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细则》提出,考核年度内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等五种情况之一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细则》明确,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
《细则》强调,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考核。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且经调查应承担责任的,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考核。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细则》自2024年度考核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