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逐步被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取而代之。现在,就给大家介绍下SC编号规则。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代表食品,
“2”代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同时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主要生产产品的识别码。
“01”代表粮食加工品,
“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
“27”代表保健食品,
“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
“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
“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
“01”代表一般食品添加剂,
“02”代表食品用香精,
“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不同类别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以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类别编号。
按照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
第4、5位数字为黑龙江省代码“23”;
第6-7位数字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第8-9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可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
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其中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5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局(直管县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5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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