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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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开办单位: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主办单位: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承办单位:喀什地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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