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门户网讯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