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登记证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和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第五章产品贮存和运输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THE END
1.湖北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信用信息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核准日期: 2019-01-25 企业地址: 黄冈市团风县金锣港 经营范围: 蛋鸡饲养及其产品销售;水产品养殖;农产品种植、生产与销售;禽药销售;畜禽技术的转让与咨询;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详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肥料、...https://www.qichamao.com/orgcompany/searchitemdtl/b1b6ea5fa7e188f91a00cb6de51986c0.html
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工艺与设备填报建议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对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根据生产工艺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并对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填报格式和内容作出规范要求。饲料添加剂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设备采取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制得的产品,第二种是对第一种饲料添加...https://www.feed-china.cn/industrytrends/1766.html
2.企殿服务平台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新饲料添加...https://www.qdes.cn/pc/policy/policyLawDetailsPage?id=9f6346a6-9edb-415a-ad94-5f866eef4901
3.实验动物学题库A 合格证B许可证C 法制化 D 规范化 22、《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适用于。 A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实验的动物的生产活动。 B隶属湖北省各组织、个人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活动。 C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管理与监督。 D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与动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2635320
4.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1年6月,江苏省灌云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移交的灌云县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饲料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至案发时已生产饲料用动物油7.59吨、动物油渣23.14吨,销售金额16.95万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206-4910567.htm
5.农业机械制造生产许可证(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这7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问题三: 企业如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https://www.huoban.com/news/post/131865.html
6.哪些生产许可证取消了人造板、建筑卷扬机、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救生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防爆电气、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等1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取消。《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https://m.64365.com/tuwen/amruw/
7.卫生监督工作总结(精选21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委托开展的还有饲料、兽药监管工作。全县通过兽药GSP认证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店21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企业4家。20xx年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收缴生产过期兽药、批号过期兽药共计269盒,查处兽药案件3起,查处销售劣质无产品标签饲料案件1起,结案4起。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325498.html
8.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管理制度(通用13篇)6.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未按 国家规定要求认证的食品实行退市。 7.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以及食品商标虚假、未标明主要成份和含量的要退出市场并依法进行查处。 .采购的食品必须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自已采购的食品自 篇10:学校复学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hytwcs5.html
9.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许可证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7月0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3月17日,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5日,氯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9月09日)。 营业执照号码:91420000706962287Q 发证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www.11467.com/jingzhou/co/19250.htm
10.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验动物3.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省动管办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同时附上湖北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https://lascn.net/Item/6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