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晰委托生产的定义、范围,强调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项,进一步强化委托生产监管。
作者|孙娟娟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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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管
第一,聚焦难点问题,回应实践需求。随着食品行业内的分工细化和商业模式创新,委托生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其主要优势在于帮助委托和受托双方更好地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尤其是,通过委托生产,有产品创新需求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可降低投资成本、缩短上市周期。但因委托生产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此外,委托生产的日益普及加剧了产业链的不透明度与跨地区监管的协调难度。鉴于此,一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委托生产分别细化了事前查验资质、报告情况,事中验收原料、审核标签、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事后召回通知、民事赔偿等要求。另一方面,针对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不仅重申了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求,也为其配套了分级管理、信用惩戒、协调监管、智慧监管等要求。
具体完善建议
其二,要兼顾行政执行成本和企业合规激励制度。例如,《征求意见稿》新设的报告制度在细化内容、便利监管同时,还要提前考虑报告的方式选择,避免地方执行时报告方式各异,加剧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合规负担。同时,委托生产涉及双方责任。《征求意见稿》在明晰双方食品安全保证责任的同时,也通过“处罚到人”督促双方尽职履责。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监管者的归责裁量要考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力争做到赏罚分明,尽职的可考虑免责。
(作者为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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