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凤凰县辖区内个体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遵循合理布局和规划发展
七、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八、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三)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四)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式2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个体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