演示:进入天猫“果园老农旗舰店”店铺的“商家中心”,点击左侧的“发布宝贝”,选择类别“零食/坚果/特产类”,再选择“饼干/膨化类”,点击进入“膨化食品”,再点击果园老农品牌,在系列框中填入“坚果”,点击下一步“发布商品”,进入“商品基本信息”页面,在“生产许可证编号”栏目输入XXXXXXXXXXXX,点击“厂名”和“厂址”空白栏目,栏目内自动生成“上海**有限公司”等相应的内容,“口味”等其他必填信息需要手工输入。点击“最终确认无误后发布商品”后可发布商品。
另查明,金**公司在1号店等网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金**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两款商品。
本院认为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原告以两被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诚然,被告方在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错误使用了原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应当立即与原告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原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有关职能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四)项、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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